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质量检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数据检验管理标准规范
要保证质检机构“产品”的数据准确性,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技术人员科学的抽取样品及制样
抽取样品必须抽成品库里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的随机性和样品的代表性。
2、要加强实践环境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检验必须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有一定精度的仪器设备进行,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是检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条件。因此,在检验工作中,必须按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其时常处于完好状态。为了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实验室应对影响检验过程的人、机、料、法、环、测等要素进行控制,
3、要注意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现行有效性。
正确选择标准的一般原则是:首先选择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强制性标准时,应选择被检产品采用的现行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若上述两种情况都没有,则应选择被检产品生产企业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型产品的其他企业的标准不能做为检验依据。
4、完善质量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的审核与评审制度。
有效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详审,不断排除影响检验结果的异常因素,改进检验过程质量。对检验报告形成的全过程制定相应配备的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科学、严格的制度,是提高报告质量的基本保证。
我们可以在一定周期内抽查一定数量的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及其有关的原始记录、抽样单、审批手续等进行评审,及时发现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数据错误或结论错误的信息通知委托方,以减少对委托方的损失,同时,我们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检验报告质量和检验工作质量。
5、检验人员在编制检验报告时,注意检验报告的规范性。
原始记录:包括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应保证真实可靠,原始记录不应是重新抄正的“原始”记录。
检验结果与检验结论:当检验结果中的实测值与标准值相当接近,但按全数值的比较法或修约值比较法均判为不合格时,为慎重起见,应按同一条件重测几次,取其平均值;或使用其他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查其复现性程度。根据检验结果,依据采用的有关标准准确地为受检样品下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标志与用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检验报告封面上应使用CAL标志,这是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检验报告中有关人员应签字,或用其印鉴盖章,不得使用代号或代码章,以证实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6、建立数据比对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和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检测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质监系统必须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才能适应当今科技日益发展的需要。尽管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而不是检测出来的,但必要的检测手段却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质检机构应严格用人制度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展,检测方法不断更新,检测工作对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要求不断提高。为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必须对检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全方位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如鼓励自学,组织内部工作学习化和学习工作化,用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从法律法规、质量意识、检测技术和管理知识水平培训等方面,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使检验人员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经验和技能,造就一批精干、高效、懂业务、懂法律的质检队伍。
同时,还要做到灵活用人,实行聘用制,用竞争上岗的方式来创新用人环境,应聘考核合格的就要,不合格者坚决不要;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同岗位,不同级别,实行不同档次的工资;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等次不同,绩效工资就不同。以此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技能人才和实验室管理人才,以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快和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
二、实验室检测设备配置和管理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实验室检测设备配置不齐全,管理跟不上,势必影响质监事业发展。而今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质检机构必须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效果,要使出具的检验数据科学、准确、有说服力,就要必备精良的检验设备和高素质人才,这就要求质检机构要不惜投入一定资金购进精密、先进的检测设备来满足实验室的实际工作需要,所选购的检测设备计量特性应与检测计量要求相适应;选择合格的设备供应商,所选择的供应商应当有较高的质量信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其生产的产品能达到要求。
要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精密仪器应安排专人使用,使用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现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在组织资产清查、重新登记的基础上,对确需添置新设备的,要实行购置审批或备案制度,对设备的更新、升级等先进行咨询论证,防止盲目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确保检测设备量值的准确可靠,实验室所有设备要进行购买后首次检定/校准,周期性检定/校准和维修后检定/校准;为保证检测设备在两次检定/校准之间,保持检定/校准状态有良好的置信度,应对其技术指标进行核查。
三、质检机构须保证所出具检验报告的质量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其结论对于保证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质检机构应该保证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科学、公正、准确。
