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本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二是部门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是分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工艺差别大、规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食品行业发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防止°一刀切±。

四、追溯信息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一)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二)销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来自不同的预包装食品混合而成,应当记录混合品种及比例等情况。

(三)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记录的运输、贮存、交接环节等基本信息

五、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

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一)信息记录。一是有效。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企业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信息采集记录技术的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采集频率、采集方法、建立追溯平台形式等要求。防止发生问题后,应当记录的信息没有记录、记录的信息无法使用或记录的频率过低等,导致无法查清问题原因的现象。信息应当形成闭环,前后衔接,环环相扣。二是真实。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采集、自动记录。手工记录的信息,要核查记录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纸质信息,要保存原始记录;电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数据。手工记录的信息,后期录入计算机的,要核查信息录入是否真实。所有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确保信息记录内容完整。

(二)信息保存。一是不能灭失。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要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无论采取何种保存形式,都要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等问题。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不能修改。建立追溯体系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规范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六、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七、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先行试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不同品种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追溯依托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追溯方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增减等多方因素,做好试点工作。可本着先主后次、先简后难原则,在一类或几类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中选择代表性企业先行试点,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途径、总结经验。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推广试点经验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日常指导、完善和监督工作。防止急功近利,追求形式、走过场等行为,切实做到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逐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争取°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大米、小麦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食品安全可追溯。

八、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信息记录纷繁复杂,追溯环节链条长,专业技术性强,相互衔接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方切实共同努力,共同推进。

(二)切实发挥技术机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追溯防伪技术专业性组织等技术机构跟踪食品行业技术发展,研究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技术要求,探索实现不同的追溯技术手段,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断完善、提高技术层次与科学运行水平。

(三)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社会共治,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企业,鼓励公众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通过大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我国食品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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