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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完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1.严格控制主体准入机制。商业银行应严格农业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准入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供应链金融信贷机制,建立全面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通过对企业和农户资信的全面分析,准确评估其信用级别。要充分考察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指标,确保信用度高、偿还能力强的核心企业为授信方背书。2.规定合理的信用额度。通过综合分析评估,规定适当、合理的信用额度,确保商业银行对农业供应链整体信用额度控制、对农业行业信用额度的控制、对物流企业的业务额度的控制。、3.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商业银行在借贷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对贷款资金的监管流于形式,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4.建设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由于商业银行缺少授信方的信用数据,导致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信用风险的发生,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授信方信誉降低导致银行损失的发生。
2、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问题及成因分析
2.1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问题分析
2.2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识别分析
针对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识别非常重要,这能够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了解,从而为风险的有效管理打下基础。风险识别要能够从多个层面进行,首先在法律风险的识别上,主要就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以造成了法律执行力及可操作性不强,最终造成动产担保物权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当中有着诸多不确定性,另外就是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实现的不完善。而在操作风险的识别过程中主要体现在授信调查以及融资审批和出账授信后的管理层面,由于操作人员的关系造成了风险发生。另外还有信用风险识别以及市场风险识别。
3、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策略实施
3.1构建商业银行优势目标定位管理
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要结合当地的发展状况,并和当地的政府相结合,借助政府力量将地缘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要能够对核心的企业选择加以详细考虑,针对这一方面要能够有明确的要求,在准入体系上进行有效的建立。核心企业的供应商以及分销商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要得到有效明确,在供应链的成员方面要享受核心企业所提供的排他性特殊优惠政策,并对其成员设定奖惩措施,这样能够有效的保障供应链成员在工作当中能够将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3.2加强供应链金融法律的环境建设
3.3商业银行供应链管理体系构建
风险管理过程中,对管理体系的构建较为重要,所以在这一方面要能够得到有效加强。首先就是对核心的企业选择要慎重,从多方面进行考量其销售的规模以及行业类型。由于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间的利益关联比较紧密,就能够通过信用捆绑技术将其得到有机的捆绑,从而来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对银行的信用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降低。还有就是供应链金融业务授信准入评级体系的设置要分别设置,根据孰低原则对授信人评级结果及额度限额进行明确。再者就是讲第三方仓储监管得以积极引入,要使仓储监管具有经营资格以及监管方要有比较完善的商品检验及检测技术,并对其进行风险管理。
3.4加强风险管理子系统的构建
从微观层面来看,对商业银行金融供应链风险的管理还要能够从子系统的完善上进行强化。这一环节主要就是对商业银行的数据服务体系加以构建,从而深度的挖掘金融交易对手、金融需求及信用资源。这样能够和客户的需求不断的融合,能够对客户的交易与否进行明确的判断。不仅如此,在各个部门间的合作上也要能够有效进行,主要是和工商及税务等部门间的合作,将客户的信息及交易数据合理化的共享,借此完善商业银行自身的数据库完整度。在此过程中也要和电商平台相互的合作,充分将数据优势最大化体现出来,从而创造多种机构合作的金融生态圈。
1供应链金融的含义
2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因素分析
2.1政策风险
2.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被称作违约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在合同到期时未能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整个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商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面临的难题与制约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瓶颈之一。传统信贷业务是对单个企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而供应链金融是通过核心企业作为传导,实现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仓储物流公司、第三方监管和银行多方位、多主体全面参与的有效运营模式。因此,供应链金融主体的多元化也势必造成风险源的多元化、复杂化,而这些风险突出的表现为资金引发的风险与质押货物引发的风险。在资金引发的风险方面,一旦核心企业资金链条无法正常运转,这样风险会迅速波及当前供应链条上的各个主体,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或者融资企业由于自身财务等问题,无法归还信贷资金与利息都会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在质押物引发风险的方面,由于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流程中,商业银行对质押物的管理较传统信贷业务有所创新,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只过于依赖第三方监管公司,如果监管公司对质押物处置不当就会导致商业银行遭受风险甚至重大损失。
