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永嘉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范管理和使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1.综合利用主体。年收集农作物秸秆并就地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1000吨以上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和其他从事秸秆收储利用服务的组织。

2.收集储运主体。按照省、市要求建设的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和区域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并开展秸秆收集储运。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1.秸秆还田离田设备购置补贴。对购置秸秆还田设备、秸秆收储利用设备设施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按照永嘉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名录外的设备购置可列入收储中心项目建设内申报)。

3.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五化”综合利用项目。对开展农作物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年利用量达1000吨、2000吨、5000吨和10000吨以上的秸秆利用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4.构建财政金融社会协同支持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更多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多元投入、多方共赢的秸秆利用新格局。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创设“农创担”“秸秆担”等担保产品,为秸秆利用主体提供最高100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秸秆资源化利用主体在每季秸秆收储结束后一星期内向属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申请补助;

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属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申请补助。

逾期未申请不予办理。

(二)申报材料

1.综合利用补助项目申报。申请主体按要求,填写《永嘉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报表》(附件1),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秸秆采购收集合同或协议、秸秆过磅数据凭证、产品销售明细、利用照片和监控视频等体现综合利用过程的资料。

(三)乡镇(街道)审核

属地乡镇(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申报材料和公示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四)县级复核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核查组,对申报的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补助申请进行核实确认。省级标准化(区域性)秸秆收储中心通过验收后,工程结算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再确定补助金额。

(五)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须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不具备补助申报资格:

(1)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补助范畴的;

(2)申报单位不具备申报要求规定资格或条件的;

(5)具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四、资金拨付管理

2.凡发现有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五、其他事项

1.本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暂定一年。

2.上级补助比例大于本政策最高补助比例的,以上级补助为准,县本级不再重复补助。

3.其它未尽事宜,由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永嘉县秸秆资源化利用资金补助申请表

2.永嘉县秸秆收储中心资金补助申请表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1

永嘉县秸秆资源化利用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邮编

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秸秆利用量

(吨)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秸秆综合利用方式

(需具体说明秸秆收集方式、区域范围、综合利用的技术路线和产品主要去向)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自负其责。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经核实,该单位具备秸秆化利用能力,提供的秸秆收集台账等佐证资料详实,核定秸秆收集量吨,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字):分管负责人(审签):

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

县核查组

核查意见

年月日,核查组一行实地察看了申报单位秸秆利用现场,查阅了企业提供的秸秆收集台账及综合利用佐证资料。经商议,核查组认为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审核确认的秸秆收集量为吨,符合县级补助条件。

核查组成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永嘉县秸秆收储中心资金补助申请表

项目地点

建设资金总投入

(万元))

秸秆收储中心项目

需注明:用地性质,工程是否按规范完成施工。

经办人(签字):分管负责人(签字):

核查组

审核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与工程建设资料一并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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