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非法经营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
二、关于对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人审查处理问题
关于非法经营假烟,目前实践中普遍认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在《解释》出台前,运输假冒伪劣烟草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办理的邓某案,2006年8月,邓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帮助联系、接收、运送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被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假“蓝包襄阳烟”7650条、假“84软特红金龙烟”3350条,鉴定价152100元。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该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对邓某提起诉讼。《解释》出台后,对另一起相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2012年11月,杨某、冀某驾驶装载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车辆被烟草执法部门拦下,当场从车内查获假冒白沙牌伪劣卷烟6030条(总计1206000支)。经鉴定,价值247005元。该院认为,依据《解释》之规定,二人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而帮助运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关于明知是烟草专卖品,本人无证但亲属有证,跨地区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区年创建全国法制城市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创建办〔〕1号)精神,现将我局年上半年法制建设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局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城市创建工作,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协调法制创建工作,并组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保证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为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办〔〕6号),按行业系统、片区进行全员培训,截止目前,组织危化企业开展防火演练1次,征集《年安全文化论坛论文征集》活动论文14篇,组织参加省安委会《大众交通安全知识竞赛》10000份;组织各类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0期2344人;扎实开展全国安全宣传月活动,6月13日上午,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劳动局、区总工会、区质监局、区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等8家单位参加了区集中宣传点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8个,摆放安全宣传展板20余块,挂图16张,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1万余份。同日,全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和部分社区在辖区设立安全生产宣传咨询点46个,全区共免费发放安全宣传资料2万余份,参与群众共2.5万人,丰富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提高了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意识,增强了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三、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建立烟花爆竹区、街道、社区、村(院落)四级“打非”监管和巡防体系,加强监察执法,检查单位96家,出动人员167人次,依法处理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6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68家,非法储存1家,收缴非法烟花119箱、爆竹73箱,暂扣运输车1台,行政拘留1人,吊销经营许可证1家,取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3家,收缴暂扣非法危险化学品56吨;组织200余家企业召开职业卫生健康监管宣贯会,组织召开工业园外工业企业和冶金企业专项整治宣传动员会议,联合发改、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业园区外作坊式企业专项整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制定了《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34号),组织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会同区文广新局在“新闻”电视栏目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意识;牵头组织召开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建筑安全片区联席会议1次,开展联合检查1次,出动人员126人,共检查建筑拆迁施工工地103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40份,协调整治安全隐患360处。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区执法部门定期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都市率先建立了4个涉农街道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中队,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64次,检查企业280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善后协调,上半年,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立案8件,目前已结案7件,调查处理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起。处理群众举报27件,协调处理11起事故善后赔偿事宜,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爆炸物生产生活生产经营
一、本条解释的背景
二、本条解释的意义
在修改后的解释中增加的第九条,不仅解决了刑法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更有益于司法实践。这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刑法以及解释和通知中存在的问题
(二)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与刑罚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中。本条解释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主要体现在:首先,涉爆案件社会危害大,涉及面广,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应当严厉查处,不姑息,不给犯罪人留有余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人身的安全。其次,由于爆炸物品又是日常的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特别对于矿区聚集地来讲,爆炸物品的需求量更多。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正常的生产活动或宗教风俗等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那么相对于那些以爆炸物品为犯罪工具,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来说,其主观恶性不大,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也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其它行为人适用同样的刑罚或动辄就认定情节严重有失公平,罚之过严。而修改后的解释解决了这种问题,对确实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犯罪的行为人经教育后悔改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这较好的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对本条解释的理解及建议
