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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2、案例
企业所得税上,“农技推广”的税收优惠力度相对更大,在所得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也可全部免征,但政策适用性相对不够明确清晰。
印花税适用税目分析: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应该按“技术合同”税目还是按“产权转移数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数据”税目计提印花税,在较早之前的(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中进行过划分,该文件第一点明确了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技术实施许可应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税目计提印花税。印花税文件中对于“技术”也仅提及了专利与非专利技术。
4、结语
同时也期望税务部门可以对各税法文件中“技术”的定义进行明确统一,以及对类似“农技推广”农业服务的定义做出更详细的解读,帮助农业从业者更清晰地去选择适用自己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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