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好本辖区内各工程项目的实施,督促其安规定缴纳税收,开具税务发票报账。
3.走访巡查乡内企业,在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和排忧解难的同时,督促企业完善税务申报和纳税程序。
纳税申报制度
电子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甲方(主管地税机关):
乙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
地税管理编码:
丙方(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开户行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经三方确认,就电子划缴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电子划缴税款是指乙方通过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电子方式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指定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三方确认
甲方依据乙方通过各种申报方式发出的税款缴纳申请,由甲方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由丙方从乙方指定账户采取电子划缴税款方式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第三条乙方适用电子划缴税款的范围
乙方依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应向甲方申报、缴纳的税费、基金(以下简称税款)。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电子划缴税款。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划缴税款的需要,对甲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
2.在本协议签订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应用辅导。
3.依据乙方申报的税款缴纳申请,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由其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4.对乙方的申请资料和缴税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如遇甲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申报、缴税。
7.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在停止向乙方提供网上报税服务后一日内,告知乙方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8.为乙方提供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功能。
9.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地税机关变更的,由甲方通知乙方,并视其情况确认是否重签协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3.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规范地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4.对所有使用网上纳税申报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甲方、丙方处理电子划缴税款的有效凭据。
6.乙方在甲方网上开具的缴款凭证是乙方财务核算的有效记账凭证。
7.在终止本协议后,乙方应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8.乙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的账号:
为结算指定账户,并保证账户可正常使用。同意丙方依据甲方指令对其账户进行划款,并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数额不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因乙方存款数额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缴税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0.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零申报。
11.因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电子划缴税款发生错误等情况无法成功报税的,应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12.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的,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依法承担未按期纳税申报的责任。
13.因乙方原因变更主管地税机关、缴税银行及指定账户的,应在变更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终止执行,再视其情况确认是否重签协议。
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划缴税款的需要,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应及时接收甲方划款指令,按指令要求及时划转税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及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
3.未接到甲方指令即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或接到甲方指令未及时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完全按甲方指令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乙方的缴税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书面通知甲方调整甲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第七条经三方协商,本协议可以终止。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依法协商解决。
第九条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三方签章,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法人(或负责人):法人(或负责人):法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税收征收管理
网吧税收管理
医疗行业税收管理
教育培训行业税收管理
税收“三代”管理
毕节市地方税务局“三代”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以下简称“三代”),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及时缴入国库和票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代”单位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代征人)。
(一)代扣代缴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除,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管理。
第二章委托代征单位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扩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范围。
第六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按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仅仅发生临时性扣缴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地税机关可以不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第十条《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开票程序、报表。
第十一条《委托代征证书》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四条委托代征审批终结后,由征管股人员将《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复印三份,一份传递给计财部门,一份传递给征收部门负责票证的发放人员,一份传递给税收管理员。受托代征人持《委托代征证书》原件等资料领取税收完税证。
第十六条负责税收票证发放的人员应当于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首次领取税收票证的1个工作日内,将其领用税收票证情况资料传递一份给税收管理员,一份给征管股,一份给计财股。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必须对受托代征人按期年检。每年应对受托代征方代征税款情况进行年检,并写出书面年检报告,年检内容包括年度内代征税款的程序是否合法,代征的税款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代征协议的情形。年检报告经分局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一份报分管领导,一份报征管股,一份报计财股。
第十九条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员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计财部门应按协议规定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四章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并按规定登记、保管帐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
第二十一条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帐簿,并按规定登记、保管帐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
第五章税收票证使用及结报缴销
第二十二条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开票程序(软件)开具地方税务机关制发的完税凭证,不得用其他凭证或白条收税,不得转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根据扣缴税款登记证复印件或《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发放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发放税收票证数量要做到限时限量,勤领勤缴,必须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执行。对“三代”单位发放税收票证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填用票量。手存票证量超过月票证使用量的,严禁发放新的税收票证。如有特殊原因需超量发放的,必须写明原因,经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逐级上报至市局核批,核批的一次发放量最多不得超过10天填用票量。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一次完整填开税收票证,盖齐章戳。严禁跳号使用税票,严禁收税不开票,严禁使用综合税率开票。
