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权威知识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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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犯罪停止形态
1、甲想杀乙,按照计划先买一支枪,但没钱,为挣钱而打工,其打工的行为不是杀人的预备行为。
2、乙为了杀害丙,叫甲帮其买一把刀,甲买刀交给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
3、罪犯为到某偏僻场所抢劫出租车而带着凶器上车,司机驾车前行途中偶然遇到警察的检查时,罪犯因为形迹可疑而罪行败露的,只能成立抢劫罪预备。
4、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的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次日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成立犯罪既遂。
5、行为人开枪杀害被害人,第一枪导致被害人流血不止并可能导致死亡的;第一枪没有打中,行为人不知道枪里还有子弹的,都属于实行行为终了,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6、A在B的家里盗窃财物,见门外有巡警C经过,认为即使继续实行盗窃,警察不一定能够发现;但如果携带赃物外出,有可能被C抓捕,就停止实行而逃走了。A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7、A精心准备凶器,深夜潜入金融机构盗窃,但站在保险柜面前试了几下,就发现这种新型保险柜用自己所携带的工具完全无法打开,而离开现场;B以伤害的意思与他人打斗,不久,就发现对方的打斗技巧远比自己高,继续争斗只会吃亏,便逃走。成立犯罪未遂
8、甲基于杀人的意思砍杀乙,后乙重伤,甲见乙十分痛苦,就送乙去医院。后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乙死亡。甲成立犯罪中止
9、如下强奸案件成立犯罪中止:
甲基于强奸的意思,在一个偏僻的场所对乙使用暴力:
(1)甲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
(2)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有性病”,甲离去;(如果是艾滋病:犯罪未遂)
(3)乙为免受侵害,对甲说,“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100元钱,你去找个小姐”,甲同意,收钱后离开;
(4)乙为免受侵害,非常坚决地对甲说,“如果你要乱来,我就自杀!”甲也就不再强求,迅速离开现场;
(5)乙假装答应甲以后再与其发生性行为,诱使甲停止其行为。
10.盗窃罪的停止形态的处理:(已经修改过了)
(1)犯罪人准备到被害人家里盗窃金银首饰,但翻箱倒柜,没有找到一件宝物,只有十几件价值两千余元的衣服,什么都没有拿,离开现场,成立犯罪未遂,因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预期目标是具体的金银首饰,该目标不能实现,成立犯罪未遂。
(2)甲进入乙的家中入室盗窃,发现仅有五元钱,甲想,“乙可能比我更需要这5元钱”,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3)甲进入乙家盗窃,事先并无明确的目标,进入乙家后,发现只有5000元钱,没有取财便走了,成立犯罪中止。
11.行为人于白天翻墙入室,准备强奸,误以为只有妇女一人在家,容易得逞,但在胁迫之时,丈夫出现,就放弃犯罪,赶紧逃走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12.行为人侵入某宅行窃,忽见风扫落叶如飞絮,顿觉人生虚幻无常,而中止犯行时,成立犯罪中止。
13、甲在与乙见面前准备了手枪,内心打算是,如果对方拒绝自己的要求就杀害对方,但在对方的态度并不确定时,手枪走火导致对方死亡。由于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对甲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再如,A意欲强奸B女,但内心打算是,如果B不漂亮就不奸淫B。A着手实施暴力行为后发现B并不漂亮,便放弃了奸淫行为。对此,应认定为强奸中止。
14.甲原高速钢打算抢劫他人名画而侵入住宅,但入室后抢劫了手提电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故成立入户抢劫的既遂,而非入户抢劫的未遂与普通抢劫既遂。再如,乙原本打算盗窃A的财物,侵入了A、B合住的房间,但侵入房间后,仅盗窃了B的财物。虽然法益主体不同,但由于财产法益并非个人专属法益,故仅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既遂即可。
15、如果行为对象的转移,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例如,甲为了强奸A女,而在其饮食中投放了麻醉药。事后,甲发现A女与B女均昏迷,且B女更美丽,于是仅奸淫了B女。甲的行为成立对A的强奸中止和对B女的强奸既遂。又如,乙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X实施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X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而且有枪支,便使用强力仅夺取了枪支。乙的行为成立抢劫中止与抢劫枪支既遂(并罚)。(P224)
16、行为人原本打算投放毒药,但事实上只投放了白糖时;行为人以为是仇人而开枪,但事实上射击了稻草人时,不成立犯罪。
17、甲已经近距离地将枪对准了乙的头部,正欲抠动扳机时,警察在100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成立犯罪未遂。
18、A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行为,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弟B,于是停止了抢劫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19、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犯罪中止;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的,不成立中止犯。
