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侯章生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侯**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陵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郭**、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陵检反贪立(2014)1号文书,决定对郭**、侯**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

2、拘留决定书、拘留证、回执、拘留通知书

经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告人郭**、侯**分别于2014年3月26日、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拘留情况均依法告知郭**、侯**家属。

3、提请逮捕、报请逮捕通知书、逮捕决定书

经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4月8日决定对郭**、侯**予以逮捕,同年4月9日陵川县公安局对二人执行逮捕,并依法告知郭**、侯**家属。

4、户籍证明

证明郭**、侯**均符合刑事责任主体构成要件。

5、陵川县秦家庄乡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郭**2005年12月至今,连续三届被当选为三**村委主任。秦家庄乡人民政府赵2014年3月27日。

6、郭**、侯**到案情况说明

该案系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转反贪局初查,郭**于2014年3月21日到反贪局接受调查,经过耐心的教育和做思想工作后,郭**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同年3月24日决定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侯**在检察机关初查阶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承认,2014年3月24日经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陵川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7、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一份

检察人员杨、韩2014年3月18日复制于秦家庄乡原支部书记辛*,存折户名侯**,账号1201310010000001,开户日期:2009年3月13日,开户存入50元。

8、晋城市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农业局2008年8月18日晋市财预(2008)52号《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关于我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若干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摘录)

村民委员会因“普九”所形成的债务,由村民委员会作为“普九”债务责任主体。

对于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陵川县审计局审计通知书、审计凭证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复制于陵川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义务教育化债款账务中。

(1)审计证据

被审计单位陵川县秦家庄三道河,审计事项三**学校,合同价建学校:主体161426.60元,土地平整安根17846元,目前欠款侯**101014.60元(工程款),杨17846元(安**护岸)。审计证据提供者意见情况属实2008年11月20日。

(2)三道和村委和侯**小学教学楼建筑发包合同书(摘录)。

发包方三道河村村委会,法人代表辛。承包方河南林州临淇建筑队,法人代表:侯**。工程总造价173000元,具体金额以决算数为准(总金额只准下沉,不准上浮)。合同签订日期:2005年8月3日。

(3)三道河村小学教学楼工程结算表,共四页

工程总造价结算款:壹拾陆万壹千肆佰贰拾陆元陆角整(161426.6元)。

(4)三道河村固定资产账页,教学楼借方金额161426.6元。

(5)2005年三道村侯**往来账页:2005年12月30日45号会计凭证支付侯**1330元,2005年12月30日51号会计凭证支付侯**59082元,2005年12月30日52号会计凭证转工程结算款161426.60元,结转下年应付侯**101014.60元。

(6)2008年三道村侯**往来账页:2008年1月1日应付侯**101014.60元。

(7)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

10、三道河村会计记账凭证,复制于秦家**务中心三道河村账务中

2005年12月30日52号会计记账凭证,借方固定资产教学楼金额161426.60元,贷方应付款侯**161426.60元。附件:(1)收款收据,收到三道河村支教学楼工程款161426.6元,贷方为应付侯**。(2)支出报销单一支,教学楼工程款161426.6元。(3)工程结算表、工程发包合同同上述证据9(2)(3)。

11、三道河村应付侯章生款往来账页,复印于秦家**务中心庞*元处

2005年往来账页应付款侯**往来账借方:2005年12月30日45号会计凭证支付侯**1330元,2005年12月30日51号会计凭证支付侯**59082元,2005年12月30日52号会计凭证转来工程结算款161426.60元,结转下年应付侯**101014.6元;

2006年账页应付款侯**住来账借方:2006年7月20日36号会计记账凭证支付侯**72270.35元,结转下年应付侯**28744.25元;

2007年、2008年、2009年账应付款侯**往来账均没有发生额,往来账页显示结转下年应付侯**28744.25元;

2010年应付款侯**往来账借方:2010年12月30日51号会计凭证支付侯**28744.25元,显示应付款侯**往来账已经结清。

12、三道河会计记账凭证

2005年12月30日45号会计记账凭证借方应付款侯**1330元(摘录),附单据秦家庄乡村级财务统一支出报销单,摘要侯**往来款,金额1330元,附侯**收款收据两支:2005年12月29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700元,2005年12月29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630元。