修改后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是由于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等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运输爆炸物等非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那么如何理解生产、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本条的适用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认为需要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对生产、生活活动的理解及建议
依据条文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应当包括在这里所讲的生产、生活活动,但是是否仅限于这几种活动呢还是类似这样的活动都可以算做是生产、生活活动呢我们认为,这里的生产、生活活动应不仅限于条文中所列举的几种,其他的具有类似性质和特征的应当也包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理由在于条文在列举时提到“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等”,那么就意味着除列举的几种情况以外还有其他的活动如果符合这种特征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例如有些民间风俗、民间活动需要先用爆炸物品驱邪,或者冬季的打渔活动也会用到炸药等。这样理解可以避免过分的扩大打击范围,造成司法不公,有损法律尊严。同时这种列举也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解释条文中还明确指出这样生产、生活活动应当是“正常的”,这里的“正常”应理解为生产、生活能够为普通民众所接受,是符合风俗民情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借口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实际上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那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这种限定能够有效的防止行为人规避法律制裁。
(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理解及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刑法著作权罪
一、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现状
然而近年以来,网络著作权犯罪这一新型犯罪的数量在快速增长,所占比例不断增加,网络技术的独特性也导致了案件类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内容或者提供链接等网络传播方式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在传播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传播方式上具有隐蔽性和快速性,调查取证上具有复杂性,这些特点都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因此,准确认定网络著作权犯罪,进一步丰富被害人权利救济方式,才能切实保护好网络著作权并促进其有序良性发展。
二、网络著作权犯罪刑法认定和刑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不利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
上述情形属于典型的网络著作权犯罪。但在一些情况下,不以营利为目的却具有其他非法目的,进而实施的侵犯原作者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同样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构成犯罪。由于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新型特点,加之立法的滞后性,以营利为目的会将很多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排除在外。比如行为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恶意损害他人名誉、财产等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在网络上大量复制、发行和传播,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而实际上行为人自己并未从中直接获利。此种情形理应进行否定性评价,依法予以惩治,唯如此,才能对新形势下著作权保护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由此可见,“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的限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准确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著作权犯罪。
(二)网络著作权犯罪认定标准不够全面,取证难度大
我国刑法规定,将“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性标准,相应的犯罪形式也主要限于“发行、传播”等方式,虽然对“发行、传播”等做出了扩大解释,但是对于这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来说依然不够全面。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常以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程度,而网络著作权中最易被侵害的是“复制权”和“传播权”。现实中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隐蔽性,犯罪人通过大量非法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并将其对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在认定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时,调查取证过程十分困难,使得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同时,犯罪人通过提高自己网络服务器的访问量和知名度而实施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可能会使被害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在实践中,对访问量和点击率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这将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三)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措施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救济多以民事救济而非刑事救济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与公众重视民事法律保护的习惯性认识有关,另一方面同目前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不无关系。网络著作权犯罪通常会给权利人(被害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但由于犯罪数额不易确定,如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依法适度合理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著作权的民事法律保护措施相对完善,有全面赔偿等原则,但是在刑法保护方面相对薄弱,并未确立与网络著作权犯罪所造成损害相适应的损害赔偿体系。司法实践中,因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极为罕见,即便出现,在执行阶段也会遇到较大阻力,部分案件会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
