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一条
(2)人工合成牛胚胎。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4)制种企业在两种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6)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为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7)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农业产品。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规定,财税[2008]81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