2.3市场风险
2.4操作风险
3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措施
3.1建立严格的准入条件
首先,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伊始要对核心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挑选效益好、行业前景好且规模大,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时对供应链金融内的其他交易主体进行严格筛选。其次,鼓励核心企业对其上下游的交易企业设置奖罚措施,这样有利于商业银行利用核心企业的行业地位约束融资企业,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最后,充分利用核心企业给予上下游企业的排他性优惠措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实施信用捆绑技术,降低商业银行承受的信用风险。
3.2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构建科学的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可以有效对供应链内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与防范,发现风险发生的源头,提前对风险源进行处理,降低供应链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供应链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首先,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机制。科学的风险分析机制能够发挥供应链金融风险信号的检测诊断功能,通过发现供应链金融中的异常信号,应用当代科学的风险诊断技术对其进行分析与判断,对风险的大小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评估。风险预警机制的基本办法是将其采集的信号传输给供应链金融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各项风险指标与风险预警的判断模型对风险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判断;其次,完善风险预警后相应措施。通过供应链金融预警信号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对风险进行有效处理,将可能出现的损失降到最小。
3.3加强供应链金融现金流风险管理
作者:薛静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公司
参考文献: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
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二)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二、产品供应链条风险的产生原理
产品供应链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之中,因为各类事先所难以预知的供应链条系统内、外环境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的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之间出现了偏差,这就产生了受损的风险与可能。比如,企业在战略合作伙伴选择上往往会具备不确定性。一旦合作伙伴不够理想,就会在供应链条运行过程中产生比较大的风险风险。又如,委托间所产生的合同是不是妥当也是具备了不确定性。合作双方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商,其结果也会产生确定性,而供应商交货情况、市场需求情况、企业所面对的自然及社会环境等也会存在不确定性。
三、在金融工程中规避产品供应链条风险的措施
(一)实施套期保值以规避风险。
(二)构建组合合约以规避风险。
一、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概念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样也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例如融资困难,即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三、供应链金融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供应链金融运作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和风险:
(一)尚未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下,虽然各金融机构已不再局限于企业财务报表等硬信息。借助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力量和供应链的综合实力,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有所缓和。但是,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仍然还未建立。虽然供应链融资能有效规避单一企业的信用风险,但却不能消除信用风险。
(二)金融产品单一,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虽然供应链融资在我国发展迅速,供应链融资服务也日益完善。但是,目前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大都是较为基础的供应链融资服务,还未能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发展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三)供应链自身风险
供应链由于参与者众多,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混乱和不确定成为市场的主要特征,需求波动加剧,产品与技术的生命周期明显缩短,引入竞争性产品使生命周期更加难以预测,供应链产生大量的混乱。与此同时,企业不仅受到诸如自然灾害、罢工和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样也会遇到企业战略调整的冲击,这些改变都潜在地增加了供应链自身的风险。
四、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建议
(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供应链融资业务
(三)中小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意识,更好地利用供应链融资缓解其资金压力
参考文献:
[1]黄丽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03-31.
