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过程中,被告首先提出不侵权抗辩,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只是涉案专利的一个部分,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通过律师调解员调解,原、被告双方比对后,对以下事实进行了确认:1.原告专利为成套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2.涉案产品与涉案成套设计专利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解释后,被告认为自己的产品确实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案件结果概述
四、点评
本案中,律师调解员充分发挥知法、懂法的专业优势,向被告及时阐明解释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的各类情形及化解方式,通过调解案件案例与法治宣传相结合方式,充分让当事双方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仅提高了调解效率,还为类似调解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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