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范围内,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以及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三)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方式和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双轨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告知承诺方式。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不需要领导审批)、现场核查三个步骤,具体程序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执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指导意见(暂行)》(冀消函﹝2019﹞356号)不再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或者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应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印章的除外),并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不能委托他人代签。申请人因不会写字等特殊原因不能签名的,可以采取捺指印方式代替。《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营业执照。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的,现场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分别在“提供人”、“核对人”栏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的原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核对人要在核查文件纸质档案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在“核对人”栏签字确认,在“提供人”部分填写查询的网站名称,并保存核查网址(网页)截图。实行“证照联办”的,可以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保留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作为场所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消防演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制度应当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符合单位实际、内容完整。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2)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公众聚集场所为整体建筑的,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3)报警和接处警处置程序;(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7)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申报人应提供与场所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建议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印章。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不含本数),其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由专业绘图软件制作即可,仅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图纸清单详见附件一)
四、消防执法办案系统的应用
2、受理:按照任务分工,承办人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在监督管理系统中勾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具体制作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文书,按照规定格式制作单机纸质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并上传系统。
3、现场检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直接省略该环节;采取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系统生成的电子《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只填写单位名称不填写具体内容,现场检查后将填写的单机纸质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4、许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受理后直接跳过审批环节生成许可文书,根据系统生成的文书文号制作单机纸质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上传系统;采取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制作单机纸质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上传系统。
5、现场核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时适用。
(1)现场核查后,制作规定格式单机纸质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作为附件上传监督管理系统,并根据核查情况,勾选合格/不合格。
(2)对判定合格的,上传附件齐全后,网上结案,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3)对判定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填写具体内容,按规定格式制作单机纸质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作为附件上传系统;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4)到期复查,制作单页式《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整改合格的,网上结案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5)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格式制作、送达单机纸质版《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
(6)对撤销许可的,将“呈请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上传系统。“呈请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格式参考“呈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审批表”制作。
五、其他问题
(一)行政许可前置:此次《消防法》修改,申报材料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增加了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同时,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不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全检查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不再列为现场检查或核查的必查内容。现场检查或检查前,因举报投诉、部门函告、政府交办等原因,确有证据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在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记录表》时可视为“其他消防安全事项”中的重要事项“场所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判定场所消防安全不合格,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二)新式法律文书:目前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不能生成且需要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的新式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撤销许可决定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自行按规定格式制作,并及时作为附件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自2021年6月1日起,各地不再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改为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规范执法服务:要充分保障当时人的选择权,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要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指导帮扶和技术服务,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消防业务受理窗口要明确专人受理在线或现场申请,及时答疑解惑,流转办理。现场检查或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内容,按时、逐项对单位进行检查,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做好记录,如实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依法依规做好检查判定和后续工作。
(四)纳入双随机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营业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都要将其纳入本地“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库,依法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不得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为由立案处罚。同时要做好与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政策对接,于法无据不得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其他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避免出现因政策冲突导致企业和群众办证陷入“死循环”现象。
(五)举报投诉核查: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并投入使用后,消防救援机构收到群众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承诺不实举报投诉的,要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发现“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承诺不属实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场所信用修复前再次申请行政许可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核查发现存在其他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总队印发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冀消〔2021〕1号)依法受理和处理。
六、问题咨询
阜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阜城县富强东路445号
2、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模板
3、撤销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模板
4、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模板
5、检查记录表模板
6、受理凭证模板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模板
8、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模板
9、一般程序办理方式申报模板
附件1: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提供清单
一、场所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和场所平面图
1、建筑总平面图:应包含主要建筑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内容。
2、场所平面图:应包含场所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等。内部装修应包含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等内容。
二、消防设施平面图应包括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图纸
1、消防给水和其他灭火设施: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各层消防给水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其他灭火设施平面布置图。
2、防排烟系统:防烟系统平面图、排烟系统平面图。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各层报警系统平面布置图。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各层应急照明平面图、疏散指示平面图。
三、有关说明
1、所在场所主体经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可不提供总平面图纸。
2、仅设置部分消防设施的场所,按照场所现有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提供相应图纸。
附件2、(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附件3、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
衡消安许撤字〔〕第号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使用、营业。
附件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消防安全承诺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确认栏抄录:
。,
。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基本信息登记表
场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
身份号码
地址
建筑结构
场所
建筑面积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场所使用性质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其他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其他
场所所在建筑情况
名称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是□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室外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水泵接合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消防控制室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水泵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电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柴油发电机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变压器室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配电室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其他专用房间: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场所情况
用火
用电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是□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安全
疏散
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畅通:□是□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是否畅通:□是□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应急广播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消防
设施
□室内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气体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泡沫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机械防烟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机械排烟系统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室内装修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并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6.“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8.“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置。
9.“室内装修”一栏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按照装修材料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A级(不燃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B3级(易燃材料)。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11.申请人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原件
附件5、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抽查项目
消防安全责任
重要事项:□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未明确相应职责的。
其他事项:
具体情形:
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一、总平面布局
重要事项:□场所所在建筑和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被占用,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所在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道,或者消防车道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能满足消防扑救作业条件,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二、平面布置
重要事项:□场所位置的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重要事项:□场所的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被拆除或者损坏,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穿越楼板处的防火封堵材料选用或者填塞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无法当场改正的。
抽查部位:
四、安全疏散
重要事项:□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
□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间距,疏散门形式、开启方向等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防火分隔、前室面积、穿越管线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疏散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或者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无法当场改正的。
五、内部装修
重要事项:□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六、消防水源
重要事项:□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而未设置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房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
七、室外消火栓系统和水泵接合器
重要事项:□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所在建筑管网无水,或者栓口压力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无法正常供水的。
八、室内消火栓系统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管网无水,或者栓口压力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无法正常供水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无法联动控制启动,或者无法在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或者无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场所管网无水,或者末端试水装置压力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无法正常供水的。
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场所设置的系统无法报警或者无法实现联动控制功能,无法当场改正的。
十一、防烟排烟系统
□场所所在建筑防烟排烟风机、补风机无法联动控制启动,或者无法现场手动启动,或者无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十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
志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十三、电气线路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而未设置的。
□消防配电线路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的。
十四、灭火器其
十五、消防电梯
□场所的消防电梯前室使用面积,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井的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消防电梯载重、运行速度、控制方式、内部装修、防水措施、井底排水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六、消防控制室
重要事项:□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有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的。
十七、其他消防设施
□场所已设置的其他消防设施,无法实现功能的。
消防安全管理
重要事项:□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未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和燃油、燃气管道紧急切断装置的。
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重要事项:□场所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问题,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事项数量
备注
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
附件7、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衡消安检字〔2021〕第号
一、决定对你单位(场所)准予行政许可。
二、你单位(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
三、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附件8、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衡消安许限字〔2021〕第号
对上述问题,责令你单位(场所)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