在网络领域,做到切实保护著作权,一方面需要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准确认定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形式、内容和模式,对其犯罪构成要件加以适当修正;另一方面要从刑法保护体系的完整性上入手,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刑事救济力度。
(一)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网络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
如上所述,鉴于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特殊性,如果在犯罪构成上一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会使大量没有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但同样严重损害权利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危害行为排除于刑法之外,显然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对权利人的保护。网络著作权犯罪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犯罪,其造成的危害和严重后果不易于量化,违法犯罪所得与非法经营数额也都不易计算,给实际办案增加了较大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对这类犯罪作出不同于一般著作权犯罪的规定,比如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条件,使大量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进入刑法视野,唯其如此,方能更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二)全面清晰地界定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形式和情节,逐步统一具体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试图为每一种作品利用方式和环节设置一种经济权利,便于权利人维护其著作权。但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赶不上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这样看似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就会出现疏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执法和司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被动。故而,应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逐步扩大网络著作权的内涵,把各种新形式的作品使用方式归于其中,从而纳入到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此外,可以考虑加强对各地方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逐步确立一套更加具体化、操作性强的犯罪认定标准,以便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办案效率,增强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活动的力度。
论文关键词:快递行业;现状;发展策略
1前言
2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1国内快递公司增长过快,发展不足
虽然国内快递行业的增速惊人,炙手可热的网络经济更是不断催生全新的民营快递企业建立,但是目前快递行业也存在着产业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2快递企业经营管理落后,竞争力低
据估计,目前中国快递市场规模已超过200亿元,且每年还在以超过30%的速度高速增长。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抢占中国巨大的快递市场,国际的快递公司纷纷把触角伸到中国。
虽然国际物流大鳄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进入中国市场,其中国布局也早已开始,但随着“保护大限”的放开,外资逐渐从合资、合作迈向独资,从一级城市延伸到二级城市的战略而已日渐清晰。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潜力巨大的国内快递需求,使四大国际快递公司非常看好中国未来的快递市场。四大快递公司进入中国速递市场,其目标不是短期盈利,而是更看重长期回报。因此,各公司均将扩大市场占有率作为近期发展的主要目标。
3我国快递行业发展机会1宏观经济形势看好
3.2国家对物流企业的重视
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和上网人数的迅速增长,使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快递业务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子商务实现实物配送的主要途径。据悉,当前快递市场1/3的业务量是通过电子商务牵动来完成的,快递业务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
快递行业应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紧密结合,融合发展;推动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4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策略1国家应整顿快递市场
随着外资快递巨头的大规模进入和民营快速的迅速崛起,云集了四大快递巨头的中国市场,竞争将更加白热化,而行业整合优势也将在竞争中凸显出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复杂,任何企业很难单靠自身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快递企业也不例外。快递服务,特别是国际快递服务的门槛很高,动辄几百架飞机,几十万辆车;而且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也绝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建成。因此,在中国从事快递业的各类公司若只是再以自身的力量开拓市场,必然受条件所限,不能形成连通国内、外的强大经营实力,也不可能提供优良完善的服务。中国本土快递企业应利用各自的优势,互惠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开拓市场。3实现快递业务专业化、现代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快运快递业的服务对象日益多元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广泛地服务于整个的社会和经济领域,尤其是满足日益增加的工商企业和居民生活中的快运快递服务需求。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网络成瘾戒瘾措施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繁荣经济、振兴祖国的重要接班人。其中,占据着半壁江山的高职学生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后备力量。然而,由于一部分高职生迷网成瘾,不仅迷失了人生方向、荒废了学业,而且还发生了一些令人震惊的悲剧。这就给家庭带来了无法愈合的伤痛、给学校教育制造了诸多的麻烦和难题、也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留下了阴影。
一、高职学生迷网和戒网瘾的现状
大学城区域内不仅网吧林立,而且大多数都是违规经营。他们以各种手法诱导学生上网、迷网,到废寝忘食、放弃学业、恋网成疾的地步。于是,一批批应运而生的戒网瘾“学校”乘虚而入,误导家长慷慨解囊,不惜重金给孩子买苦吃。这些都显示当前学生迷网和戒网瘾现状堪忧。
2.戒网瘾学校在治疗网瘾方面收效甚微。自从2006年1月山东省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网络成瘾戒治中心”成立,开始收治网络成瘾的少年以来,全国各地先后有各类励志学校、行走学校、走偏矫正学校、网康训练学校、网瘾集中营、吃苦磨炼营等,五花八门的所谓戒网瘾“学校”多达三百多所,“诊疗”和“戒除”手法也是各种各样,悲剧不断,诸如强制性打针吃药治疗法、电击电疗法、军事化管理训练法、关禁闭纠偏法、暴力打骂、强迫行走等,完全违背了建立这类学校的初衷,有的更是对人性的践踏。对这些染上网瘾的青年学生,只能采用“正面教育、亲情感化、心理疏导”并辅之以严格管束的方法,才能真正达到“救心治本”的效果。然而,因为在这些戒网瘾学校中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从这些苦难营中出来后的迷网者,不仅未能戒除网瘾,有的还变本加厉地仇视自己的父母、老师和社会,留下了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二、导致网瘾成灾的根源分析
