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省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的工作思路,用好中央服务业资金,弥补市场失灵,发挥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农产品供应链聚集。通过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推动全省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继续增强,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聚焦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对2022年以来承担有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适当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完善冷链物流设施。
(一)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将关联方有关数据纳入申报项目投资。
(二)支持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方向的项目(含中央厨房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万元。
(五)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每家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一)支持方式
项目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的方式管理,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先建设后奖补。由省商务厅统筹,按照“实施主体向县级申报—县级初审—州市审核—省级复核—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拨付资金”的程序实施。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支持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拨付60%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商务厅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和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方向,支持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二)支持条件
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与支持内容一致,有关手续齐全。优先考虑基础扎实、成熟度高、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作用强的项目。
2.申报主体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
3.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
4.申报主体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5.能够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督查、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6.申报主体主营业务符合支持方向,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齐备,经营能力突出。
7.申报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8.申报主体没有其他违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的行为。
9.申报项目应为2022年在建、新建,且于2023年3月前能够建设完成的项目。
10.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支持项目。
11.优先支持市辖区、县级市农产品流通、集散、终端等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12.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2022年,通过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冷库库容增长不低于3%;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冷链库容增长不低于5%;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库容增长不低于5%;销地低温配送中心库容增长不低于3%。
中央财政资金应于2023年4月底前支出完毕,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应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2023年3月,省商务厅将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是否按要求定期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也将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绩效评价未通过的将收回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绩效评价结果将同时应用于所在州市有关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三)严肃问题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项隐瞒等行为。2.发现有关问题且整改通知下达一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3.项目实施主体主动退出。4.因虚假申报、严重失信、重大税收违法等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6.其他符合收回财政资金和追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