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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分析——以产业龙头企业新希望集团为例
引言
农业主体合作,纳入电商平台生态圈,并依托旗下的金融企业或网贷企业等向缺乏资金的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如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四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导模式,指作为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为解决产业链上下游客户融资问题而成立各种(类)金融机构,引入金融科技,使体系内的(类)金融机构有效地为产业链上缺乏资金的各个环节参与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如大北农的农富贷、正邦集团的正邦贷等。
产业龙头企业开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理论基础
(一)共生组织理论
共生理论源于生物学研究,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1879年提出,生物体的生存必然需要相互间的影响和协作,进而产生依赖生存、协作发展的共生关系。随后,该理论运用到社会、医学与经济领域。
从核心企业角度出发,正如马丁·克里斯多弗所说,“真正的竞争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在供应链竞争和“食以安为先”的时代,核心企业与农户的依存关系日益紧密,构建和优化企业与农户的共生关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机制。以农业核心企业为基点,通过委托养殖、农业订单、保值回收等模式,形成“公司+农户”的业态是共生型组织在农业领域的典型代表。在此产业模式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以企业发展为中心转向以构建生态圈协同发展为中心,核心企业转化为综合业务平台,为合作农户提供原料、技术、销售、管理和金融等整套方案。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客户之间共生依托的关系构成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理论基础。曹文彬、马翠香(2013)运用博弈论分析认为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可以改变传统模式下的纳什均衡,能够达到帕累托有效率的均衡,同时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放贷率。
从金融角度分析,供应链金融丰富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场景,扩展了金融回归服务农业实体经济的途径。供应链金融尤其是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具有服务中小微客户组织的长尾竞争优势,而传统金融机构具有资金充足、人员配备齐全、牌照优势突出等长处,双方可以形成错位竞争、相互补充,呈现并存共生关系,加强双方合作有助于改进我国农村金融供需不平衡的现状。
(二)大数法则和流量覆盖风险理论
金融信贷业务的经营要求是贷款收益大于业务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大中型企业的信贷评估一般从财务分析入手,利用抵质押物变现控制风险。但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往往既难提供可信赖的财务数据,又缺乏抵押物,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持,这在农村金融领域尤为突出。通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金融的商业模式和风控手段。一方面,网络数据信息的搜集和共享传播,丰富了客户画像的维度,形成了数据信用资本,减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助于缺乏足额抵押品和经营实力弱的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另一方面,把小微金融贷款视为一种投资组合,当客户数量够大、额度小、业务风险分散时,小微金融贷款投资组合满足大数法则,业务风险整体趋于预期值,这就是蔡闽(2016)提出的流量覆盖风险原理。
在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场景,通过绑定核心企业批量获客,利用互联网技术能够以较少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精简的信贷流程提升客户贷款体验,及时响应具有地域分散、贷款金额较小等特点的农业产业链客户金融诉求。随着服务产业链上客群的不断增加,可进一步有效提高信贷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从而获取收益。
(三)金融专业分工深化理论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提出,劳动分工深化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根本原因,新的劳动分工的深化取决于市场范围的扩大。传统金融机构大而求全,在细分行业领域的深耕与挖掘存在不足。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模式,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供应链金融头部企业在深入了解细分行业运营特质的基础上,开发更为贴合信贷需求者实际的金融产品,从而抢占商业蓝海市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这两者交叉融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创新能力,从而推出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产品,拓宽了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深化了金融专业领域的分工。
新希望集团的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
新希望集团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也是探索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的农业龙头企业先锋。从2007年起,新希望集团设立全国首家农业养殖担保公司,开始探索为合作农户提供金融支持。随后,新希望集团先后成立了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希望金融P2P平台、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小贷公司等(类)金融牌照公司(见表1)。国内学者对新希望集团产业金融模式进行研究的也不乏少数。如周成海(2008)介绍了新希望集团担保公司的“八位一体”融资担保模式;王中(2013)分析了新希望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发的“农业产业链养殖户小额贷款”模式;刘茹(2016)分析了新希望集团参股民生银行和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效益的影响。也有学者对新希望集团旗下的P2P平台希望金融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欧家雄,2016;汤敏、赵罗红,2018;何佳婧等,2018)。此外,王曙光(2019)概括分析了新希望集团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介绍了它旗下的希望金融、普惠农牧担保、保理服务、新网银行以及与开发银行合作的养殖户小额贷款等。
新希望集团在原有产业供应链金融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新希望金服”,有意统一管理产业链金融公司。在2019年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新希望集团发布了数字农业“六好”方案,即“买好+养好+卖好+运好+融好+追溯好”。其中,“融好”指新希望金服开发的“好养贷应用平台”,该平台打通了产业大数据和外部多方数据源,为产业链下游经销商和养殖户等提供多样化的一站式数字化普惠金融服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村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运行模式的一般特征
(一)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基础在于龙头企业的信息化
产业龙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上下游客户的贸易数据、支付结算、履约情况等产业数据随之积累沉淀。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数据积累的维度和准确性不断提升,为开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奠定了数据和系统技术基础。