网瘾虽然不是洪水猛兽,却也有人把它称之为“电子海洛因”,这也确实道出了其危害的深重。只有探析迷网成瘾的根源,才能找到根治网瘾的措施和方法。导致网瘾失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游太具诱惑力。当前网络游戏中,有武侠类、刀枪类、奇幻类、卡通类、休闲娱乐类等,数以百计的各种名目的游戏,是品种繁多,花样翻新,一应俱全。由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思想活跃期,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之中,对自己的人生目标和对未来的规划还不是很明确,在心理上的发育也还不够成熟。因此,在这些学生的心里往往充满着矛盾,自豪与自卑交织、勤奋与懒惰同在、自律与放纵并存,普遍存在着好奇心理、逆反心理、迷恋异性和从众心理等。游戏商正是迎合了学生们的这些心理特点,抓住了青年学生是非辨别能力较差、易于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的弱点,在游戏中设计了各种险象环生、扣人心弦、极富惊险刺激的内容,使入门的学生们迅速成为网游的俘虏,甘愿沦为网络游戏的“奴隶”。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网瘾堪称为“电子海洛因”现象,其对一部分人的危害不亚于毒瘾。
2.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社会上的有关部门对游戏制造商、网络和网吧经营者监管力度不强,平常的检查和管理基本上都是流于形式,监管的内容不细致、不全面,监管不到位,甚至某些职能部门的个别人还同投资人、经营者关系密切,甚至暗中参股,从中牟利。于是,对非法经营者也就听之任之,监而不管,或在严打的关键时刻通风报信,使之躲避检查和处罚。在利益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这一行业,投入很大的热情、财力和智力,倾心竭力地不断开发各种奇具诱惑力的游戏新品,或精心打造网吧服务品牌,扩大经营范围。在这种经营和管理近乎一家的状况下,众多网吧的不规范经营便是可想而知的了。
4.家庭教育有过失。通过对十余所高职院校的走访调查,发现只有20%的迷网高职学生每个月花费在一千元以内,是靠自己的省吃俭用来满足网瘾;发现有80%以上在网络中迷失方向的高职生,都是出生在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裕的学生。部分家长在孩子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后,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进行情感交流,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是一概不知,只是一味地多给钱来弥补对孩子关爱不周的愧疚心理。这种错误的做法,正好给孩子沉湎于网吧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有些沉迷于网络游戏难以自控的学生,在总结原因时就直言不讳地坦言:“是家里人(包括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长辈)给我的钱太多了,我口袋里有了钱不去上网就特别难以忍受。”
三、根治网瘾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大棚嫁接西瓜;育苗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浙江温岭
论文摘要通过对浙江省温岭市大棚嫁接西瓜育苗现状的分析,剖析了育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温岭是中国大棚西瓜之乡,闻名全国的“玉麟”西瓜产地。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导致轮作受限,西瓜枯萎病发生日益严重,为实现我市西瓜产业可持续发展,采用嫁接苗栽培已成大势。从2001年开始大棚嫁接西瓜工厂化育苗发展逐渐加速,2007年育苗数已达540多万,占全市大棚西瓜用苗量的73%以上。2007年我们对全市该行业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发展作有益的探讨。
1生产现状
1.1区域化明显
1.2育苗规模不断扩大
温岭嫁接西瓜育苗开始较早,但真正专业化、工厂化育苗是从2001年开始起步,到2007年已发展到10家专业育苗场,其中9家专门生产西瓜嫁接苗,1家兼营辣椒、番茄等嫁接育苗。10家嫁接苗育苗场共有生产场地4.99万平方米,平均每家面积近5000m2,最大的面积1万平方米,最小的面积也达1500m2。2007年合计育苗能力543万株,平均每家育苗50多万株,最多的年可供苗115万株,最少的年供苗15万株。
1.3生产技术渐趋成熟,生产条件有所改善
1.3.2生产条件。嫁接西瓜育苗主要硬件有大棚及附属的控温设施。大棚现有2种,一种是冬暖式温室大棚,钢架单膜,气温低时膜上盖棉被保温;另一种是普通钢架大棚,双层膜。保温与控温设施有2种,一种是棚内烧煤炉通过热风加热,人工控温;另一种是棚外烧炉,棚内通过水蒸汽管道加热,可自动控温。通过多年来的增加投入和不断摸索,我市嫁接育苗的大棚及其控温条件有了较好的提升。冬暖式大棚由于高度、宽度优势,平时操作方便性更好,通风、保温性能占优。2种加热控温方式则各有优势,棚外烧水方式由于1只锅炉可对多个大棚加热,温度可自动控制,便利性上更胜一筹;但在加温速度、提温性能上不及前者,遇超低温保温有困难。
2存在问题
2.1学历水平低
2.2办证注册难
由于我省将西瓜列入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浙江省的实施办法,经营嫁接西瓜育苗注册资金需500万以上,而现有嫁接育苗户受资金实力限制不能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无证经营对育苗户来说有2个不利影响,一是有非法经营的心理压力,对加大投入,进一步搞好建设有顾虑;二是一旦出现育苗质量问题,赔偿问题处理难,处理后执行可能更复杂。而对管理单位来说,也不利于实施监督管理。
2.3种子供应渠道多、品种杂
据调查,温岭市场上仅“早佳8424”这一品种的品牌就有15个之多,如“天山”、“天山种苗”、“麒麟”;砧木全部为葫芦砧,品种有“京欣砧1号”、“神通力”、“超丰F1”等。品种多杂加上种子供应渠道多,价格不统一,嫁接西瓜育苗户可能受利益驱动购买低价劣质或不适宜的种子,影响嫁接苗的质量。
2.4嫁接苗病虫害有加重趋势
近年来大棚嫁接西瓜苗病虫害呈严重态势,2004年根腐病大发生,2006年暴发根结线虫病。部分根结线虫有可能由于育苗基质处理欠妥,由嫁接苗携带而引起。
3发展对策
3.1重点扶持,提高产业规范和集约化程度
3.2制定西瓜嫁接苗生产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
摘要:企业安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安全生产的水平,现代企业树立安全管理理念,从整个企业角度出发,建立安全管理策略,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企业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不足,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够对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帮助。
关键词: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措施;思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企业安全管理问题频发,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伤亡事故。随着经济的进步一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对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越来越严格,而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节奏,如何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成为当前广大企业所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安全管理概念
二、企业安全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事故频发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点30分,山东青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9人失踪,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江苏省昆山市一家汽车配件厂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仅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同时还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企业安全管理问题产生原因剖析