在数学建模方面,励凌峰,黄培清[2]从基于成本协同的横向并购入手,研究了横向并购中整合企业所处供应链与目标企业所处供应链的整合问题,建立了具有模糊参数和随机参数的规划模型;吴强[3]创建了供应链整合的动态规划模型,黄青紫[4]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三级供应链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如何对并购前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分销商进行整合,并分别从核心企业采购总成本和分销总成本的角度建立了供应商和分销商的数学整数规划模型;陈俊君根据生产商与零售商两者的零和博弈,以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的关系为基准,结合运用蛛网模型理论解释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在失去供求均衡时发生的不同波动情况,分收敛型蜘蛛网、发散型蜘蛛网和稳定型蜘蛛网三种情况选择不同的供应链整合方式[5],还有一些学者从绩效层面对供应链的整合进行建模研究[6-8]。
但以上模型都很少考虑生产成本、物流成本的规模效益和数量折扣问题;只选取核心企业而未从供应链整体角度考虑问题;使用专家打分法等主观性较强方法评测等等。
毕业论文是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也是检验学生运用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手段,一个好的论文选题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基本前提,作为毕业论文质量控制起点的选题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毕业论文选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题过大或空乏
部分学生在选题时非常盲目,不能判断题目是否过大,应怎样去缩小选题。如每年都有学生选择我国货代企业发展、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等题目,这类论文题目过大,最终直接影响论文的质量。
2、选题陈旧无新意
从专业题目汇总来看,学生热衷选择讨论了很久的题目,因为学生自己能力有限,又不愿意花过多精力在毕业论文上,所以文献资料丰富的题目成为首选。
3、理论性选题偏多
二、原因分析
导致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高校经管类专业毕业论文共性方面,从参与毕业论文的主体进行分析。
1、学生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1)思想上重视不够
有的毕业生缺乏对毕业论文的正确认识,认为毕业论文只是走个形式,与就业关系不大能通过即可,论文质量高低无所谓,这种思想直接影响了学生写作论文的积极性,导致选题比较随意。
(3)能力不足的制约
部分学生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不会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联系实践分析处理问题,也缺乏创新能力,对于专业热点问题把握不住或驾驭不了,只能选择资料收集容易、内容大而空的论文题目进行写作。
2、教师的主导作用受限
(1)对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考核以数量为主
(2)师生比制约导致指导作用限制
三、本科毕业论文中对选题的指导实践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但必须是在教师和学生充分配合的基础上。每个学生在知识和能力上是有差异的,指导教师应该在与学生的沟通中加深了解,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选题进行分类指导。结合专业热点、兴趣专长和实践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帮助学生进行选题。
(1)充分了解学生的兴趣和知识运用能力
(2)结合学生实践情况进行选题指导
一、供应链与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是指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等成员通过与上游、下游成员的连接(linkage)组成的网络结构。
二、供应链金融的三方共赢
在供应链金融中涉及三个主体——工厂等中小融资企业,物流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
1、对于工厂等中小融资企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受经营周期的影响,原材料等流动产品占用大量的资金,如果通过供应链金融服务,可以通过暂时抵押货权,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开展业务,解决了在物流过程中的融资问题,使企业把动产盘活出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产品开发与扩张方面,从而减少资金占用,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
2、对于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实际上为其开辟了新的增值服务业务,不但可以促进其传统仓储业务的开展,实现客户的个性化、差别化服务,而且物流企业作为银行和客户都相互信任的第三方,可以更好地融入到客户的商品产销供应链中去,同时也加强了与银行的同盟关系,给自己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为物流企业业务的规范与扩大带来更多的机遇。
3、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物流企业的上、下客户也是他们的潜在目标客户群体。通过与物流公司开展业务,银行可以很好把握住这部分的客户,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由于有物流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对于质押的货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可能遇到的风险。而且在企业贷款未能如期返还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可以协助银行将质押物变现还贷,最小程度地降低银行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可能产生的损失。
所以说,供应链金融的产生可以实现中小融资企业、物流企业及银行的三方共赢。
三、各大银行供应链金融产品浅析
以下笔者将对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这三家商业银行所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概述和浅析。
1、深圳发展银行“供应链金融”。2006年5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从核心企业入手研判整个供应链,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以解决现存的供应链失衡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该链初步整合了20多项产品(服务),在融资服务,在结算服务,理财服务和离岸业务四个大项目中,包括了供应商融资产品、经销商融资产品、出口国家贸易融资产品、进口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国际结算、企业理财方案、委托贷款等27个具体产品。
2、光大银行“阳光供应链”。2007年光大银行推出“阳光供应链”,将以行业内综合实力较强的生产制造厂商作为其核心客户,通过对产业链供应、运输、销售等全过程分析,针对链条上不同客户群的金融需求,由光大银行提供一体化、全方位、个性化、集成式的产品组合。
供应链金融及其风险问题