第二十六条税收票证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必须由填票人员注明作废原因和重新填开的票证名称和号码,全份报分局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作废。如税票项目填写完整,款、项、目准确,适用税率正确,大小写相符的税票,原则上不能作废,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的作废税票,必须由税收管理员认真核对所开具的税票,并查明原因,签注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作废。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月办理税款申报的同时办理税款和票证的结报缴销手续。委托代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双限制”要求办理税款和票证的结报缴销手续,税款和票证的结报缴销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在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必须坚持“三见面”的原则,即持票人、自收税款或税款缴库凭证、税票(包括已填用的税票和手存税票)三见面。“三代单位”必须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代征税款报告表、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的票证和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现金或者已缴库的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结报手册,交票管人员进一步核对无误后,进行结报缴销。季度终了10日内,县级计财部门和征管部门联合对“三代”单位税收票证和发票结报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填写票证审核登记簿,并传递一份给税收管理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违规发放税收票证,造成税收票证发生丢失或税款发生损失的,将追究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指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包括县、市级纳服部门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收票证领发的人员以及发票发售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毕节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委托代征协议书
税委〔〕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址: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选填):
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
(二)代征范围: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代征期限: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
(五)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年月日协议签定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煤炭行业税源管理
二、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意见。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除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2.政府性基金。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为了支持某项公共事业的发展,以各种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附加、专项收费)。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经营或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拆迁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即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离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出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入。
6.彩票资金收入。即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公益金和发行收入。
7.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8.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损赠收入、无主财物、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办法
1.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收费项目和处罚规定进行执收执罚,坚决不允许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发生。
2.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先缴后安排。
3.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4.已经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单位,所发生的非税收入必须全程纳入系统进行办理。
5.对非税收入的安排使用。
(1)公、检、法、纪委、规划、城管等行政事业单位按80%安排使用。
(2)国土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与上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土地指标流转收入外,其它按80%安排。
(3)审计审减经费工程类按20%安排使用,财务收支审计收入按60%安排使用,控价办核减经费按1%安排使用。
(4)教育系统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按100%安排使用。
(5)自收自支单位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安排使用。
(6)社会抚养费全额安排使用,涉及乡镇的,由计生局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
(7)乡镇的按80%安排使用,小城镇开发的收益金,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安排用于乡镇城镇建设,平时以资金调度,年终按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进行结算。
6.鼓励各事业单位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优势,开展各种技术服务进行创收,产生的收入按80%安排使用。
7.收入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部门自身建设、产业发展、项目配套、办公经费和解决单位聘用人员待遇,以及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刚位补助,同时可建立举报补助制度,对举报人员实行补助。
8.各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应将执收执法权下放给乡镇,办理委托书,便于乡镇开展执法工作。同时,各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基层站所经费的保障办法,确保基层站所工作的正常开展。
9.根据收入情况安排的工作经费,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10.对外来客商投资者,实行从宽原则,以宣传、教育、服务为主。
三、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规范收缴行为。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多收,不得应收不收或在法定权限之外任意减免。对私设小金库,隐匿或者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对任意扩大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执行,原同此意见相抵触的有关规定,按此意见执行。
三、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四、本级专项支出管理制度
赫章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报账管理的通知
县直预算单位;各乡(镇)财政所、本局各股(室)、中心:
一、工程建设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首次申请付款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控价办的工程控价文件(单项工程金额200万以上的应实行公开召投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2.项目立项部门下达的或批复的实施方案
3.审计备案通知书
4.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5.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的借据
6.如属扶贫资金的需提供扶贫办签批的拨款通知,国债资金的需提供发改局签批的拨款通知书
第二、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的同上一次预付金额相等的建安发票
2.工程监理部门签批的工程进度及质量认定表
3.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批进度借据或发票
4.如属扶贫资金的需提供扶贫办签批的拨款通知,国债资金的需发改局签批的拨款通知书
5.教育工程留20%,其他工程留30%作审计资金和合同规定的预留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算通知书审定的金额进行工程结算
第三、申请支付工程结算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算通知书
2.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的发票
3.工程监理部门签批的工程质量认定表
5.形成固定资产的还需提供固定资产管理股签字的固定资产卡片
二、采购货物类资金管理办法:
用款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的且经办人员签名的发票及合同
2.所购货物的清单及验收单
3.询价单(属政府集中采购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所购货物属专控商品的还需提供审批部门签批控购手续)
4.形成固定资产的还需提供固定资产管理股签字的固定资产卡片
三、采购服务类资金的管理办法:
2.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
四、一般公用支出类资金管理办法:
1.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的发票
2.接待费需附酒水单,酒水单上需注明接待用途且有经办人签名(外地无酒水单的应在发票上注明接待用途且经办人签名)
3.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及参会(训)人员签名的报到花名册
五、其他事项:
1.用款单位到国库集中收付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必须是单位报账员否则不予受理。
2.工程建设类、采购货物类、采购服务类资金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必须在借据或发票上签明从何资金中进行列支,否则不予受理。
3.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用款单位未提供齐全资料的,核算中心或收付中心不予受理。资料齐备的核算中心必须当即办结。
4.涉及对农户的现金补助款项,实行乡镇填报,主管部门审查,财政审批,信用社直发。
6.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款项,实行告知制,并建立相应的登记记录,单位报账员和国库集中收付局的相应业务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赫章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不断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省印发的实施细则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对资金报账和项目审批、管理等程序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贫资金管理的范围。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用于实施开发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明确用于实施开发扶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以精准扶贫到贫困农户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项目。
第二章专户、专账的设置及管理
第四条专户的设置及报账凭证管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要求,由县财政局设置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对全县扶贫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审核拨付,分级报账。
县级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按原渠道在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由乡镇申报并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由乡镇财政分局设立专账管理,实行乡级报账,按项目分别核算,会计凭证单独装订成册,统一存档。
第三章乡级扶贫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及报账基本程序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实施方案》报批、控价审批、审计监察备案、合同签订后即可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其基本程序是:
1、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填制《赫章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进度情况表》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请款审批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分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合同、项目进度分别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分局业务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网上审批流程向县扶贫办提交用款计划申请。
2、县扶贫办收到乡镇提交的用款计划申请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在2个工作日内对用款计划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财政局审核。
3、财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审核,由国库股通过财政内网下达用款计划指标到乡镇财政分局。
种养殖业项目。项目启动建设时,可按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0-30%预拨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预付项目资金。第一次预拨资金使用完成,方可继续按项目建设进度申请下一次资金。
以发包方式实施的工程类项目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须进行政府采购大宗物资的扶贫项目(含种子、苗木、肥料、种畜等),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按项目建设进度报账支付项目资金。由群众投工投劳实施的工程类项目,比照种养殖业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实行预拨资金和竣工验收结算报账。
贴息补贴、助学补助类项目。贴息补贴项目根据扶贫部门项批复及银行贷款金额按季度结算报账;助学补助项目依据扶贫部门批复的助学名单凭助学花名册一次结算报账。
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结算报账。
第七条种植养殖业类、工程类、培训类项目,未通过县级完工验收前,项目支付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80%。剩余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县级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审计审定或县级验收审定金额进行结算报账。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可预留项目资金总额的5%-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按审批程序一次性退还预留的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内,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通知书,责成施工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进行限期处置,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备,处置后验收合格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如施工单位拒不处置的,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由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处置,并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报账项目资金:
2.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3.不按批复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又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项目区的地点、内容、规模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的;
4.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5.未经乡(镇)扶贫工作管理人员、乡镇政府主要领导(项目负责人)签批意见及财政部门未加盖“XX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的;
6.扶贫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及时按要求将项目资金明细、使用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的;
7.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的;
8.达到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未按程序招投标或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性项目,或同一项目有意拆分躲避招投标的;
9.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等。
第四章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第十一条报账凭据具体包括:(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2)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公示公告资料;(4)县乡两级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5)发票、花名册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其中:1.工程类(含物资采购)项目报账凭据还包括:(1)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验收报告;(2)100万以上的项目附项目竣工审计报告;(3)采取一事一议群众自主实施的工程类项目,须先召开群众议事会,有群众议事记录,并成立理财小组进行物资的收发、管理和登记,成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所需建设物资的采购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3.培训项目报账凭据包括:培训方案、资金使用预算明细、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手签)等。发放培训项目补贴花名册,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项目报账凭据还需提供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就业人员月工资发放花名册。
