日前,南通海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办发〔2019〕117号),批准海安市供销合作社的“三定”(定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
《方案》明确,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负责管理市级社有资产。
《方案》增加了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等公共职能。
《方案》强化了组织指导全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依法监管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能。
根据履行职责的新需要和健全“三会”制度的新要求,“三定”方案调整了相应的内设机构,设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资产管理科)、发展规划科(原经济发展科改设)、合作事业科(原社务管理科改设),增设了监事会办公室。“三定”方案规定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事业编制为16名。
此次出台的“三定”方案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在我社2003年“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对供销合作社职责、机构、编制进行了修订完善,旨在按照新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职能分类,明确了新时代供销合作社工作职能,推动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断深入,促进海安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江苏南通海安市社范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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