1、企业领导安全意识不强。从历次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大都是因为安全管理意识不强造成的。许多企业的员工甚至领导都存在着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的情况。大部分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部分企业甚至完全没有安全生产的概念,存在着侥幸心理。许多企业缺乏安全管理机制、非法经营,即使有事先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方针、政策,也都是做做样子,很难真正落地实施。很多情况下,都是只做了表面功夫,没有深入的挖掘,也没有真正的起到加强安全生产的作用。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当前大部分企业对于安全生产投入并不足,以导致了企业安全性不高,给一些突发性事件埋下了隐患。例如在一些危险区域缺乏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施,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较为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现场的粉尘、噪音、通风都不符合标准要求,再或者劳动者并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等等。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但是许多企业并没有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真正的执行或者落实到位。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现代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切记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甚至人的生命作为代价。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把安全落实在第一位。同时在领导层要特别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应当以高层领导为核心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整个企业的安全管理事宜。
(二)加强安全宣传力度
(三)积极排查隐患,减少事故发生几率
企业应当积极的排查安全隐患,对于一些重点安全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和处理。针对排查当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及时的进行事故隐患的消除,并且要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安全隐患排查清楚之后要聘请外部专家对安全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审视,以便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高度。
(四)重视消防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所有企业都应当从根本上重视对消防能力的建设,尤其是要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火灾的能力、人员逃生的能力、宣传教育的能力等等。通过以上各个方面的提高,来提高企业整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应当在企业层面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五)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企业内部应当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只有安全管理进行了标准化操作,才能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夯实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
总结:
企业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生产过程的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如何做好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安全成长的关键,因此在企业内部一定要重视安全管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作者单位: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素荣.对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思考[期刊论文]《经济论坛》-2012年4期.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复制发行
一、对“复制发行”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们发现法条中的“复制发行”是一个中间没有标点符号的完整用语。这里便存在了一个理解问题:“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发行”还是“既复制又发行”呢?
根据: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把“复制发行”理解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二、从规定理解“复制”与“发行”
(一)“复制”
1.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有“复制”,但是没有给出其明确的含义。
2.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定义方式,列举说明复制的方式有7种: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
3.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给出了“复制权”的定义。虽然在形式上并没有对“复制”的行为做出规定,但是我认为通过“复制权”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复制”理解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4.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5.201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方式相比于《实施条例》删去了“临摹”。
(二)“发行”
1.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发行”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2.2001年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行权”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同样,通过对“发行权”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发行”的含义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3.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的“发行”定义与1991年的一样。
4.2003年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5.2010年的《著作权法》与01年的“发行权”规定并差别。
6.2011年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三)“网络传播”
1.“两高”在2004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该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
2.“两高”在《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应该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
三、网络环境下关于“复制发行”的几个问题
(一)“将原作品数字化”可否认定为“复制”
作品信息数字化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数字技术,就是把原作品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处理后上传,在需要时再把数字化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形式以供使用。那么“将传统载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上传到网络”能否被认定为“复制”呢?