4.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凭据还包括:(1)银行贷款合同;(2)贷款到位凭证;(3)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第十二条《赫章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进度情况表》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设计。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请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报账和请款。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乡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各部门工作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职责: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乡镇成立乡级报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乡级报账工作的领导。根据扶贫项目管理要求,扶贫资金报账由项目负责人(乡、镇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同时,必须明确两名以上专职扶贫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申报、方案编制、项目监管、报账审核等工作,负责对扶贫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和用款意见的提出,向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如实报送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建设进度和报账进度。
乡镇扶贫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文送县扶贫办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整的须及时明确并行文报备。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代理制、施工监理制和保证金预留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责任,主要由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资金管理部门职责:县、乡两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专账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核拨、报账支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监督检查部门职责:审计、监察、乡镇民生项目特派组和考核办,对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跟踪检查,监察审核扶贫项目的立项、招标、备案、竣工验收等情况;监察扶贫项目的预(决)算,施工进度与资金进度审核情况及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等情况。对扶贫项目物资采购进行监察审核,确保物资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将报账信息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实行报账制是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县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对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扶贫项目资金不准搭车扣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按项目性质和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会计分录举例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请款审批单
3.赫章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进度情况表
4.项目验收报告书
5.赫章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劳务报酬和受益农户补贴发放名册
6.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
2015年4月15日
赫章县涉农补贴资金县级发放管理
暂行办法
2011年2月24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惠农补贴政策,切实加强涉农补贴资金县级发放管理,确保农户及时足额领到补贴资金,根据涉农补贴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农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农户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等,并直接发放给农户的各类专项补贴、补助资金。
第三条“一折通”是指由财政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简称农信社,下同)为享受补贴的农户开设的涉农补贴资金个人银行结算专用账户。“一折通”发放是指农信社按财政部门审核提供的清册,直接将补贴划入农户涉农补贴专用账户,农户凭“一折通”专用存折和密码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农信社营业机构支取现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地、县安排和未纳入省级统一发放的中央及省涉农补贴资金,由县级统一通过“一折通”发放(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多头开户。
第五条县级发放工作原则。一是“三权”不变的原则。涉农补贴资金县级发放,不改变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监督权;二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补贴资金的测算、分配必须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范围、标准、金额必须张榜公示,确保公平、合理;三是安全快捷的原则。列入县级直接发放的涉农补贴资金,通过县农信社直接发放到农户的“一折通”账户。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章补贴信息汇集、资金测算、公示及下达
第十一条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目前是省直接发放,其测算依据由各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要求将辖区内农户上年度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数据库及书面说明),核实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作为省测算、分配、发放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业务部门、财政所和农信社要定期对辖区内所有涉农补贴农户的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农户户主姓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等),加强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不断完善涉农补贴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不实行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涉农补贴发放坚持县级统筹、部门牵头、乡镇配合,分头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按政策另行补充或各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赫章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乡各预算管理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县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县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县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县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县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县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县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和县政府采购办共同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后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政府采购办对县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县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县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县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县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县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县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县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六、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主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赫章县乡镇财政分局岗位职责
一、乡镇财政分局岗位设置
常设岗位有分局长(副科级)、副分局长(股级)、总预算会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员、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专管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管员、专项资金专管员、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专管员、乡镇财务会计、乡镇财务出纳、村级财务代理会计、村级财务代理出纳、票据专管员、档案管理员、乡属机关事业单位核算代管员等。按照岗位性质明确岗位职责,以责定岗,按岗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国家规定的不相容工作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员同时担任。
二、乡镇财政分局人员岗位职责
(一)财政分局分局长
1.负责财政分局全面工作。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掌握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各项财政改革和制定本乡镇发展规划。
