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8大农资经营违法行为,一条都不能犯!农药管理条例

销售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品牌的农资产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监管规定,还可能对农民的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案例:2022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宜昌枝江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肥料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伪劣肥料53吨。经查,2022年6月,某磷化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购买有机肥原料、定制包装袋,组织在其工厂生产有机肥料,在产品未经过质量检验检测、未取得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徐某某组建销售团队,安排专人在农村及偏远地区宣传,采用包接包送包餐的方式,诱导有购买肥料需求的农民群体参加其举办的种植技术培训和新产品推广会,安排专人冒充资深农业专家,骗取群众信任,虚构、夸大产品功效,忽悠群众以高价购买廉价劣质肥料,给农户造成重大损失。

03、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虚假宣传违禁词汇类别:

绝对化用词:这类词汇包括“最”、“最佳”、“最具”、“最爱”、“最优”、“最好”、“最大”、“最高”、“最高级”、“最先进”等,它们往往用于夸大产品的效能或品质。

排名类用词:如“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NO.1”、“TOP.1”等,这些词汇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在市场上无可匹敌。

04、

超范围经营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销售未经批准的农资产品。

案例:2023年4月18日,延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匿名投诉称宝塔区某种业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发现一箱溴鼠灵,内装66支,10毫升/支,标签上印有“限制使用”字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农药拍照留取物证,调取了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作为书证,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经批准对该农药予以扣押。4月1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鼠灵1箱,100支/箱,自用了24支,销售了10支,未销售66支,销售价5元/支,货值总金额380元,违法所得5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的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溴鼠灵66支;3.罚款5000元;4.郭某10年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05、

侵犯知识产权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盗版种子、农药等。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玉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06、

不正当竞争

通过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770000元。

07、

未履行告知义务

在销售农药等特殊农资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

案例:2020年6月,李某健从农业公司购买“甲氧咪草烟”除草剂,购买该除草剂时未有人员向其说明该除草剂使用事项。使用一周后,李某健种植的直播稻金粳818出现药害症状。2020年7月10日,李某健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反映其种植的直播稻金粳818出现枯死苗现象。7月24日李某健申请鉴定。专家组通过调查结果分析与讨论,形成鉴定意见:鉴定田块出现死苗主要原因为除草剂药害。李某健与农业公司就产生的损失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中,李某健从农业公司购买涉案除草剂,在使用一周后出现药害症状,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局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本案水稻受害与除草剂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而且还负有对购买农药的人给予技术指导的义务。农业公司作为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时,没有仔细地询问调查并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虽然其出售的农药本身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没有详细了解李某健水稻的生长状态,没有建议其谨慎使用,或者经过试验无异常后才用,导致李某健给水稻喷施后出现不良后果。

因此,农业公司在对李某健给予技术指导方面存在欠缺或不当,属于产品销售者的不当行为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出现的异常问题,与造成李某健的水稻枯死苗现象及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8、

违反环保法规

案例:2023年4月,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高州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豇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常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该合作社于2022年12月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批发商行销售了274.5公斤豇豆,销售金额0.21万元,该批豇豆常规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案发时,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售出。2023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50条之规定,高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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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州市农业农村局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http://www.pengzhou.gov.cn/pzs/c178597/2024-11/18/content_4a8c6c68ceb844228eb8ffd709ca8a36.shtml
2.从执法实务谈农药的认定:农药管理范围界定与认定流程(含案例解析)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上述农药范畴,不按照农药管理。 1.4 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农办法函〔2020〕18号) 驱鸟剂是一种在种植业、养殖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飞机场等需要避鸟场所广泛使用的投入品,对https://www.reach24h.com/agrochemical/industry-news/pesticide-recogn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