2005年12月30日51号会计记账凭证借方应付款侯**59082元(摘录),附单据秦家庄乡村级财务支出报销单,摘要支付侯**往来款(应付款)59082元,附侯**收款收据7支:2005年11月20日收到三道河盖小学楼款2000元,2005年11月4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800元,2005年9月30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40000元,2005年9月11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5000元,2005年11月25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4000元,2005年11月30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6000元,2005年12月15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1282元。

13、三道河村会计记账凭证

2006年7月20日36号会计记账凭证借方应付款侯**72270.35元(摘录),附侯**收款收据三支:2005年9月15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50000元,2006年元月27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17181.35元,2006年元月7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5089元。

2010年12月30日51号会计记账凭证借方应付款侯**28744.25元(贷方科目内部往来辛),附侯**收款收据二支:2009年3月15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2744.25元,2008年12月8日收到三道河村盖小学楼款26000元。

14、三道河村内部往来辛明细账,复印于秦家**务中心庞*

内部往来辛*细账2005年至2009年,显示截止到2009年年底,辛应该支付三道河村168200.06元。

15、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销号通知及明细,复印于秦家**务中心庞*

(2)附秦家庄**中心普九债务销号明细(摘录),显示债务人三道河村,项目所属学校三**小学,债权人名称侯掌声,核销债务金额101014.6元。

16、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及建筑业发票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内容同证据9(7)内容一致。

17、完税证手续,复印于陵川县地税局

完税证:纳税人侯**、实际缴纳税款金额7285.11元;

三道河村委出具的证明:河南省林州市侯**2005年在秦家庄**建学校,工程款为151300元。

侯**身份证复印件,三道河村组织机构代码证。

18、财政局拨款通知、秦**九债务销号明细及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于陵川县财政局农村义务教育拨款账务

(2)秦家庄**心普九债务销号明细,同上述证据15(2)内容相同。

19、农行手续及明细流水,复印于陵川农业银行梅园分理处

农行侯章生账户历史明细:2011年9月9日现开,卡号622848130035521,交易金额50元;2011年10月10日,转存101014.60元;取款记录2011年10月11日通过ATM分十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20000元。2011年10月11日新卡622848130035533转入牛卡号622848130005488人民币81046.61元。

农行622848130005488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显示2011年10月11日日转存81064.61元,同年同月13日ATM6次取款共计11000。2011年10月13日,取款金额40000元,客户签名牛。

20、三道河村郭**明细分类账

2011年开始截止2013年底,郭**应支付三道河村12935.90元。

21、三道河村招待费明细,复印于秦家**务中心

2009年招待费12316元,2010年招待费46515.20元,2011年6019元,2012年5319元,其中显示潞城老四饭店350元,2013年3965元。

(二)证人证言

22、证人辛的证言

三**小学是我1999年至2008年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修建,是河南林洲市侯**修的,2005年修建当年竣工,当时签的有合同,合同上定的总价款是17.3万元,但合同上写的是以决算时为准,只能下沉不能上浮,这样决算时逐项核算共为161426.6元(通过查本人记录得出的数字)。给侯**付款情况:2005年完工后两次付给侯**共6万多元,以后逐年付款,到2009年上半年就已全部付清,具体付钱次数和具体数额以账上为准,因为每次付款侯**都打收据,不存在侯**多开收据少付款的现象。2008年申请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款当时,实际上村上只欠侯**2万多元,但为了多给村里要个钱,于是在申请材料里复制了个假账页,做了个假材料,把后面已经给侯**的10多万元全包括进去了,显示还欠侯**10万多元申请义务教育化解债款,实际的事实不是这样,付过的款村上都有账本记录。

申请义务教育化解债款的程序主要是审计局通过审计账目后,看还欠包工头多少钱,确定下拨化解债务款的数额,往包工头侯**的个人账户打款,今天我还拿来了一个侯**的农村信用社存折,是2009年3月13日和侯**一块办的,当时侯**还说反正我不得钱了,卡钱你自己出,这样办卡的50元钱还是我出的。我听说2011年义务教育款已经下拨,其他的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侯**除了修学校外,稍带给村学校修了个影壁,没有出工程款。

2005年经村支委两委决定修建学校,经人介绍找到了包工头侯**。当时合同总造价是17万多,具体以决算为准,后来侯**包工包料就开始修建,修一部分工程给一部分工程款,每次付钱都打收据,工程结束后,经双方认可决算款为16万多。截止2006年1月,经我手共付他13万多,因为当时大队没钱,所以还欠28000多元,2008年底,侯**听说要换届,来向我要账,当时还在村上住了两三天,后我给他打凑了26000元给了他,他打了收据,因为没给他结清,他还把我骂了一顿。2009年过完年后,在给侯**办义务教育化债款有关手续时,我就将2700多元给了他,他给我打了收据,至此我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不欠他一分钱。