3.负责组织乡镇财政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定期向乡镇人大、政府及县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财政收入。
5、负责乡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财政项目资金和民生工程的政策宣传、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督。
6.负责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7.负责财政分局的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8.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财政分局副分局长
1.参与制定财政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工作规划和工作措施。
2.抓好分管工作或分局长委托的有关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3.研究、协调财政工作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向分局长汇报分管工作情况。
5.协助分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单位管理工作。
6.做好分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总预算会计
1.负责编报乡镇财政总预(决)算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定期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反馈预算执行信息,提供领导决策依据;年终同县财政局体制结算、内部财务清理结算等。
2.负责预算执行中指标计划的管理,根据支出预算,编报分月用款计划。
4.每月对乡镇财务会计、乡镇财务出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稽核,审核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5.加强与征收机关的联系,确保收入级次、税种的划分和核算准确无误。
8.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综合改革,强化监督,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9.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员
1.对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3.对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4.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专管员
1.严格按照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政策规定,协调有关部门按时编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花名册及信息资料。
2.审核并录入各类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地将补贴资金打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定期编报各类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统计表。
3.负责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银行专户管理,申报补贴资金的支付,确保专户资金封闭安全运行。
5.负责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补贴政策的宣传、申请资料的审核、补贴清册的上报、补贴资金的打卡和资料档案的归档等工作。
6.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管员
1.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七)专项资金专管员
1.熟悉有关专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流程,掌握一定的项目管理知识;
2.深刻理解和领会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和要求,真正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依据项目执行方案和计划,督促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
5.负责对本部门专项的资金报帐工作,并建立和登记项目执行资金管理台帐;
6.组织办理专项所购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
7.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的绩效报告,参与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
(八)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专管员
1.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协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2.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包括村级经费和村级财务等;3.搞好乡村债务统计,包括乡村债务监管、化解等;4.服务好乡镇财政改革,包括推进乡镇财政改革、加强乡镇财政制度建设、基层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和乡村财会人员培训;5.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制度改革。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包括农村“一事一议”和涉农收费监管;6.服务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7.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乡镇财务会计
1.负责办理本乡镇单位预算的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建好总账、明细账,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总预算会计编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
2.审核录入确认报账员编报的用款申请。
3.办理各部门收入的执行和解缴业务。
4.定期与总预算会计办理收入结算和票据的领用核销。
5.年末对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
6.协助总预算会计搞好年度预(决)算,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收支。
7.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报废的登记和报告,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和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8.负责内部会计档案和其他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使用和保管。
(十)乡镇财务出纳
1.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和金融制度的规定,监督、检查并依法办理核算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缴与支付工作。
2.负责办理核算单位的现金、支票、汇兑等收支结算业务。
3.对办理收付业务后的记帐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将登记后的记帐凭证及时传递给乡镇财务会计登记有关帐簿、并定期与银行、单位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
(十一)村级财务代理会计
1.恪守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法纪,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负责按时报账。负责按月将各村经过财务审批人审批并签署意见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整理,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农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负责定期对帐。每月终了与村级财务代理出纳、村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现金账目,盘点资金数目,核对有关往来、财产物资账目。
4.协助各村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督促各种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村代管专户,规范各项支出管理。
5.建立各村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装订和保管各村的会计档案。
6.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年报工作。
7.指导各村开展村级财务公开工作。负责审核各村财务公开工作底稿,监督、督促各村按期进行财务公开。
8.协助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督促各村完成当年村级化债任务,严控新增债务发生。
(十二)村级财务代理出纳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廉洁自律。2.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保管好库存现金,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3.不准挪动、出借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公、私款混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另设"小金库",现金库存限额不准超过1000元。4.根据制度规定,复核原始凭证,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才能入帐,对凭证不规范,手续不完整,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要退还业务经办人,说明问题,由经办人更正差错,补办手续后再予报销。5.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帐,做到帐款相符。6.及时向村主要领导汇报财务收、支发生情况,确保收入不遗漏,开支有计划。7.定期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村财务监督小组的现金盘点和帐务核对,按月结帐和报帐。8.凡向外单位付款在1000元以上的款项要使用转帐支票支付。
9、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票据专管员
