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建议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丽新、被告人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年初,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县金丰合作社)和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佟铁石(另案处理)向时任桦川融兴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县融兴银行)行长倪表达了想从县融兴银行贷款的想法,并于同年3月,佟铁石在得知县融兴银行有扶贫贷款后,分别在3月和4月,以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的名义向县融兴银行申请两笔贷款共计2000万元,并分别以7700吨化肥和5700吨化肥作为质押物为两笔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县融兴银行信贷人员按照规定实地核实质押物时,发现质押物的数量及价值严重不足,并将情况及时汇报给倪。倪在明知质押物严重不足不符合质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将每笔1000万元贷款发放给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合计2000万元。佟铁石在收到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欠款和购买化肥等事项。经查,县农资公司和金丰合作社实为一家企业,截止至2018年4月,负债率高达199.39%,现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贷款手续档案复印件、企业工商档案复印件、银行流水查询、企业账目复印件、证人佟铁石、张某、陈某1、孟某1、陈某2、孙某1、李某1、王某1、李某2、齐某1、郭某1、霍某、徐某1、田某1、景某1、石某1、邹某1的证言、被告人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倪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倪作为县融兴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县农资公司获得融兴银行贷款后,于2017年1月,收受佟铁石5万元感谢费。2017年2月,倪收受佟铁石10万元后,在明知佟铁石提供的质押物不符合质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仍将2000万元贷款发放给佟铁石所控制的县农资公司和县金丰合作社。倪将收受的15万元交给其妻子韩某用于家庭支出。
2016年5月,桦川县立佳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急需资金收购粮食,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县立佳合作社获得融兴银行贷款350万元后,收受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叶某115万元感谢费,倪将此款交给妻子韩某用于在哈尔滨银行购买15万元的基金。
2016年春节前,桦川县润丰玉米合作社因抵押物变现困难,未能顺利从融兴银行获得贷款。该合作社实际控股人付某将4箱飞天茅台酒送给倪后,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获得融兴银行贷款500万元。茅台酒被倪用于宴请亲戚朋友。此酒经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桦价认记鉴字【2018】第001号鉴定,价值人民币3.84万元。
综上,被告人倪受贿合计人民币33.84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桦川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身份证明、任职批复及岗位职责说明书、桦川融兴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许可证、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银行借款及转账凭证、扣押款物清单、证人佟铁石、叶某1、韩某、李某3、付某、王某2、王某3、石某2、陈某3、李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倪的供述与辩解、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桦价认纪鉴字【2018】第001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认为倪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对此辩护人提供下列证据:1、倪向哈尔滨融兴银行所作的关于贷款的情况说明。2、证人韩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
经查,倪知道县农资公司和县金丰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均为佟铁石,两企业系关联企业。截止至2018年4月,负债率高达199.39%,现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2016年,倪作为县融兴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县农资公司获得融兴银行贷款后,2017年2月,佟铁石给倪人民币10万元,2017年3月倪再次帮助佟铁石办理了2000万元贷款。发放给佟铁石所控制的县农资公司和县金丰合作社。倪将收受的10万元用于家庭支出。
2016年5月,桦川县立佳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急需资金收购粮食,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县立佳合作社获得融兴银行贷款350万元后,收受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叶某1人民币15万元感谢费,倪将此款交给妻子韩某用于在哈尔滨银行购买15万元的基金。
2016年春节前,桦川县润丰玉米合作社因抵押物变现困难,未能顺利从融兴银行获得贷款。该合作社实际控股人付某将4箱飞天茅台酒送给倪后,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获得融兴银行贷款500万元。茅台酒被倪用于宴请亲戚朋友。此酒经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84万元。