修建合同是学校修到一半时签的,修完学校决算时完善了合同。签订合同是2005年,下在当年的村账上了。不存在侯**先打收据后付钱的情况,每次都是我先给他现金,他才给打收据,付侯**工程款没有其他人知道。付给他的钱有向别人借的,也有向上面要的。我任支书时,会计是秦,我付侯**的款大多数给了会计条据,让会计去乡政府会计服务中心下的,因为村上不规范,我也去过一两次。

2009年初国家要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款,因为当时只对欠款人,我就把侯**叫来办个卡,过来后我把申报义务教育化债款的情况给他说了一下,我和他说“当时是以结算时还欠你的10万多元申报的,不敢审计局问你时你说不欠你这么多款了”,侯**就说“那你得给我分个钱,不能你一个人花了”,我说“到时候你不来,我就拿不了钱,还能不给你个钱”。侯**很清楚造假账申请义务化债款的事,因为办卡的一两天后我把剩下的2000多元给了他就不欠他钱了,况且我还告诉了他造假账申请义务化债款的事情。

2008年底我不当村干部了,侯**也知道我当时不担任村干部。给侯**2000多元工程款的原因,是因为修建学校是我任职期间的事,侯**只认我本人,就是现在还有人找我要钱。

当时申请的10万多义务教育化债款时,侯**提出申请的这10万多元由我们两个人分,我不同意。自还清他款后,他就再没来找我。

2008年11月给审计局提供申请义务教育化债款的材料是我提供的。总共10页材料中,2008年的那份付侯章生往来款的账页是假的,其余9页都是真实的,都是我从秦家**务中心复印的。当时村集体没有钱,所用的资金都是东挪西借的,所以就产生错误的思想提供了假账页申报了。

当时具体申报时作假的情况是:2008年11月国家有了化解普九教育债务政策,当时村账上还欠侯章*2.8万多元,在申报时我自己找了账页,做了个2008年欠包工头侯章*10万余元的假账页,复印后,我写上复印属实,让会计服务中心的庞给我盖了章,我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审计局。

(4)辛自书证明材料一份

同上述证言(2)、(3)的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23、证人牛的证言

24、证人秦的证言

25、证人尚的证言

村上有待客费用都下账了,郭**以前和我说过他手上待客费用有没下账的,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单据我也没有见过,其实我就是报账员,只要有单据我就报到会计服务中心下账了。2013年乡里出了规定,以后待客费用不再报账,当时村上集中处理了2013年以前的待客费用,都已经下账了。

26、证人庞的证言

2004年8月成立会计服务中心以来,按照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规定,村干部为村里开支垫款应该是每月一报,每半年和年底结算两次,如果有为村里开支垫款的情况,账上就给村干部下了往来。

27、证人证人闫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8、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

(1)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21日12:30-14:30对郭**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具体办理领款的过程,我和侯**先到审计局了解办理需要的手续程序,接着去地税局办理税款花了7000多元,然后去办理了银行卡,再到审计局提供卡号办理确认债权债务手续,办完手续我们就回家。我告诉他钱到了我通知你,到时候你上来拿钱就行了。侯**在陵川住了几天后就回河南了。办理税款借过牛的钱,所以银行卡先让牛拿着,等打进款以后再叫上侯**一起算账。大约半个月后牛通知我钱到帐了,我通知侯**来到陵川,我们三人去银行提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分十次提了共20000元,剩余的80000多元打到牛的卡上。我回家又拿12000现金加上银行提出的20000元,一共32000元(3000元误工补偿)给了侯**。随后我和牛开车把侯**送回河南。

办税前借过牛15000元,随后又借过两次40000元,共计95000元,除去打到他卡上的80000多元,我还欠他10000多元,之后在2012年春节前将钱还清了。

那笔义务教育化债款除了给侯**的32000元,交税花了7000多元,租车等其他费用花了8000多元,我用40000多元在城南转租了一个面食店,其余的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2)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26日08:55-09:50对郭**的讯问笔录(第一次)