1.乡镇财政分局使用或发放的有关票证必须统一向县财政局购领,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财政分局内部使用的有关票证严禁转让、发放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2.财政分局内部使用的收款票据,领用时,必须经分局长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一套账只能按顺序使用一种票据中的一本收款票据。严禁多头开票,严禁收款后不开票,严禁开票后不及时收款和入账。
3.建立票证管理制度。乡镇财政分局必须建立各类票证领、销、存台账,详细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用、存以及作废、上缴、损毁等情况。对各种票证必须按月进行销号,并填制销号单,乡镇财务会计、销号人、财政分局长应分别在销号单上签名,并将销号单有关联按月订入会计凭证的末尾。
4.加强日常审核、检查工作。财政分局长必须定期组织对各类票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种票证是否及时缴销,账证、账款是否相符。
5.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档案管理员
1.日常基础工作。①严格执行《档案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②保持档案室干净、整洁,定期进行防蛀、防霉变处理:③严格按程序(手续)向内外提供需查(借)阅的档案,及时办理查(借)阅登记手续;④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档案的立卷归档。①财政分局档案分为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等。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及其它类等;文书档案包括:各级各类收文、本级发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简报、介绍信等。②所有档案由经办人员整理、管理一年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移交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③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资料应按年度、按类别立卷,建立档案索引目录,按类别设立专柜存放。
3.档案的整理与维护。①各类档案应按年、月依次排列,分类别编写卷号、起止年度和保管期限。②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置档案移接交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调阅登记簿等。③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将档案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④档案室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温、防霉、防毁、防虫、磁性介质防磁等九防工作。
4.档案的查阅和复制。①外部查阅档案,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乡镇主要领导或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复制手续。②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档案,必须经分局领导批准同意。③凡是需要查阅档案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档案调阅登记簿。④查阅或复制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标记。⑤借出的档案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5.档案的销毁。①财政分局的档案原则上应加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②档案保管期满者确需销毁的,应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请有关单位批准和监销。
(十五)乡属机关事业单位核算代管员
2.负责审核原始凭证中各会计要素合理性、合法性及完整性。
3.负责审核单位支出指标的支出情况,专项资金严禁串项和挪用。
4.及时、准确、完整登记账簿并与乡镇财务出纳对帐。
5.负责解释分工内各集中核算单位的核算业务。
6.会计凭证装订及移交前保管。
8.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赫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规范和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县乡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且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监督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和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县财政局是政府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办法,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及产权变动的审批,以及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审核上报;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全县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核准,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
(八)建立和完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实施及维护工作;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以及资产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实施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与其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投资创办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结合资产配置标准,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等,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批准;
(三)购置房地产,单位须向财政局提交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达到基本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由建设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申报立项。项目完工后,经审计部门审计,按项目竣工决算向财政局申报登记;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归口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已明确用于设备购置的由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完成设备采购,登记入账后报财政局备案;同时按照资产管理权限进行资产信息系统登记。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财政局备案;同时应按照资产管理权限进行资产信息系统登记。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入账,确保资产账与财务账相符。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和各资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前提出申请,填写《赫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财政局批准,方可出租、出借。
3、经批准的拟出借资产和不需公开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单位须将签订的租赁、出借合同(含费用标准)报县财政局核准、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合同一年一签,特殊情况经县财政局批准,出租、出借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本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清查,并将原协议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合同到期后,必须终止执行,改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行和超标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一)房产、办公及交通设备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土地资产的处置,由县财政局商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再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三)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按资产处置方式,需进入评估程序的必须进行评估,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出让收入(含变价和残值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并由县财政局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
第六章资产收益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七)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统一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并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实行资产动态管理,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批复年度决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买、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财政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财税制度
第十五条乡镇业务部门、财政所和农信社要定期对辖区内所有涉农补贴农户的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农户户主姓名、银行帐号、身份证号等),加强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不断完善涉农补贴信息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