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几亩地的小农户)而言的,其经营规模较大,收入水平更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更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合作经营、集体经营或者企业经营。
◆专业大户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但还没有实现集约化经营,虽然提高了家庭收入水平,但对提高土地生产率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没有多大帮助,是一个过渡形式。
◆家庭农场可以把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应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
坚持把家庭经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聚焦农村改革发展问题,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家庭农场”的概念,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里说的是“规模经营主体”。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仍聚焦三农,但与往年相比,把“发展规模经营主体”改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笔者的理解,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几亩地的小农户)而言的,其经营规模较大,收入水平更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更高,是在几亿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经商之后自然而然出现的农业经营方式的一种创新。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列出了三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农业企业也加入进来,于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四种形式。这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同发展构成了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它实际上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但是,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这四种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作用和地位是不一样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时明确指出,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这是我党在总结我国和世界农业发展的正反两个方面经验中所得出的正确判断。纵观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凡是坚持集体经营的国家,农业生产基本都是无效率的,而实施家庭经营的国家一般说来农业生产都是有效率的。以上列出的四种新型经营主体中,只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不是家庭经营,而是合作经营、集体经营或者是企业经营。因此,应确立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除了一些特殊产业如养殖业和特种农业之外,一般是作为农业经营中提供服务的主体,他们的主要功能应放在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各种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上面,服务是他们的主要职责。没有他们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经营就不可能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从而生产率就不可能提高。不过要记住,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所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坚持把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家庭经营的核心
支持家庭农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
家庭农场最终将成为我国农业生产中的主要经营主体,但这不意味着家庭农场会自然地、自发地在我国健康稳步地发展起来,政府必须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很多方面,如科技、资金、保险、信息、市场、基础设施等。笔者认为有两点是非常重要的,即土地制度改革和培训体系的构建。
培育和壮大具有企业家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阶层是加快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村有一大批专业大户,虽然这些专业大户的经营者中不乏具有开拓精神并有经营头脑的农民企业家,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很多专业大户经营者的素质是不高的,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缺乏创新意识和长远规划,仅把其他农户承包地流转过来实现规模化经营。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认识到培育家庭农场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制定培育家庭农场主这些新型农民群体的综合计划和具体措施,通过各项支持政策吸引那些年轻、有知识且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的人愿意把农业经营作为一生追求的伟大事业,把农民作为终身职业。各级政府应增加财政支出,以现有培训机构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主的培训体系。需要强调的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有一个门槛条件,主要鼓励和支持年轻、有知识的人当职业农民,有意识地改变我国农业经营者老龄化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