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一览表标准法规解读专业解读食品安全合规服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第六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

第六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第六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第六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第七十条第一款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十一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第七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三十五条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七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

第七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

第七十六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THE END
1.安全降教育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https://www.119120.cn/home/artlist/detailpage/id/4631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https://m.64365.com/tuwen/aacfmin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https://www.shuashuati.com/ti/75386d6b7f934bada2981b98e9e0a94e.html
4.四川三农新闻网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都http://www.sc3n.com/index/news/topics/id/6.html?page=33
5.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年施行,网销农产品多方责任明确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出针对性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 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6237164314679.html
6.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暑期社会实践“乡村振兴促成团”特辑目前,全市共培育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85家,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家、焦作市级13家。组建农民合作社645家,其中焦作市级以上12家,累计发展成员5464户、辐射带动农户12700户。创办家庭农场226家,其中焦作市级以上15家,从业人员678人,集中连片经营面积31600亩。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53家,其中省级示范组织2家http://newyouth.jlufe.edu.cn/info/1022/26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