要出具一份高质量信息充足的检验报告,应涉及到抽样、运输、贮存、检测、原始记录、出具报告整个过程,每一步都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抽样时,为防止调包现象,采样人应自始至终都在样品现场;委托检验时,由委托单位提供样品,按照委托协议,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但编制检验报告的时候须注明来样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委托单位。检验时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标准按类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按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当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按照上一级标准进行检验;若被检产品的材料变化和性能要求不属于上一级标准范围内时,可依据企业标准组织检验。检验报告的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各步运算,要根据测量精度确定有效数字的位数,严格执行法定计量单位。编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时要具有完整、准确和科学的概括性,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用字要规范,这样才能提供出科学公正的检测报告。
四、质检机构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关键词: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分析;产品检验;机构
1产品检验过程中的主要基本职能
1.1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具有针对产品质量提升提出建议的职能
1.2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具有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的职能
1.3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具有出具产品质量报告的职能
1.4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具有控制产品质量的职能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另一个关键职能就是要保障不出现不合格的产品,不让不合格的产品转出。因此质量检验工作要对产品的质量给予科学合理的控制,要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质量检验工作还能够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能够提升和控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2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工作原则
2.1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要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性
2.2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要保障检验过程的科学性
在质量检验工作中,公正性以及科学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产品质量检验的科学性就没有质量检验的公正性。为了有效的保障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我们就要对参与检验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职业素养进行全方位培训和提升。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检验的科学性还要求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不能够出现检验数据错误,要保障检验数据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2.3在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要保障检验结果的权威性
3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于检验结果的控制措施
3.1在质量检验工作中要对检验措施正确的选择
检测手段包括计量器具,测量仪器仪表,试验设备,标准物质(样品)等。在产品检验时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要检测某一方面性能的要求而选用正确的检测手段。
3.2在质量检验工作中要对检验的环境以及条件进行控制
同样一台检测设备和同一检验人员在不同检测环境和检测条件下进行检测,其结果会不一致。所以要确定产品检测的环境要求和条件。如合适的空间,保证电、水、照明、通风,有的还要恒温、恒湿、防振、防噪声、防静电、防电磁辐射和净化空气等。
3.3在质量检验工作中要对检验方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郭京芳.论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J].计量与测试技术,2009(12):74.
[2]唐晓芬.走进WTO后的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3]肖诗唐,王毓芳,郝凤.质量检验试验与统计技术[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11.
关键词:食品检验;质量;管理
一、抽样过程的控制
二、食品检验过程的控制
1.指定有资格及能力的检验人员。
2.样品实施盲样。
3.使用有效的检测方法。(1)使用食品标准中所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方法,并随时更新,保证其有效性。(2)标准中有两种以上方法时,首选第一法(一般为仲裁法)。
4.仪器设备要求。(1)选择标准中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其精度和性能应满足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如,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检测,高效液相色谱仪就不能检验,“婴幼儿奶粉”,因其最低定量限为
5.标准物质和试剂的要求。(1)选择相应的标准物质和试剂,其纯度和有效期必须满足规定要求。(2)标准物质要索取标物合格证书,有可追溯性。如果是进口标准物质,通过实验室比对进行验证。(3)按要求贮存标准物质和试剂,防止失效。
6.环境要求。化验室环境指实验室内的温度、湿度、气压、空气中悬浮微粒含量及污染气体成分等。其中有些参数影响仪器的性能,有些参数直接影响样品测定结果。例如,温度过低,使天平的变动性增大;湿度过大,使电子仪器和光学仪器的性能变差;空气中的微粒和污染成分对微生物检验影响很大。因此,天平室、标准溶液室温20%左右为宜,仪器室一般温度应在18℃~25℃为宜,微生物检验室为无菌室(一般为100级洁净)。
7.合理的检验流程。收取样品登记编号(加贴唯一性标识、状态标识)下达检验计划领取样品样品制备二次编号(盲样)样品前处理(按检验项目不同分别处理,微生物除外)按项目分别进行分析实验(理化分析、仪器分析、微生物检验)数据处理提交原始记录汇总编制检验报告按规定审批、盖章发放报告三、实验室误差控制。我们进行食品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准确的分析结果,然而即使我们用最可靠的分析方法,最精密的仪器,熟练细致的操作,所测得的数据也不可能和真实值完全一致。这说明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我们掌握了产生误差的基本规律,就可以将误差减小到允许的范围内。为此必须了解误差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以及减免的方法。根据误差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我们将误差分为系统误差和偶然误差两大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三、检验结果质量的控制:检验结果质量的好坏常以准确度来衡量
准确度是指测定值与真实值之间相符合的程度,通常以误差的大小来衡量。即,误差越小,准确度越高;误差越大,准确度越低。要提高检验结果的质量,必须考虑在检验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误差,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这些误差减小到最小。重点注意两点:(1)增加平行测定的次数。(2)消除测定中的系统误差。
总之,要提高食品检验结果的质量,保证其准确度,除做好以上几个方面工作外,检验人员还要及时了解标准的发展,学习新方法,新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确保所出具食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和可靠性,保证食品检验结果的质量。
受委托方: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经协商,就产品质量检验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二、委托检验产品: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检验的产品及品种为,委托方生产的每个批次的产品送到受委托方检验合格后出厂。
三、检验费用及交付方式:
协议签定后,委托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向受委托方支付检验费。本协议期限为年,检验费为元/(半)年,委托方按一年或半年支付检验费用。