在“‘北京在线’侵权案”中,被告未经王蒙等六位作家的许可而将他们的作品搭载于其开办的网站——“北京在线”上传播。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将一部作品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变化了作品的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由于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数字化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所以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
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我们可以发现“将一部作品数字化以使用”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复制”。
(二)“暂时复制”可否认定为“复制”
相比“上传”、“下载”会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产生“永久固定作品”的结果,现实中还有“临时复制”现象,比如最常见的“浏览”。在浏览过程中,数字化作品会被用户的计算机自动调入内存,形成“临时复制”,而当用户关机或调用其他信息时,内存中的原有信息会自动消失。
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主观上认定,如果主观上不具备复制的目的,简单的“浏览”不应该被认定为“复制”行为。
(三)“不完全复制”可否认定为“复制”
经过鉴定,对比分析发现:其私服内的网络游戏内容与《热血传奇》服务器端文件结构和应用功能的相同率达到93%,与《热血传奇》服务器端内容的相同率达到85%,与《热血传奇》的地图文件有626处相同,占《热血传奇》地图文件的90%。被鉴定的共计16台私服中的游戏内容与盛大公司合法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近似于复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武进犯侵犯著作权罪。
武进的确修改了有关程序,鉴定结论也说明了他的游戏并不是“绝对复制”。但是,法院将他的“不完全复制”认定为“复制”。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一旦行为人修改了作品数据或程序,就不能认定为“复制”行为。因为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复制行为是不会改变原件内容的。
但是,从法院对这起私服案件的审理我们可以发现:认定“复制”行为,并不要求完全一样的“绝对复制”,只要能确定“不完全复制”是“实质复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复制”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认定并不容易实现,因此这类案件较多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四)“提供搜索、链接”可否认定为“发行”
从网络上搜索下载Mp3歌曲非常常见,然而雅虎、百度、新浪等搜索引擎服务商均有被诉侵犯歌曲著作权。
2005年9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68000元。该案中,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音乐网站中存储的音乐设置链接,为网民提供免费的MP3文件下载”的行为被认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
对于这类案件,一种观点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是在其网站的音乐搜索网页上为网站的访问者提供了试听和下载歌曲的便利,并没有直接提供歌曲内容。搜索引擎服务商并不是直接控制和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资源,所以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不构成通过网络传播歌曲的行为。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搜索引擎服务商并不能预见、识别以及控制搜索内容的合法性,因此主观上就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
另一种观点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用户音乐搜索和下载的服务并从中营利,对其搜索或链接到的内容应该进行过划分和整理,以便更好地服务、吸引更多用户。在这种情况下,其对搜索、链接到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应该是具有认知程度的,所以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的行为有“发行”的主观过错。应该追究责任。
从我个人而言,我比较支持第一种观点。网络的优越性就在于它的发展进步为资源共享提供了方便,而正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为此提供了平台。如果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要求过于苛刻,那么很可能阻碍了网络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
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关键词]医院;可持续发展;模式探析
2各医院体系的发展现状概述
我国人口众多,全民性医疗卫生需求旺盛,为了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我国在原有的公立医院的基础上,拓展了医院经营渠道,私人诊所、私营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和合作医院等具备典型私营性质的医院办理类型也相继出现,再加上具备特殊性质的军事医院,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的全民医疗卫生体系。
目前来看,我国的医院体系成员众多,服务群体和业务范围也是盘根错节,各种医院力量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竞争激烈,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传统医疗卫生体制下,医药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公立医院,在全民医疗保健需求持续上涨的刚需成长趋势下,私营性质医院体系很难真正解决实际就医难的问题,公立医院本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经营效益得不到优化,医疗资源的可持续性得不到体现,这些都需要医院在其经营管理中认真探索总结,深化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
3医院可持续发展管理模式探析
从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来看,我国的医院发展必须从自身的管理模式入手,以医院可持续性发展为经营管理目标,从整合优化医药资源、提升医药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以及强化医院管理效率这几个方面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针对性工作:
31整合优化医疗卫生资源
广义来看,医疗卫生资源包含了医疗设备仪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研究体系、医疗诊断技能以及医疗卫生思想体系等,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无论是在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备性上,还是在医疗技术的先进性上,都与目前的医疗发达国家有巨大的差距,在基础性医疗卫生设备的覆盖面上,目前仅仅是在少数的大中型医院进行设置,部分经营效益较好的私立医院也有装设,但是仍然很难满足全民性医疗卫生需求。综合来看,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过度集中,是导致当前小病医不好、大病不能医的主要原因,因此,整合优化医药资源是可持续性发展的首要策略。