20、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吃后呕吐不止,甲顿生怜悯之心,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但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由于乙被送往医院后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应认为甲的行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结果发生,而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造成,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与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无效的中止行为),因而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的,则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七、共同犯罪
1、甲隐瞒强迫丙卖淫的事实,教唆乙强奸丙,以迫使丙最终卖淫,乙果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甲、乙可以在强奸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最终成立强迫卖淫罪。
2、关于间接正犯的问题:
(1)A事实上想杀害B,却教唆B去杀C,同时A告知C有人想杀他,让C做好正当防卫的准备。后来,当B持刀来杀害C时,C果然正当防卫杀死了B。A属于利用C的合法行为达到了杀害B的目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具有杀人故意的医生A将某种注射液交给护士B,令其注射给病人C。由于该注射液与正常药品在颜色上有重大差异,B稍加注意即可发现,但忙于下班的B因疏忽大意而给C注射了该针药,导致C死亡。被利用者B构成医疗事故罪,利用者对该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
3、甲深夜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见卷帘门被人打开,乙正在里面偷东西,甲也进去偷窃。后来,乙要求甲帮忙抬赃物,甲答应并将财物抬到乙放在超市外的汽车上。事后查明,甲盗窃的财物价值1万元,乙盗窃的财物价值2万元。对于乙所盗窃的部分,甲实施了帮助行为,甲的数额应认定为是3万元。
5、A、B共谋抢劫,A堵住一个死胡同的路口,B对误入该胡同的C进行抢劫,在C反抗时,B故意杀死了C。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A也属于抢劫致人死亡。(A、B共谋实施的抢劫罪是重罪,共同正犯对其他人在犯类似于抢劫的重罪过程中可能杀害被害人并不是难以认识,B故意杀害C,C死亡的结果是A能够接受的,所以A需要对C的死亡结果负责)
6、A、B共同绑架C,B在事后看管C时,将C捆绑太紧,导致其窒息死亡。B属于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A在与B实施法定刑起点为10年的绑架罪时,对于他人可能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者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客观上有所预见,所以A需要对C的死亡结果负责。
7、A、B入室盗窃,A取得财物先行离开,B被回家的主人发现时为脱身而将主人打成重伤的,B是抢劫罪的正犯,但A只构成盗窃罪的共同正犯。当然,如果A、B之间事前存在盗窃难以脱身时殴打被害人的商议,则两人都是抢劫罪。
9、A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夜深方散,A大醉,送同事Z出门。Z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有找到,此时A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即回家拿来扳手、榔头等工具。A叫Z给他递送工具,将其中一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然后将此车交给Z,叫他骑走。第二天,A的弟弟B发现A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A的摩托车被A、Z前夜“盗走”。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0、A在某日下午4点教唆B杀害C,下午4点在B前往C家途中,D以5万元重金相诱惑,要B杀C,早有杀人意思的B点头应承并接受了D的现金,1小时后,B果然杀死了C。由于在D实施教唆行为之前,A的教唆行为已经实施完毕,B已经具有坚定的杀害C的意思。按照因果关系的条件说,没有D的教唆行为,也会有C的死亡,所以D的教唆行为和C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不需要对C的死亡后果负责。所以,D的行为只能成立教唆未遂。
11.A准备进入B家里盗窃,找C制作B家的房间分布图。但A到现场后,根本没有使用该图纸就顺利得手。C所绘制的图纸,A虽然没有使用,但C的帮助行为使得A盗窃时,心理上更为从容,C的精神帮助行为仍然存在。C成立盗窃罪既遂。
12、如下行为是否应该以帮助犯论处:
(1)王某在邻居成某提出“患感冒,需要借用医保卡买药”的要求之后,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成某,成某用该医保卡骗取保险金数万元。——是
(2)出租车司机A在得知B、C将要到某地杀人时,仍然将B、C拉到指定地点。——是
(3)农资公司经理D将剧毒农药卖给农民E,E投毒杀死了F。——否
(4)甲研发一种能够获得他人上网账号、密码的软件,并将该软件挂在网上,乙、丙等数人利用该软件窃取他人上网账号、密码转手倒卖牟利。——是
(5)快餐店的店主G明知H开设赌场,仍然按照H的要求每天为该赌场送盒饭。——否该行为连赌博的帮助行为都算不上,因为死刑犯也有吃饭的权利,更何况只是参赌的人,不能认为其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所以不成立帮助犯
13、A、B多次共同盗窃。2007年3月初的深夜,A和B又一起相约去某别墅区盗窃,但未事先商量盗窃种类,A仍然是在外望风。B入室盗窃,过一会儿出来对A说:“没偷到什么东西,但偷到一个汽车钥匙,要去把车开走。”A很害怕,说:“你偷你的,汽车我不敢偷。”B说:“你不偷,那你就等我一会儿。”A于是仍然站在别墅门口,B独自去开车库门。B在弄车时,不小心把喇叭弄响了一下,但没人发现。B将车开了出来,叫A上车。A说:“我走回去。”B说,“我开车送你回去”。A说:“你偷你的车,反正与我无关。”A对盗窃汽车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14、普通公民教唆邮政工作人员隐匿邮件的,构成刑法第253条所规定的隐匿邮件罪的教唆犯,不构成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15、邮政工作人员甲教唆非邮政工作人员乙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当成立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教唆犯和刑法第253条隐匿、毁弃邮件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关系,乙只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甲、乙在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范围内是共犯。(周光权书第336页)