核心企业在供应链内部贸易中往往占有优势地位,因此这些企业习惯于通过向上游赊销、向下游压货,将流动资金压力转嫁到供应链处于非核心地位的企业。非核心地位的企业往往比较弱势,且通常是中小规模的企业。他们的资产实力和信用实力都较弱,融资成本高。这势必导致供应链的中小企业既面临流动资金增加的要求,又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造成供应商对核心企业的供货成本提高,以及分销商单位产品的销售成本提高,进而导致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供应链金融是一种供应链的系统性金融融资模式,它是银行立足于供应链全局的角度,以降低供应链整体的财务成本为目的,同时兼顾协调供应链资金流的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在较大程度上有助于与核心企业打交道的中小企业缓解融资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供应链融资模式为特定供应链的特定环节或全链条提供定制化的财务管理解决服务,通过整合信息、资金、物流等资源,提高资金使用率并为各方创造价值,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
然而,供应链融资作为新的融资模式,它包含了供应链中参与方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与一般的企业融资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供应链融资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有其自身的特征及难点。
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研究现状与评述
供应链金融概念的初步提出是始于Berger在2004年的论文提出的一些有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框架和设想。在最近几年的研究里,供应链金融方面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丰硕的成果。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风险与资金管理。Cheng(2011)认为,供应链的资金管理主要是内部资金管理和外部资金管理。前者主要是供应链各成员间的赊销等特征的交易信用的管理与控制,而后者主要是商业银行站在供应链全局的角度出发对供应链的授信。不同特征的资金管理面临着不同的风险形式和不同的风险防范策略。在内部资金管理中,采取有效的支付结算工具和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Warron,2005),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进而节约运营的成本,同时可以提高供应链绩效。在外部资金管理中,采取基于信息共享机制(王灵彬,2006)以及期货、期权、远期、信用违约互换等衍生工具对冲等方法(Barnes-Schuster,2002)可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当然,在这方面的研究和相应的成果十分有限(丁楠,2005)。
融资模式与信用风险管理。刘英(2002)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进行探讨时就运用了供应链金融的思想。一般来说,供应链融资模式主要有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存货融资模式和预付账款融资模式(闫俊宏,2007)。邹武平(2009)从逻辑上探讨了这三种模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一些学者从方法上研究了几种模式的风险防范问题。如吴冲(2004)和方先明(2005)等分别采用模糊神经网络和三层前向神经网络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进行评价。杨松(2004)和董天胜(2005)针对供应链金融信用模式,利用博弈论的思想和观点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胜(2006)提出遗传算法辅助网络训练的优化策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成果虽然从多个视角探讨了供应链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反映了目前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工作成果和动向,然而,笔者认为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目前文献大多数从风险识别的角度讨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时,而关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对策方面的讨论较少,缺乏系统的风险管理研究;第二,现有文献对供应链物流与资金流的协调运作协调鲜有讨论;第三,已有文献主要侧重于分析银行、供应链成员以及第三方行为的协调降低供应链金融风险,但很少给出参与各方风险协调的具体方法。
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研究趋势
风险度量是量化供应链金融中的各种风险事件出现的概率以及各种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在风险度量的基础上,风险评估主要是对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压力测试,寻求合适的风险控制措施。由于供应链各节点企业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发展,对不同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具有一定的难度。可见,如何建立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预警机制,为银行、第三方以及供应链各节点企业的风险防控提供科学的依据,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风险控制在供应链融资中的一项创新工作是对核心企业的信用捆绑技术以及通过合作方式引入其他风险承担者。然而,其前提是对风险承担者进行合理补偿,目前对这方面的研究甚少。因此,如何在供应链金融的诸多风险中进行风险补偿的风险类别确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分配的技术方法的选择和分析,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使用结构方程建模技术。探索并检验银行、第三方和供应链节点企业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也是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需要讨论的问题。
结语
