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草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种子法后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对我国现代种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世界上工业化完成较早的国家要晚很多,但我们奋起直追,成效明显。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专利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我国已成为世界专利大国。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都走上法治化轨道。与专利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过去总认为利用自然遗传资源培育新品种,科技含量不高,这是误解。选育动植物新品种过程漫长,培育一个植物新品种一般需要8—10年,选育一个畜禽新品种,要花费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特别是现代育种科技变革迭代,基因组学、分子生物学、合成生物学、信息生物学、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信息技术等广泛应用于动植物育种领域,现代种业已进入“常规育种+现代生物技术育种+信息化育种”时代,是科技含量很高的知识产权领域。2021年的种子法修改,聚焦提高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在育种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之间建立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原始创新提供法治保障,实现种业振兴。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现状
二、种子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种子法修改,立足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通过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新种子法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需要种子DNA身份鉴定等技术支持。在农业领域,农业农村部已建立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及27个分中心,建立了水稻、玉米、小麦等作物1万多个品种的DNA指纹数据库,制定了35种作物的分子鉴定技术标准。按照积极稳妥的思路,可以分作物、分阶段实施。
(五)强化侵权赔偿力度。新种子法从五个方面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明确将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明确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是关于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又称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这个原则通常是指,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经其许可的经营主体售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该批产品享有的权利即行用尽,不得干预购买者对该批产品的后续处理,如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不同类型的知识,其权利用尽的情形会有不同。如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当事方利益的机制,既体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体现特定条件下专利产品的自由流通性。
新种子法修改决定共十九条,上述是主要内容,其他修改就不一一赘述。
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专利法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的植物的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如种子等),属于“植物品种”的范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植物的细胞、组织和器官,如果不具有上述特性,则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可以授予专利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财产权。育种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品种资源、育种材料、中间材料、制种亲本(自交系)、制种技术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具备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
(三)商标法
(四)刑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等,分别设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多个罪名,对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以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作出规定。
2021年修改的种子法,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演变发展史上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如果说,2015年修改种子法,为我国种业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2021年的修改,则为我国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