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宾阳县稻丰农资批发部(梁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NPUJU10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宾阳县宾州镇
2023年05月15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U23-T00177)显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其中水份、包装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20412-2021《钙镁磷肥》、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商: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标称】、产品标称:匀泉“钙镁磷肥”、规格:25Kg/袋、执行标准:GB/T20412-2021、供货日期:2023-02-05)。2023年5月1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编号:U23-T00177)送达至宾阳县稻丰农资批发部,同时送达《宾阳县市场价格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宾市监责改【2023】30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和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06月06日经报县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匀泉牌“钙镁磷肥”(生产商: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标称】、产品标称:匀泉“钙镁磷肥”、规格:25Kg/袋、执行标准:GB/T20412-2021、供货日期:2023-02-05、基数10吨)以830元/吨价格销售。至案发购进的矿泉“钙镁磷肥”全部销售完毕。购进成本为830元/吨,销售价格为830元/吨,货值金额为83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U23-T00177)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30992-1)
2.送达回证;
3.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打印件(U23-T00176、U23-T00177);
4.《宾阳县市场价格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宾市监责改【2023】30号);
5.宾阳县稻丰农资批发部《整改报告》1份;
6.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3张;
7.抽样现场照片2张;
8.梁坚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9.询问笔录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宾市监罚告〔2023〕2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宾阳县稻丰农资批发部(梁坚)销售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适用从轻处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至可代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主办: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技术管理:宾阳县科学技术和数据局运营管理: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