与上述询问笔录内容基本相同。

补充内容:侯**说这笔款是他和辛做假账申报的,而且只有他和辛知道这件事,相当于辛做了一锅饭,赶不上吃了,让你赶上了。你把该我的给了我,剩下的你处理就好的。

和牛的经济往来:以前我想转个门市部,借了他40000元,办理税款手续时又借了15000元。打进钱以后,我又和他拿了40000元,这样其实我还欠牛10000多元,那笔义务教育化债款除了给侯**的32000元,报税花了7000多元,租车等支出费用花了8000多元,剩下的50000多元我拿了。2011年以来村上有些工程投入不少,支出总共有15000元左右。剩下的30000多元在城南转租了一个门面。这10万多元到账后我没有和村上或者乡里的干部讲过这件事情。我觉得乡里的会计服务中心和审计局办事上都有漏洞,都有很大责任。如果没有这些情况,也不会造成我今天的后果。

(3)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26日15:45-16:10对郭**的讯问笔录(第二次)

同以上讯问笔录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补充:当时去审计局办理债权债务确认手续,字是我签的,会计尚和支书秦没有上来陵川,是我代签的。

(4)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9日15:25-16:40对郭**的讯问笔录(第三次)

同以上讯问笔录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2014年5月6日对郭**的讯问笔录

(6)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5日09:10-09:29对郭**的讯问笔录

101014.6元义务教育化解款我记得给了侯**32000元,给村上垫资的钱款数额说不上来,主要是招待费和修路费,垫资的费用支书秦*会计尚知道。

(7)自书材料

郭**2014年3月21日在陵川县检察院办案区自书材料

2011年大约八九月份,我接到财政局办理普九债务的通知,随时我通知河南侯**来办理,他到了陵川县后,我问他修学校欠他多少钱,他说欠29000多元,我说通知上的钱是十万多,他说修学校共花了10万,合同是我和辛做的,是假的,当时我想如果不办理,钱也到不了集体的账上,老*说这是辛做了一锅饭吃不了,让你赶上了,之后他讲了条件,除了给他应得的29000元,还应该一定的补偿,剩余的钱让我拿上给村里办事,钱到账后,我给了侯**应得的29000元,另给他3000元作为补偿,剩余的68000我全拿上,其中交税7000多元,租车等开资8000元,剩下的50000余元我全拿了。郭**2014年3月21日

(8)被告人郭**开庭审理期间的供述与辩解

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29、被告人侯**的供述与辩解

(1)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18日14:00-15:40对侯**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2)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25日16:40-17:50对侯**的讯问笔录(第一次)

(3)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9日16:55-19:20对侯**的讯问笔录(第二次)

我告诉郭**工程款是16到17万,报税的时候以15万元报,因为税率是百分之四点几。办理税票的钱应该是我出税款,但我身上没有钱,郭**说他来想办法,不知道郭**用什么钱交的税款。有一次在郭**家,在郭**与牛的谈话中我才知道当时办税票的钱是和牛借的。是否还有其他借款我就不清楚了。牛和郭**之间有没有什么经济往来我不清楚。

办完手续等了几天一直没有拨款我就回了河南。过了几天,郭**通知我钱到了,我就来到陵川和郭**、牛一起去了银行,他们取了钱后,又到大厅让我去签了字。回到郭**家,郭**给我3万元,当天郭**和牛就把我送回河南了,他们还在河南住了一晚,第二天我们还去红旗渠转了转,之后他俩就回陵川了。

申请国家义务教育化债款的事情,2005年三道河学校修好以后,辛一直欠我2万元的工程款。2008年国家有政策要清理债务,辛为了多申请款项,就把我叫到陵川,要我按照欠款10万多元进行申报,他还和我说:要是有人问你欠多少工程款,你就不用说,让我来说。辛告诉我这10万多元钱已经进不了集体账。他叫我和他去陵川秦家庄乡农村信用社办了一张存折,辛把存折拿上了。辛对我说等钱拨下来,他得一部分,我得一部分,肯定会让我满意的。我领会的是除了2万元工程款以外,还要多给我一点。

我得的3万元钱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今天说的和前两次说的不一样,是因为前两次我心里不平衡,要了10万多,只给我3万元,应当以今天这次说的为准,我愿意退出钱款。

(4)陵川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5日10:00-10:06对侯**的讯问笔录(第三次)

101014.6元义务教育化解款,郭**给了我30000元,一分钱也不多,我不会记错。

(5)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2014年5月6日对侯**的讯问笔录

同2014年4月9日16:55-19:20对侯**的讯问笔录(第二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补充内容:我和郭**分花了国家十来万元钱,郭**和另一个人在河南红旗渠玩是我出的钱。三道河村欠我差4元不够2万元钱当时辛给我打的有条,后来条不知道哪了。郭**找我当时时问过该给我多少钱,我说都是我的,国*说他要找人核实,我就说实话了,说欠我2万元,后米他给了我3万元。

