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客服话务平台2.0技术开发服务”项目供应商招募公告(二次)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拟对“客服话务平台2.0技术开发服务”项目进行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采购项目要求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暂无
二、采购项目名称:客服话务平台2.0技术开发服务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
1、项目概要:
服务名称
数量
备注
客服话务平台2.0技术开发服务
1套
打包报价
2、功能要求:
本项目通过系统开发服务,在现有客服话务平台代码的基础上扩展开发,实现以下功能:
(1)通过话务系统弹屏改造,构建以旅客乘机概况、服务预警、场景营销、全流程服务轨迹为一体的客户画像体系,帮助座席了解客户,实现服务预判和精准营销。
(2)实现旅客轨迹表,记录旅客近期呼入呼出、工单、订单销售等数据。
(3)建立旅客进线评价体系,在航变后进线分配等场景中,实现高价值旅客优先进线,推动旅客进线与接线资源的科学、合理分配。
(5)优化人工外呼逻辑,拓展外呼场景营销。
(6)对接服务质量系统工单转单,对接统一出行平台实现乘机信息智能填单。
(7)优化系统架构,增加接口鉴权、memcached缓存升级redis,改造银行卡号迁移CRM存储,提升系统安全稳定。
3、技术要求及售后服务:
(1)供应商应提供熟悉主流开发语言、开发框架、以及AvayaEP语音导航编辑器的开发人员。后端开发人员要求要熟悉常用数据库、MQ、缓存等主流基础组件;后端开发语言以JAVA/JDK1.8+为主。前端开发人员要求熟练掌握WEB前端开发知识和技能,熟悉主要前端框架。供应商所提供开发人员需通过厦航开发能力测试。
(2)供应商开发人员必须能够在一个月内熟悉厦航现有客服话务平台(包括话务系统和自助语音系统)代码,并具备在原有代码基础上进行功能扩展开发的能力。
(3)代码知识产权归厦航所有。
(4)供应商应当保证其交付给厦航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厦航享有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6)厦航有权利用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厦航享有。
(7)供应商自本项目成果通过厦航验收评审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保障服务,在维保期内保障软件的日常稳定运行。
(8)供应商使用厦航提供的源代码管理平台进行源代码管理,并在此平台交付本项目内涉及的所有开发源代码;以电子版或纸质文档形式交付所有技术文档1套。
(9)供应商应在项目试运行评审通过5个工作日内,交付源代码;在验收通过5个工作日内交付所有研究开发成果;交付地点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数字委员会。
(11)供应商必须在研发过程中保持稳定的队伍,不能随意更换项目组核心人员。
(12)项目组核心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参与其他项目建设工作,应专注于本项目的建设工作。
(13)如果供应商人员由于工作态度、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收到厦航的合理投诉达到三次,厦航要求供应商更换该项目人员时,供应商应立即更换该项目人员。
(14)供应商必须在项目建设工作全程中遵守厦航的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每周定时发送《项目周报》给厦航项目组成员,项目周报格式以厦航格式为准,全面反馈项目进度与项目风险。
(15)当供应商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计划时,应提前向厦航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确认后,重新制订项目计划。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计划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下,厦航有权拒绝供应商的项目计划变更申请,所造成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7)供应商必须按照厦航通过需求评审的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开发依据。
(18)供应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进行的系统设计应符合厦航的性能、安全等方面要求,所编写代码应符合厦航的代码规范要求,并同步完成对应的单元测试,核心模块的单元测试覆盖率需达到80%以上,严格按照厦航信息系统测试管理办法中的准入准出标准执行。
(19)供应商对系统的测试工作必须按照厦航信息系统测试管理办法进行,事先制定合理的测试计划,设计测试用例,及时修复测试发现的缺陷,必须通过代码安全审计和应用漏洞扫描,并对扫描出来的高危漏洞进行整改,通过厦航的编码测试阶段评审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21)供应商必须能够提供驻场服务。
(23)供应商必须在系统建设期和后续的服务期内,在本系统所运行的操作系统升级后,为厦航提供向新系统兼容的技术支持,如存在技术上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四、报名供应商资质要求
3、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4、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盈利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能提供正规的发票;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8、不接受被列入厦航《供应商黑名单》及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供应商报名。
五、报名方式
六、供应商审核
1、提供资料不全、不清晰、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审核。
2.1取消其申请报名资格、取消其作为潜在供应商或报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