四、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
1、如实向受委托方介绍本协议所涉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情况;
2、按约定的检验频次,将样品及时送受委托方检验,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
3、依法使用检验合格标识,不得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合格标识;
4、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检验费用;
5、及时改进受委托方检验报告明示的质量问题,并将改进结果告知受委托方。
(二)受委托方:
1、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检验费用;
2、保守委托方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
4、根据检验结果,帮助、指导委托方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一份、受委托方一份,自双方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公章)受委托方:(公章)
关键词:质监系统;质量检验;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当前,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现科学发展,既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技术监督部门应牢固树立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及干部队伍建设,突出宏观管理及质量兴县工作重点,切实做好质监基础工作,加强监管体制建设,确保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才能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与质监事业的共同发展。
一、近些年来质监系统部门的进步
二、近些年来质监系统部门有了全方面发展
二十年前,各类检验机构开展的检验工作,由于检验设备短缺,设备性能不稳定,检验人员能力底,造成每种产品只能检验一两个参数,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感官指标以外,其余就是外观尺寸、水分等一些简单的理化指标,检验报告缺乏说服力,受检单位拿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说形同一张废纸,检验机构为了生存不得不重复进行抽样、检验、收费工作,造成了挣饭吃、抢饭吃,同一个企业省、市、县三级机构都去收钱,检验项目简单的抢着干,检验项目难度大的不去做。
就拿各省市开展煤炭的工业分析检验来讲,煤炭检验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高位发热量、全硫,迫使检验机构不断向前发展,逐渐成立了专业性强、检验项目全的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煤层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购进国内外最先进的检验设备,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能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指导生产企业规范进行开发生产,由原来的煤炭产品全部项目检不了发展到煤炭及附属产品所有项目全部能检。
从过去那种传统、粗放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卡、压监管模式转变到先进的、现代的、法制的、科学的监管模式上来。要调整监管的重点,把故意制假售假和危害消费者安全等违法行为做为监管的重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开路先锋和拳头作用,严厉打击不法行为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在法制、有序、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而对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坚持“四多一少”(多送信息、多送技术、多指导、多服务、少收取费用)的科学监管。最大限度地履行全面、科学、完整、技术的监管服务职能。
三、近年来国家对质监的重视程度
四、小结
在以前的检验机构不仅数量少,检验能力也很弱,管理质量差,收入少等,这是我国经济不发达等因素影响检验机构的建立及发展,今后将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专业化检测机构逐步会成为检验机构发展的方向,这些检验机构的建立将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起到的有力技术支撑作用,同时也不断壮大质检事业。
参考文献:
[1]孟庆琨:质检技术机构:应用标准化“推销”自己.《监督与选择》.2009年
问:为什么要进行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答: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实施肥料登记管理,把好肥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自1989年建立以来,在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促进肥料产业健康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维护农民群众和合法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肥料登记管理也顺应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审批程序。这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加强肥料管理的需要。我国是肥料生产和使用大国,长期以来,在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改革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有利于加强肥料管理,推动建立管理科学、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肥料管理长效机制。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需要。国务院明确要求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今年以来,农业部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开展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适应职能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该放的事坚决放开,把该管的事坚决管好。三是完善登记审批程序的需要。目前,肥料产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这对肥料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从管理的实际出发,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肥料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问: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哪些内容?
问:取消“三项规定”总体考虑是什么?
第一,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是省级以上的单位,经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的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省级以上是指冠以XX省(部)或国家级的质量检测中心且具有检测相应产品的资质。同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一旦出现虚假报告,管理部门将对登记产品和检测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临时续展登记、正式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的质量检验报告需为登记证有效期内出具的。
第二,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强化事后监督检查。我部不再开展质量复核性检测,在登记审批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虚假的检验报告,即终止审批。对批准登记的产品,将进一步加强颁证后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内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外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问:企业可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对肥料田间试验的要求是不是降低了?
