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农办质〔202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为推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构建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落实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发展态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牢坚实基础。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
五、做好与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工作的衔接
(二)停开农产品产地证明。按照国务院关于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2016年5月原农业部已废止《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农办市〔2008〕23号)。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不得要求村委会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农产品产地证明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告知村委会和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已废止,承诺达标合格证不仅体现了对质量安全的要求,也提供生产主体和产地等可溯源信息,是替代农产品产地证明的新制度。要组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村级协管员进村入户解读法规制度变化,提醒村委会不再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法宣传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毫不放松抓好“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扎实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等重点工作,强化农产品上市前监督抽检,不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