综上,被告人倪受贿合计人民币28.84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桦川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经查,2018年10月22日,桦川县公安机关在侦办佟铁石骗取贷款一案过程中,发现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原行长倪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并对倪采取了强制措施。2018年10月23日,桦川县公安机关将倪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移交桦川县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6、韩某证言。证实倪在2016年5月份,在我们居住的华泰小区家中给过我一个黄色的茶叶盒子,里面装有15万元。2017年1月份春节之前,倪在我们居住的华泰小区家中给过我一个牛皮档案袋子,里面装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7年2月份,春节之后,倪在我们居住的华泰小区家中给过我一个深米色的茶叶盒子,茶叶盒子里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
8、李某4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下午佟铁石第一次1000万贷款前后,日期我想不起来了,司机陈某3(2017年冬天离职了,无联系方式)开车,佟铁石坐副驾,我坐在后面,车开到融兴银行好像是等人,在等人的过程中,佟铁石和陈某3聊天,佟铁石意思等倪说要喝酒,得给上点态度,我理解就是送礼的意思,他后备箱里有茅台和中华烟,他总备着这些东西,请客吃饭用。
9、石某2证言。证实佟铁石经常在我这提取现金,所以给佟铁石拿的5万元现金的事情我记不清了。2017年2月21日金额10万元,用来租库房,经手人是崔惊龙,这张票据是佟铁石给我提供的,2017年2月21日,佟铁石从公司财务账上拿了10万元钱,之后给我提供的这张票据,我在入账时,就记上佟铁石用款,佟铁石具体干什么用了,他也没跟我说,我也没问。
10、李某3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至今在立佳合作社任出纳员,叶某1是立佳合作社法人,是其岳父,2016年5月的一天,叶某1到我工作的财务办公室,要取15万元现金,我问他是公用还是个人用,他说个人用,我就从叶某1交给我保管的私人钱中取出了15万元现金,交给了他,他平时会把一些个人的钱交给我保管,我就从他个人的钱中取出15万元现金交给他。这笔钱没体现在立佳合作社的财务账上,是叶某1个人的钱。
15、孙某1证言。证实了2017年1-3月份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买化肥的数量价格。现金进货862.8161万元,赊购进货762.36827万元。
1000万,我当时就把欠我的钱要回来了,我作为金丰合作社法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我就是卖货的,佟铁石公司没钱遇到困难时候,让我们公司员工帮着出去抬钱,都给他抬过钱,我给他抬过好多次,多少次我都记不清了。短期的给了没有欠条,长期的给打欠条,现在还欠我20万左右。我用我丈夫景昆志名义给抬的款,2017年4月份佟铁石公司进来钱了,他还给我24.6万元。
20、霍某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佟铁石贷款两笔,分别是1000万元,信贷员将所有档案制作完成,按照他们自己写的调查报审查报告向授信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报告。我们两个委员会根据他们描述,有疑问的提出疑问,他们负责解答。没有疑问的我们委员进行表决通过后提请行长审批。贷款是由信贷员去现场,我们听汇报。并不知道佟铁石质押物不够贷款数量,我们银行在了解到化肥灭失后,采取了补救措施,让佟铁石找几家合作社给他担保,手续由信贷员提供的,我们只是按工作流程,对信贷员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审核,授信审查委员、贷款审查委员会不负责调查具体情况。
22、崔惊龙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佟铁石、陈某7、孙某2他们几个人来找我,提出他们在桦川县万宝村建个厂房,邀请我去生产化肥,他们是桦川县十个重点项目之一,必须得有项目生产,他们没有生产,让我去帮忙,我去看了下。当时库房里有1400.5吨的尿素。大约250万左右。当时谈的房子让我白用,尿素定价后和我换混肥,后来让我投设备,当时没签合同都是口头约定,没说房租多少钱,后来谈的我投资生产线,第一年我投的设备给他留下顶房租,2016年11月份,我第一次投资了价值9万元的生产线,佟铁石说设备有点少,第二次佟铁石定套价值33万左右的设备,他付5万元定金,我付的28万尾款。过了年,2017年的正月十五我开始生产化肥,从2月底、3月初开始,佟铁石从我这拉走了1700多吨混化肥,价值320万左右,佟铁石差我64.5万货款,当时结算单佟铁石给我签字了,我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
25、邹某1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注册的桦川县德鸿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有执照,没有运营。没有厂房,没有办公单位,没有办公人员,我找的顶名的有相洪某,葛某、姜某1、孙某3。郭某2、姜某2不是真实出资,是我虚构的成员,我给佟铁石提供了桦川县德鸿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我的名章,其余的都不是我提供的。谁弄的我也不知道,没人找过我。就是铁石找我用我名下的合作社给他顶名应付上面银行检查的事。
26、田某1证言。证实2017年4月11日,我注册了桦川县鑫东方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城镇东方村,我、徐某3、徐某4、文某、终国株、轩劲海,不是现金出资、是以土地和农机具的形式出资的也没有资产,就是有成员的土地和农机具,价值10万元左右。成员都是真实的成员,注册成立以后就没实际经营。
