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等十三项制度的通知

2019-08-07文号魏政发〔2019〕55号关键词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等十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有关单位:

为全力助推“泗洪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进一步加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全镇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完善监管制度,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等十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泗洪县魏营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7日

魏营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第一条各村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村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上报,农技部门登记备案并建立监管名录。

第二条农技中心监管站将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殖大户、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归类建档,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条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捕捞的日期等。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完整的生产过程,形成质量追溯链条,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第四条农产品生产记录由负责操作的责任人记录并签名。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长期保存。

第八条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

第九条镇监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督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农业种植、养殖业生产中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农业机械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镇监管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自行制作台账账页;有条件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农资协会或种子、农药、饲料等专业协会可以统一制作印发。

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填写下列内容:

第八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经营的所有农业投入品纳入台账。农业投入品台账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对实际发生的生产、购销情况进行如实填写,保证采购、生产、销售与结(库)存数量吻合,不得漏记、伪造。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台账的内容负责。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台账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鼓励建立农业投入品电子档案。使用电子台账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账统一打印为书式台账保存。

第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生产原料、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查验质量检验合格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的品种)。

第十二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以下证明:

(一)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登记证或批准文书、同种农业投入品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商品则还需提供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测制度

为了加强全镇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倡导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第二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为成员单位,监管人员须取的农业行政执法资格,乡镇级监管人员必须是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技人员或业务骨干。

第三条农业投入品中,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管由镇农技推广中心负责,饲料、兽药及添加剂由区畜牧兽医站负责。

第四条监管对象为全镇内所有农业投入品经营公司、企业、乡镇农资经营店、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监管内容为是否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及添加剂;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包装不符合规范的农业投入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或过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说明;经营证照是否齐全;种养殖户是否滥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针对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检测。

第六条严禁农业生产者购买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业费渣;不得超量滥用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严禁经营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进销台帐;使用者应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

第八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主动给予购买者销售凭证,并免费提供实用技术咨询;购买者要主动索要购买凭证,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向执法对象出示有效证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必须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监测工作应常态化,其监督管理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农业局视情节给予处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监督巡查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三品一标”产品)的行为;

6.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条监督巡查指标

1.日常巡查:区级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乡镇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个相对人或者2个行政村,建立巡查日志。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为准。

第四条监督巡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乡镇监管站对本乡镇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进入流通环节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六条监督巡查程序

(二)监督巡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可以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七条监督巡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散农户监管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体系。各村设立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主要负责建立本村种植养殖散户花名册、指导和检查本村种植养殖散户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过程田间档案记录以及负责本村种植养殖散户农产品抽样送检工作等。

第二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辖区内散户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建立辖区农业生产基地(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散户)监管区域分布图(表)。

第三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督促指导辖区内农资经营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禁用农兽药行为,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

第四条农技中心等有单位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将主导农产品操作规程按季节、分品种转化为操作卡、明白纸,分发到千家万户,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五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筛查出的不合格样品立即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进行溯源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以蔬菜、生猪、畜禽、水产品种植养殖散户为重点,通过将散户纳入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另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大力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散户档案,要求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每项农事活动,特别是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品种、浓度、安全间隔期、产品销售对象等,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档案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养殖环节自配料监管制度

第一条实行产品留样制度。要求各规模养殖场(户)自配料的每批饲料抽取1公斤用塑料袋封好标明存放留样,保存一个月后或到再次自配料。

第三条实行承诺责任制度。明确生产者是饲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自配料养殖场(户)作出不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承诺,并将《承诺书》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上墙公开。

第四条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养殖场自配料的自身特点,建立《饲料质量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原料管理制度》等并上墙。

第五条实行备案制度。各自配料养殖场由饲料监管部门备案,以便随时暗访监督。

第六条镇畜牧、水产部门对养殖场(户)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自配料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配料的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生产企业名称或供应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规范其对自配料的操作,杜绝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生猪、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严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条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镇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八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一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二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农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农业产地环境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农业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镇农业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农技中心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镇农业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的保护,鼓励和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土壤自净能力。

第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水、土壤和农产品。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种植过程中及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后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回收处理,使用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

第八条镇农技中心应当加强对水稻、油菜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沤肥等综合利用技术。

第九条鼓励运用生物技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护青蛙、农田蜘蛛、赤眼蜂等农作物有益生物及其栖息、繁殖场所。禁止在农田捕捉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禁止出售青蛙。

第十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十一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十二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防止对农作物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不得种植供人畜食用的农作物,不得将受污染的农作物产品加工成食品销售。

第十四条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报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置发生在全区范围内或可能危及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或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和屠宰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魏营镇,属于魏营镇农技中心管辖范围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后,农技中心及监管站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程序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或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要切实保护举报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镇政府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对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农技中心及监管站对举报情况核查处理后,应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魏营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依据举报事实,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案值大小,举报奖励标准分级如下: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违法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奖励1500元。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隐患线索,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违法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对有功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利益牵扯的单位、企业、个人及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从魏营镇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中列支。

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市级以上规模企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及“三品认证”等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第二条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收获上市交易。

第三条农产品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取速测方式,通过抑制率进行判定,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产品可上市。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定量检测,在定量检测未出结果前,产品不予上市。对定量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条检测报告单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通过检测报告单生成农产品二维码或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上市交易时凭二维码或持产地证明销售。

第五条检测记录存档并保存2年以上。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魏营镇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在县业局监管科的具体指导下,镇农产品监管站负责全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指导和督促村居执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黑名单”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违反有关规定在农产品上使用国家明令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

2、未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同一年度内农产品质量抽检连续2次(含)以上或累计3次(含)以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3、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5、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7、拒绝或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等监管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六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农产品管理部门讨论审定后报送区农安办备案。“黑名单”期限为半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除提交农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每个月向农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对不按时报告的,提交工商部门或农产品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定期通报。

THE END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第十条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http://nychfw.org.cn/show-303391.html
2.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考核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二)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对纳入监管名录的生产经营主体安全培训教育http://www.nmbrand.org/nmgppcjh/vip_doc/2192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