(6)被告人侯**开庭审理期间的供述与辩解

表示自愿认罪,辩解其和秦家河庄三道河村原支部书记辛**工程款时,尚有19996元未予结算,辛当初要求其帮忙申请义务教育化债款时,答应不会亏欠他,实际上其贪污的款项系10000元,而并非30000元。

针对被告人郭**、侯**提出的辩解以及郭**辩护人张**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原审法院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张**辩护被告人郭**为村集体垫支27230元费用,应从起诉指控的贪污数额93729.49元中扣除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出台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政策,在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三道河村时任支部书记辛与被告人侯**商议,制作账页,虚假申报国家款项。被告人郭**联系侯**办理该款期间,得知该款系虚假申报而继续冒领,侵占的财产系国家所有,依法应退归国家。被告人郭**为集体垫支费用,虽有相应证据证明,但该费用的性质与其侵占的国家财产分属不同性质,不应用属于国家的财产去抵顶其为集体垫付的费用。辩护人张**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辩护人张**辩护被告人郭**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二是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被告人郭**接乡政府通知办理义务教育化债款过程中,获知该款系辛、侯**虚假申报的情况后,其身为村委主任,并未加以制止,而是与侯**商议私分,共同犯意明显,此后到审计部门办理手续,到税务部门交纳税款,到农业银行以侯**的名义办理债权人卡账,并将所办理的侯**银行卡亲自保管,在财政部门拨付款项到位后,分占大部分款项。被告人郭**作为本案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犯罪表现积极,作用明显,既非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也非辅助作用的帮助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从犯特征。辩护人张**辩护被告人郭**系从犯,具备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辩护人张**辩护被告人郭**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有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确定的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依法从宽处罚的行为。经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查办本案期间,被告人郭**多次向检察机关反映本村原支部书记辛**义务教育化债款的事实,并提供辛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线索。经检察机关核查,辛虚造账页虚假申报义务教育化债款的事实存在,该款下拨后,本案郭**、侯**将该款贪污,郭**举报辛虚假申报义务教育化债款构成犯罪,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检察机关对郭**举报辛的其他犯罪线索进行核查,也未发现辛的犯罪行为。据此,辩护人张**辩护被告人郭**有立功表现,没有证据证实,该意见不能成立。

4、关于辩护人张**辩护被告人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初查期间,郭**于2014年3月21日接通知后去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交代了其与侯**贪污义务教育化债款的犯罪事实。3月24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郭**于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执行逮捕。郭**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均如实供述其贪污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检察机关初查本案期间接通知后及时去到检察机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系自动投案,在同日对检察机关的询问中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在以后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期间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辩护人张**就此所作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5、关于辩护人张**辩护被告人郭**当庭表示愿意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当庭表示愿意退赃,庭后其家属也曾表示愿意代郭**退赃,但直至现在,并没有退赃的具体事实,不具备退赃的从轻情节,辩护人张**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侯**辩解其和秦家庄乡三道河村原支部书记辛**工程款时,尚有19996元未予结算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侯**2005年承包修建秦家**河小学教学楼的工程款项,总计工程款161426.60元,至2006年元月结算132682.35元,剩余28744.25元于2008年12月8日、2009年3月15日分别结算26000元、2744.25元,至此,工程款项全部结清,此事实有三道河村往来账页及账页所附记账凭证侯**出具的收款条据,证人辛的证言与被告人侯**本人的的供述互相验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侯**当庭否认该事实,辩解尚有19996元未予结算进行抗辩,该意见不能成立。

7、关于被告人侯**辩解其贪污的款项应认定为10000元,起诉指控其贪污数额错误的意见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关于对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本案被告人侯**、郭**共同贪污义务教育化债款,贪污犯罪所指的对象系共同贪污数额93729.49元。由此,对侯**、郭**贪污数额的认定,均为93729.49元。被告人侯**就其贪污数额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但对于其分赃数额相对少的情形,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郭**上诉意见:一、上诉人郭**为村集体垫支的27230元费用,应从认定的贪污数额中扣除。二、上诉人系本案的从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导致量刑失当。三、上诉人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侦查机关还没有查证。上诉人立功行为有待进一步确实,原审判决不予认定不妥。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告人侯**辩护人提供施工合同一份。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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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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