市场化改革以来,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羸弱的自身条件与金融风险控制要求之间存在着无法逾越的鸿沟,其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显著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涉及因素众多,其中法律制度设置必然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既存的法律制度显然未起到破除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作用。对于既有制度的不足,学界普遍从银行与企业、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进行分析,呼吁银行放松对中小企业融资和限制以及国家出台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扶持。诚然,银行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都有极大的影响,放松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限制和加强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都是十分重要的举措。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不能单方面强调国家和银行的作用,中小企业自身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结合金融学以及供应链管理学方面的研究,本文试图从中小企业的角度反思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构建以供应链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及其困境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替代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经营不稳定、风险大等特性使其融资风险为传统银行机构所不能承受。因此中小企业在各国都面临着融资困难问题,对于这一现象有学者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我国从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了融资法律制度的设定,并且还明确了国家进行政策扶持。但是现实中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却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确立而得到明显缓解。就其原因,本文认为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以上制度未能降低资金提供方的融资风险,从而无法激励融资。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违约风险较大。而对于这一风险的处理,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反应,但总体上来说是以预防为主,如《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对风险进行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尽管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但是对于减少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却没有任何帮助。
另一方面,既有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缺乏体系性。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涉及到银行、企业、国家以及其他的融资主体,其中银行、国家、企业三方主体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当下的法律制度虽然强调了银行与国家的作用,却没有将中小企业这个融资主体整合进来,从而未能发挥中小企业在融资中的“自救”作用。缺乏中小企业力量的融资法律制度难以形成体系性效应,会在制度中造成短板以至于制约整个融资法律制度效用的发挥。
二、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引入
很多情况下,围绕核心企业的供应链是由一两个大企业与数个中小企业组成,因此,供应链金融很大意义上是为中小企业资金周转而生的一种金融模式。供应链金融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优势是其克服了单个企业规模小、不稳定的缺陷,为融资机构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可能。但是,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是一个泊来品,与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有水土不服的现象,如果要将其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制度设置,需要审视供应链金融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以及当下我国法律制度中最可能的供给方式。
如上文所述,供应链金融有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穷尽了供应链参与主体中可能的资金提供方。依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商业银行法》第11条的规定,从事贷款业务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是债务性融资(借贷),一般情况下,物流企业与卖方企业均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的资质。因此,在我国实行供应链金融式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成本最小的一种办法是采取商业银行服务模式。商业银行服务模式的供应链金融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供应链向商业银行连保实现对单个或多个企业融资贷款;二是商业银行兼营物流业,以商品、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为供应链中的企业提供贷款。以上两种方式,第一种要求供应链具有合作的保障;第二种要求商业银行可以兼营物流业,虽然是与我国法律制度最接近的方式,但仍然需要进行一些法律制度设置才能实现。
三、构建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法律保障制度
上文分析到,商业银行服务模式的供应链金融是制度成本最低、最可行的选择,而这一模式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商业银行向具有联保关系的供应链提供融资服务,二是商业银行兼营物流业,以商品或应收账款作抵押融资。对于联保融资,尽管现有的《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体系,但是联保并没有消除风险,而只是将风险转移到了供应链的合作伙伴上,因此需要保证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供应链联保商间的信息对称;对于商业银行兼营物流业的模式,尽管可以实现对单个企业的抵押贷款,也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信息对称,但是,根据《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由国务院监管管理机构审定,因此,商业银行不能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从事物流业。据此,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一)出台支持供应链金融的法律规范
供应链金融虽然只是联保融资或物流、资金流结合的金融形式,其制度需求也能涵摄于既有的规范之下。但是供应链金融毕竟关涉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信贷风险两大问题,因此需要对其中的具体操作细节进行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部门规章。其中应当明确供应链联保融资模式中的借款企业与联保企业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还应当允许商业银行兼营物流业务,并以物流为依托与整个供应链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抵押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