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专利权专利侵权知识产权保护

(二)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关系最为密切和直接。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引导、激励、促进和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取决于保护强度和水平是否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创新能力和发展目标相适应。专利权是科技类知识产权的主导类型,在专利权保护中,尤其需要正确把握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

一是要适当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虽然很低,但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科技和创新能力增长较快,一些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些领域具备了冲击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和条件;就本国专利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量而言,2010年我国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专利申请国。在这种形势下,我们需要适当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根据专利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特点和产业政策等,通过权利要求解释、等同侵m权等裁量性法律标准的适当行使,使专利权的保护强度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星相适应,符合我国创新和发展的实际,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对于j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金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

二是要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要使专利权得到公平保护,又要使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稳定和可期待的预期。为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坚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折中解释原则;确定保护范围时,坚持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避免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随意性。坚持保护范围内的严格保护,对于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则应依法给予严格和高强度的保护,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充分实现。对于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内容,则应依法肯定行为人的利用自由,促进技术的传播和运用,实现力度和适度的统一。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文件:《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一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演讲>(2012年2月1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三、加大科技成果权保护力度,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12.依法加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科技进步的新趋势和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以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和增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为重要目标,准确贯彻专利法立法精神和正确进行侵权判定,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增强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加大涉文化领域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科技创新对文化发展的引擎作用,推动提高文化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13.正确把握专利权保护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折中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视专利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不应把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应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

14.正确运用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遏制力度。准确把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禁止反悔、捐献等判断规则,继续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等同侵权应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简单机械适用等同侵权或者不适当扩展其适用范围。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等同侵权和相同侵权中均可适用。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整体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定方法,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以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为核心,以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相同或者近似作为判断侵权成立的根本标准。正确适用现有技术和设计抗辩,被诉侵权人以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或者一项现有设计与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的显而易见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15.妥善审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依法保护方法发明专利权。在适当考虑方法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实际困难的同时,兼顾被诉侵权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依法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公众所知的,制造相同产品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要针对方法专利侵权举证困难的实际,依法釆取证据保全措施,适当减轻方法专利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提供了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在审査判断时应注意采取措施予以冨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瑟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金通知)(2011年12月16日,法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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