28、徐某1证言。证实其是瓮福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出纳员,主要经营销售化肥农药,桦川县农产品生产资料老板叫佟铁石,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我们业务员上报财务,然后我记账。佟铁石和我们公司多次签订购销合同,有时候不按照执行,他购买的化肥数量和合同不符合的时候,我们会按照他的要求给发化肥,购买化肥的时候不一定交全款,先付一部分定金,过后再结账。我们有对公账户,账户:09×××59。2017年我公司由我经手收到一笔是2017年4月19日收到500万,一笔是2017年4月28日收到500万。原因是因为记账延迟。可能因为货的品牌不一样我分两笔记账的。当天打到贵阳石能福集团总部资金池了。我们公司有规定,进来钱必须打到总部的资金池客户对公账户出来的钱客户会打进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如果客户不方便会打进我个人名下的卡里,我在汇给公司。我在公司记账分两笔,一笔是2017年4月7日记账400万,一笔是4月15日记账381120元。从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9月一共购买过价值1572325元化肥。我们会把明细提供给公安机关。佟铁石还欠我们公司70万元货款。
29、佳银监复【2011】2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佳木斯监管分局文件、营业执照、银行简介。证实桦川融兴村镇银行依法成立,系国家控股银行。
30、佳银监复【2016】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佳木斯监管分局文件。证实2016年1月21日,核准倪桦川融兴村镇银行行长兼职董事的任职资格。
31、扣押决定书。证实2018年11月1日,县纪委监委对倪建行活期存款30万元予以扣押。2018年12月4日,3.84万元予以扣押。
33、韩某建行存款15万元。证实:2016年6月2日建行存款15万元整。证实了倪受贿款项的去向。
34、韩某哈尔滨银行购买基金15万元。2016年8月2日哈尔滨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回单(个人客户)客户姓名:韩某,产品名称:丁香花理财富赢201607号45期,分红方式:现金分红。证实了倪受贿款项的去向。
35、融兴银行发放贷款凭证。证实2016年7月2日,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桦川融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融兴银行发放贷款1000000000元,贷款用途购买农资。2017年3月23日,桦川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桦川融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融兴银行发放贷款10,000,000,00元,贷款用途购买农资,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4日分2笔,每笔500万由银行打入。
36、农资公司贷款档案。证实企业贷款状况。
37、金丰合作社贷款档案。证实企业贷款状况。
38、农资公司和金丰合作社质押物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0月28日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在2017年时实为一家公司,财务上只有一套账,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也为同一团队,两公司2017年初化肥库存量合计为233.745吨,价值471,977.91元,2017年1-3月20日进货总量5612.605吨,价值10,891,421.50元,1-3月份销售总量4,864.12吨,实际库存为982.231吨。2017年1-4月19日购进化肥总量9,486.471吨,价值18,272,736,50元,1-4月19日销售总量7576.52吨,实际库存为2143.696吨。证实了贷款时质押物数量不足。
40、农资公司贷款去向。2017年4月19日由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入佳木斯农行西林支行开户的瓮黑龙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08303101040017659)人民币500万元
41、农资公司和金丰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材料。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是两个企业;实际为一家公司,共用一套账。截止2018年4月30日,资产总额:
38435765元,负债:76628033元,利润总额亏损58192268元,资产负债率199.37%。
42、申请担保说明、质押物出售说明。证实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合作社于2017年3月23日在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取得1000万元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由于经营需要,合作社于同年6月份将7700吨质押化肥全部出售用于公司周转,后申请追加为合作社担保贷款。
43、石某1合作社、鑫东方合作社、德鸿合作社、春鹏合作社担保档案。证实为佟铁石贷款担保手续情况。
44、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桦价认纪鉴字【2018】第001号鉴定书。证实四箱茅台酒2016年1-2月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400元。
45、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22日,桦川县公安机关在侦办佟铁石涉嫌骗取贷款问题过程中,发现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原行长倪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并对倪采取了强制措施。2018年10月23日,桦川县公安机关将倪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移交桦川县监察委员会,倪被检察机关批捕。
4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倪的基本身份信息,系年满18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该人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一、被告人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上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倪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8.84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