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8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8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28号),涉及我市7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珍轩龙食品经营部销售圣女果(小番茄果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圣女果(小番茄果脯)(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687230105,生产日期:2021-03-15,规格型号:2.5千克/袋);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01996)后,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圣女果(小番茄果脯)1袋,共计2.5公斤,货值27.5元;已销售1袋,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珍轩龙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5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圣女果(小番茄果脯)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无法追溯到上游经营者。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从正规渠道采购,查验产品的检验报告、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6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成都林海禽业有限公司加工切片羊肉卷
产品名称:切片羊肉卷(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1000,加工日期:2021-03-14,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自贡荣县分店。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0853)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切片羊肉卷560公斤,货值29120元;已销售56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召回164.1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的产品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当事人成都林海禽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切片羊肉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生产规模小,员工人数少,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案涉产品召回销毁,故无产品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三项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586.8元(大写:贰万零伍佰捌拾陆元捌角);
2.罚款58240元(大写:伍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
经查,涉案切片羊肉卷是由当事人购进原料后经过简单物理切片加工,生产过程中未添加任何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落实好进货查验工作,停止与原供货商合作;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6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吉润炒货店销售梅李
产品名称:梅李(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687230104,生产日期:2020-12-27,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亮蓝,日落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揭西县启巧食品厂。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01995)后,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梅李1袋,共计4.75公斤,货值152元;已销售1公斤;库存(未销售)3.75公斤;封存0公斤(当事人现场封存剩余同批次产品并联系供货商退货)。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梅李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四、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区光华大道分公司经营鲜乌鸡
产品名称:鲜乌鸡(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0973,购进日期:2021/04/11;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01581)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鲜乌鸡5.67公斤,货值371.07元;已销售5.67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区光华大道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鲜乌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对该批次商品进行召回并公示,在以后工作加强上游供应链审核和查验做到产地快检,物流中心快检,门店对商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而提高门店的责任意识。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5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双流区刘粮香炒货干果批发部经营乌梅
产品名称:乌梅(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687230101,购进日期:2021/01/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亮蓝、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单位:将乐万盛食品有限公司。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01992)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乌梅20公斤,货值360元;已销售2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双流区刘粮香炒货干果批发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大写:贰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乌梅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6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蒲江邻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油麦菜
油麦菜(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1458),购进日期:2021-04-2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02924)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油麦菜22.5公斤,货值161.1元;已销售22.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油麦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进货查验义务,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7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新都苟记食品经营部销售泡红椒
产品名称:泡红椒(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1067,购进日期:2021/04/15;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SWJC202100912)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泡红椒3公斤,货值36元;已销售3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新都苟记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泡红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建立好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所购进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好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