充分调整核心医疗资源,包括:综合性医疗设备系统、关键性医药产品研制能力、综合性医药院校研究单位和高水平医药专家人才等,通过实地调研,根据不同区域的医疗卫生需求方向,确定不同医药资源的配置方案;其次是要重视医药资源优化中的传帮带做,以优秀的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为主导单位,向周围的辐射地域的其他医院体系进行医院经营管理培训、医疗卫生设备整合优化、医疗服务体系升级创新和优秀医疗人才交流培养,进一步提升无形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另外,要通过走访调研,坚决取缔那些存在野蛮经营、非法医药操作、浪费国家医药资源和存在非法经营目的的医院,进一步优化医院体系的组成结构;再者是要从国家层面入手,进一步优化核心医药资源,诸如:医疗卫生补贴、医药研制专项权利和医疗卫生许可机制的配置方案,在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情况上,要进行针对性的核实和审查,确保核心医疗资源得到真正的应用。
32提升医药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与服务意识
33强化医院管理效率
4结论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医药市场的迅猛壮大,国家和个人在医药健康上的投入力度都较过去有了大幅度的提升。随着医疗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医疗卫生保障改革的持续深入,医院在全民医疗体系中的作用越发体现出来,医疗行业的内部竞争也是日趋白热化。如何进一步整合医药资源、提升医疗人员服务素质,综合提高医院的整体竞争力将是医院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举措。
[1]陈海钢优化医疗资源与医院的可持续发展[J]山西临床医药杂志,2009(12)
[2]吕文光,袁国强,王文红深化资源整合,助推医院可持续发展[J]中国医院经验与交流,2012(9)
[3]杨叔禹公立综合性医院可持续发展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8(5)
【关键词】城管部门;小城镇建设;城镇管理
一、目前城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中存在的管理问题
由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起步较晚,城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管理中的经验不足,在日常的城镇管理中存在大量的问题。
(一)城镇管理观念落后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城镇管理工作难度、复杂度也越来越高,城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管理观念意识落后
在城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管理意识薄弱,管理团队缺乏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执法人员过于安于现状,不愿意进行体制创新。
2、城管部门管理过于集中
城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往往对管理职责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管理团队较高的小农思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工作。同时,由于城管部门权利过于集中,对城市管理思想过于滞后,管理模式老套,这严重影响了城管部门的城市管理能力。
3、对市容重要性认识不足
城管部门对市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法思路过于老套、单一,对执法方法缺乏必要的探讨,执法能力不强。
(二)城管体制不够健全
城管部门的工作极其复杂,涉及面广,涉及到到城市建设、商品交易、公共秩序、城市卫生、城市安全、城市市容等多个方面,工作难度大、强度高。为有效提高城管部门的工作质量,通常将城管部门分为多个小部门,以便于对不同项目的科学管理。然而,由于城管部门分支较多,职能方面出现了交叉现象,这给城管部门的正常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在面对交叉问题时,城管部门相互的推卸责任,从而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降低了执法部门的信誉度和威慑力,这对城镇管理极其不利,会影响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由于城管体制的不健全,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常常延用往年的条例,这些老旧的法规难以适应当前的城镇管理需求,从而严重制约了城管部门的管理水平。
(三)城管部门的执法环境过严
由于我国城管部门整体的人员素质过低,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执法过于严格,不够人性化。城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疏通道路、维护城市环境,工作的主要对象是非法经营、占道经营以及乱搭乱建等。在城管人员进行城镇管理时,常常暴力执法,强拆强拉、强抢强推,管理执法方式及其暴力,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反对,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与理解,执法人员常常在执法时受到社会群体的攻击。这些现象使得城镇管理难以到位,严重降低了城管部门的管理水平。
二、有效提高城管部门管理能力的对策
(一)制定科学的城镇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城管部门管理体系滞后的问题,要求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管理制度的创新,制定科学的城镇管理体系。科学的城镇管理体系可以有效提高城管部门的管理水平,确保城管部门的全方位管理。近期,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杜绝管理就是收费这一现象,改变执法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各城管部门在执法重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进行执法。
(二)改善执法程序
(三)加大城管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
在城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城管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队伍的人性化建设。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培训,加强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识度,不断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文化教育,不断提高城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文明执法能力,进而实现人性化执法,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城管人员的综合培养,不断创新管理形式,提高管理能力。同时,还要积极创新城镇管理的规章、条例,不断更新管理内容,与时俱进,提高城镇管理部门的管理技能,进而有效促进城镇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谷红涛.城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J].黑龙江垦区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专辑下册,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