16、国家工作人员A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B盗窃自己负责管理的金库的,A成立盗窃罪(教唆犯)与贪污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
17、丈夫甲偶然发现妻子乙和丙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乙不得已向甲承认:已经5岁的儿子丁实际上是乙、丙所生。甲盛怒之下,暴打儿子丁。乙坐在一旁,一言不发。2小时后,甲将丁打成重伤,然后自行离家出走。事后,邻居将丁送到医院,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18、正在巡逻的警察甲骑摩托车经过某路口时,发现乙正在伤害丙,甲停车看了一眼后随即离开,并未制止乙的暴力行为。10分钟后,乙将丙打成重伤。可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作为义务的甲不制止乙犯罪的不作为,客观上起到了强化乙的犯罪心理的作用,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19、A教唆B开枪杀害仇人C,但B认为如果打死A的另外一个仇人D,A可能会更高兴,就将D杀害,而未杀C。A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0、A教唆B伤害C,但B去C家打探被害人的行踪时,与C的邻居D发生激烈争吵,于是将D打成重伤。D虽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与A的教唆之间没有联系,A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未遂。
21、丁发现网络游戏“传奇3”受玩家追捧,即有意自行研发游戏外挂。凭借自己多年的软件研发经验,T等人很快破译了“传奇3”的程序源代码,并研发了多款“传奇3”外挂。随后,T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向玩家大量出售外挂。玩家在启用外挂后,即使不亲自操控,也能保证处于游戏状态,以便取得比正常玩家更好的成绩。T等人研发外挂软件并销售,经营数额高达280余万元,不仅侵犯了游戏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了游戏运行的公平环境,使游戏消费者失去兴趣,给运营商造成经济损失,系非法进行互联网出版活动。玩家使用外挂的行为不但改变了游戏规则,也缩短了游戏的运营命运。对T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自然行为:研发外挂软件,非法出售。构成要件行为:一个犯罪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非法经营罪处罚。
22、A窃取他人财物既遂后被被害人追击,B帮助A摆脱被害人的追击,使其最终获得财物。由于A的行为已经既遂,B的行为仅成立窝藏罪,而不成立盗窃罪的共同正犯。
23、当先行为人实施了A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A犯罪时,可以就A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甲以抢劫故意对丙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乙故意参与犯罪,夺取了财物,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加重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以抢劫的故意对被害人丙实施暴力且导致丙死亡后,乙参与夺取财物的,乙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仅成立普通的抢劫罪。
24、附加的共同正犯。为了确保暗杀的成功,10个杀手同时向一名被害人开枪射击,被害人身中数弹,但不能查明哪些杀手射中了被害人,所有杀手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5、10个杀手堵住了被害人房屋的所有出口或者封堵了被害人的所有逃跑线路,即使最终仅由一个杀手杀害了被害人,也应认为所有杀手都是共同正犯。反之,如果在多个城市分散地埋伏一些杀手,被害人出现在哪个城市就由哪个城市的杀手杀害,则只有杀害者是正犯,其他杀手不成立共同正犯。
26、甲以牟利目的利用没有牟利目的的乙传播淫秽物品。如果乙明知甲具有牟利目的,则乙与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27、甲诱导X对乙进行不法侵害,乙正当防卫杀害了X。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在本例中,只能认定X支配了犯罪事实,而不是甲支配了犯罪事实。但由于甲教唆X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故甲仅针对X成立教唆犯。再如,A为了使B死亡,以如不听命将杀害B相威胁,迫使B攻击Y,Y正当防卫杀害了B。此时,B与Y都是A的工具,应认定A为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8、出租车司机A明知他人要前往某地实施杀人行为仍然将其运往该地,五金商店的店员B明知购买者将螺丝刀用于盗窃仍向购买者出售螺丝刀。张明楷认为,如果A只是大体上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于A的日常生活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是,如果A明知对方正在或者将要立即实施实行行为,却将对方运往犯罪现场、向其出场工具或者实施其他有助于对方的实行行为的,则应认定为帮助犯。
29、甲教唆乙打死右边的丙的狗,乙听成打死左边的丙的狗(实际上左边为一儿童),乙开枪射击,打死了左边的儿童。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30、没有共谋,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同时伤害的处理:
(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
(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对任何一方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