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3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市发布了2022年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利辛县江集镇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江集镇某农资店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品种为假种子。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共10袋,该批种子是当事人在未取得“漯麦8号”小麦种子品种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自己私自包装的。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漯麦8号”小麦种子150千克,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谯城区某书店发行侵权盗版图书案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公安、街道、社区等单位进行联合执法,在谯城区薛阁街道某书店5个仓库内发现疑似盗版教材和教辅等出版物。经立案查明,暂扣图书涉及80余家出版社,合计14.79万册,其中盗版图书4.98万册,非法经营额150余万元。该案为我市组建地级市以来,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模最大的案件。
案例三吴某某侵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公司员工保密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在任职期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后吴某某离职,并去第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为该公司带去了原就职公司的部分客户和员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存在违约行为,酌定吴某某赔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案例四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海南某农业公司是“晓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被告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处购买一个标牌标注有“晓蜜25号”字样的哈密瓜,标牌完整包含了案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容易导致混淆,遂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原告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1000元。
案例五涡阳某珠宝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及“冰墩墩”形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处以没收“5G精品吊坠”1个,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利辛“防火止回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高密度组合式厨卫防火止回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人发现利辛县某楼盘项目中,大量使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遂向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较大的区别,不构成侵权。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侵权事实不成立,驳回请求人李某某的请求事项。
案例七涡阳某男装店销售侵犯“耐克”及“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八谯城“酒瓶(龙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4月,在谯城区市场监管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某食品经营部赔付请求人梁某16000元作为经济补偿,请求人同意被请求人继续使用库存剩余酒瓶(龙纹)至2023年1月15日。
案例九王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2年8月17日,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某网购平台上低价出售高档品牌白酒。经查,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间,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首的团伙从宁某某处购买高档品牌假酒在某网购平台销售。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获利约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王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于2022年10月20日成功告破,该团伙6人全部到案。
案例十亳州高新区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亳州高新区某书店进行检查。经查,该书店货架上摆放有《米小圈》系列书籍30本、《查理九世》8本,经立案查明,由出版社进行鉴定后,判定其为侵权盗版复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李锦文通讯员杨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