(二)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于产融协同
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资金媒介机构,其天然优势在于对整个供应链的整合与塑造能力,在内部能打通采购、销售、财务等多个部门,外部能链接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快速有效地在产业体系内推动业务落地,但是其在金融产品设计、业务创新和风险管理上略显不足。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更是企业战略资源的再整合重塑,需要管理层对产融协同有深刻的认知。新希望集团能够率先在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与其长期探索产融结合发展战略密不可分。这也为其他产业龙头企业产融协同发展提供了借鉴。
(三)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持续性依靠风险管理水平
农村金融信贷中信贷收益与信贷风险的不匹配,导致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内生动力不足。从信贷收益角度看,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定价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约束较小,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率普遍更高,但也在法律规定的受保护范围之内。随着竞争的加剧,信贷价格呈现下降趋势,业务可持续性更依赖于风险管理水平。产业龙头企业利用真实的产业链交易数据对产业链上的客户信息进行了有力补充,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随着金融业务的开展,其对合作客户的了解更为深入,信息维度不断丰富,能够开发更为贴合需求的具有互联网精神的信贷产品,可进一步扩充信贷客群,有效提升运营效率,同时降低信贷风险,从而形成业务良性循环。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是农业现代化和金融互联网化的共同产物,也是互联网金融和供应链金融走向融合的产物,它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依托产业链,并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或将成为破解农村金融“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利器,推动其健康蓬勃发展是惠及中小微农企和个体农户、产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及政府等多方的共同大业,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进一步支持农业领域信息化建设
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主导,为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随着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入全面深度融合阶段,应进一步因势利导,为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开展奠定扎实的信息数据基础。对此,一是要大力支持产业龙头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鼓励应用新的信息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处于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其数据积累的真实度、完善度和丰富度是开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所在。二是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主体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薄弱环节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短板效应,同时注重与产业龙头企业信息化建设协调发展,这样才能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真正作用。
(二)进一步开放国家管理的数据资源,支持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发展
(三)鼓励利用区块链技术,打破体系限制,突破业务天花板
产业龙头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组织、推动、管理等作用,与上下游客户连接紧密,获得的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可靠,信息优势十分显著,其供应链金融业务也易于开展。但是以产业龙头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一是业务天花板。无论产业龙头企业的业务体量多大、场景多丰富,围绕单一的产业龙头企业开展业务均有其天花板。二是产业龙头企业的财资能力和信誉能力存在局限。在资金成本、融资规模和业务经验上,产业龙头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劣势明显。在业务规模和资金双重受限的背景下,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必然要走出单一的产业龙头企业体系,逐步迈向市场化,才能突破其业务的天花板。这一点在制造业供应链金融中已经得到印证,如海尔集团成立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均以体系外业务为主,甚至渗透到农业领域。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作为传统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升级,其优势在于风险管理经验的数据化和运营模式的可复制性。在单一的产业龙头企业体系内,利用核心企业在行业中的经验积累,形成数据化风控模式,可进一步复制到行业内其他龙头企业,并不断延伸。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农业龙头企业的产生往往伴随着一大批上下游产业企业的成长,进而构建一个集生产商、物流商、分销商、仓储机构等为一体的产业集聚体。因此,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应用场景。
当业务走出体系产业场景开展业务时,以区块链和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手段为信息真实性提供了有力保障。其中,区块链技术下的分布式记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流转信息的真实性,而物联网技术为实时监控和交叉验证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充分利用最新的技术手段,有利于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突破发展瓶颈,取得规模效应。
(四)引导商业银行、国家担保体系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加强合作
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兴起为摆脱农村金融困境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国家应积极引导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合力发展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并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坚持穿透监管和综合考核,在监管考核指标方面予以引领,将商业银行的资金引流回农业农村领域,支持乡村振兴。
在以国家财政为主导的背景下,省、市、县三级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善,国家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其政策属性突出,担保收费远低于市场价格,有利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但是,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人员配备相对较少,业务规模扩增受到严峻挑战。通过引导其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参与农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能够帮助它们有效利用核心企业业务平台,批量获取优质客户,同时还能监控资金流向和用途,实现提升工作效率和进行风险管理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