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记者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新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修订后正式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央厨房等七类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
2017年,福建省出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动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通过溯源码逐步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经营环节的全程追溯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监管的工作需求与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办法》应运而生。
新《办法》在追溯主体义务、追溯管理类别品种、系统建设和服务民生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与创新调整。例如,要求七类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并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
这七类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根据新《办法》,如果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企业则被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系统生成的电子追溯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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