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忽悠团”卖未登记化肥假种子减产兽药山东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山东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济南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政府督查室通知,反映江苏南通徐先生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的“MC670”玉米种子,种植后造成减产,怀疑是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网店将“MC670”玉米种子销售至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MC670”玉米种子分装成小规格的玉米种子,并通过网店销售,涉案玉米种子货值金额共计648.76元,违法所得527.6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68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济南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4年6月,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济南某公司在网络平台违规销售农作物种子。

经调查,当事人于网络平台销售的“丰两优华占水稻种(国审稻20196105)”、“丰两优4号水稻种(豫引稻2007003)”、“C两优919水稻种(国审稻20196038、国审稻20186097)”、“蠡乐969玉米种(皖审玉20221016、川审玉20200002)”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涉案种子货值金额462.29元,违法所得462.2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29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菏泽市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请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忽悠团”销售的产品标注生产公司为青岛xxx化肥有限公司,此产品实际上是菏泽市x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在菏泽xxx化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两种肥料产品(商品名称为:脲酶多肽氮、功能性肥料)。

以上两个产品是应当登记未登记肥料产品,属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总计生产104吨,货值9.9万元,已销售59.4吨,销售金额55900元。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9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菏泽市单县鹿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化肥“忽悠团”农资仓库内存放当事人销售的菏泽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肥料(均标注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其中“山田粒粒宝,氨基酸聚控肥”标注含有机质≥6%,且没有肥料登记证。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56元、罚款16056元的行政处罚。

5.济宁市泗水县孔某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2024年3月,泗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反映孔某某在圣水峪镇王家沟村销售肥料的举报线索,随即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其销售的产品标识为丰鑫宇碳基双钾型复合微生物菌剂其有效活菌数含量与登记不符,认定该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6.青岛市平度市杨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12月,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生猪养殖户王某举报,怀疑其从杨某处购买的两种兽药产品“离不了”“德普宁”存在问题。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销售给王某“离不了”和“德普宁”两种兽药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51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杨某非法经营数额已经大于5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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