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处罚决定书称,2020年8月11日上午10时许,该局接到举报歙县桂林镇一家店名叫歙县**农资经营部销售无标签农药。当日下午,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行3人现场对该农资经营部执法检查,在该经营部店内和仓库内所有摆放农药的地方检查未发现被举报无标签的农药。同时对该经营部的农药进销电子台账记录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的销售记载。
在现场,执法人员询问该经营部当事人(业主),当事人当场承认被举报的无标签农药情况属实,确实是从本经营部内销售出去的,也是最后一瓶,事发当日当事人不在经营部,是由当事人妻子销售出去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经营部内已无该农药库存,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了当时在该经营部购买的无标签农药样品,该样品剂型:水剂,每瓶净含量1000克,提供的无标签农药样品经双方认可后作为依据和证据进行保存,并作为送样检测的样品用。
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无标签农药样品成份中含有国家禁用的百草枯阳离子质量分数8.1%。
处罚机关认为,该经营行为已违反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书面递交不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申请。因当事人经营部销售的农药产品是无标签农药,经送样检测后报告结果显示“敌草快”成份中含有国家禁用的百草枯阳离子隐性成份,属于假农药产品。
按照有关法规,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整;二、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人民币合计壹万伍仟壹佰壹拾贰元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