问:如何确保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对微生物肥料登记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肥料登记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包膜材料降解试验、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等。所有登记产品均需提交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照《肥料登记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及评价要求》(NY1980-2010)标准执行,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抗爆性能试验报告要求改性硝酸铵等高硝态氮含量产品登记时提交。试验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标准执行,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仅要求某些特殊材料(如树脂等)包膜的缓控释肥料登记时提交,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微生物肥料产品作为活菌制剂,其产品安全的核心是产品中使用菌种的安全。因此,微生物肥料申请登记时还需要提交菌种毒理学报告和菌种鉴定报告。菌种毒理学报告必须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如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菌种鉴定报告必须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如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与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微生物肥料产品有关安全性的具体实验要求执行NY1109-2006《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20xx年,我所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分管局长的悉心指导下,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关心下,在兄弟单位、各科室部门的大力帮助下,自始自终以高度的凝聚力调动了质检所全体同志,以全面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积极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的有效性,业务收入保持了稳定增长,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20xx年即将结束,现对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于下:
一.工作职责履行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业务工作顺利
截止到当前,我所共完成业务收入近xxxx万元,共完成对260批次样品的检验工作,其中定期检验54批次,委托检验172批次。
2.完成上级定期监督检验任务
今年我所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定期监督检验任务,完成率达100%。按照市局的定检任务,我所分别对瓦楞纸箱,编织袋和溶剂油等生产企业6种产品开展了定期检验,抽检包装类生产企业30家35个产品,出具35份检验报告,抽检油田助剂生产企业12家19个产品,出具报告19份检验报告。
3.对食品等企业全面开展了委托检验
我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把握强化源头产品质量检验这条主线,创新思路,完善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源头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新路子,突出工作重点,有力地推动了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今年我们先后60多家食品企业签订了全年委托检验服务协议,全年共接受委托检验达172批次。
4.发展创新拓展业务
在新形势下,我们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积极走出去。今年我所与锅检所合作,开展了热传导油的检验业务,共对23家企业34个样品进行了抽检,为企业锅炉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县内许多私营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检验水平低。6月份,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食品科和我所联合开展了食品企业检验人员培训班,我所积极配合,提供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保障了培训班成功开办,获得企业的好评。
二.抓机构建设,提高综合实力
1.坚持不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列》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控制电器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控制电器,包括转换开关、主令开关、脚踏开关、组合开关、倒顺开关等。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已获证的控制电器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委托**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既面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2监理试验室的管理监理
试验室对承包人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理,是建立在开展质量检测基础上的。而进行质量检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会导致检测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致使对施工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成为一句空话。监理试验室必备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2.1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监理试验室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配备各类质量检验人员。质检人中,应配有一定比例、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骨干人员。
2.2严格管理制度监理试验室为保证有条不紊的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保证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验工程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技术考核和培训、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资料管理制度、检验报告编写及管理等。
2.3技术文件配备试验规程规范等技术性文件是试验操作的理论基础,在实际试验过程中也给试验操作极大的理论指导,结合本工地的试验实际情况,实验规程规范的配备也相应地集中在土工和混凝土(原材料)两大部分,详见下表所示。
2.4符合标准的检验手段监理试验室只有采用符合标准并满足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手段,才能直接、准确的获得第一手资料,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检验手段包括除去感觉性检验以外的其它检验所需的量具、测具、工具等。
2.5检验条件监理人质量检验工作条件包括:
(1)质量检验的工作条件:如试验室、场地等;
(2)保证检验质量的技术条件:如照明、空气温度、湿度、防尘、防震等;
(3)质量检验评价条件:主要指合同中写明的、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价所依据的技术标准。
2.6工作程序监理试验室的工作性质较为繁琐、专业。因此,工作的程序化是十分必要的,它能更简洁、更准确的反应试验室工作的重点,使试验室人员快速的掌握工作的要点。按照常见的混凝土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2.6.1原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程序
(1)承包人选定原材料(构配件)厂家后,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所报原材料(构配件)厂家的资质进行审查。如果合格批准使用该厂家产品;如厂家资质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复,重新选择厂家;
(3)合格的话,承包人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报送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进场检验报告,见证取样单等有关规定的资料并填报“材料、构配件报验表”;
(4)监理人对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查核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5)审查及抽检合格,准予验收,原材料、构配件使用于指定部位。
2.6.2混凝土、砂浆质量控制程序
(1)承包人申请进行配合比试验,并提合比试验所需原材料的种类及其生产厂家资质;
(2)监理人批复试验进行;承包人进行配合比试验;
(3)承包人报送配合比试验结果及所用各种原材料的检测报告;
(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结果及原材料检测结果进行审核,是否符合规范及合同的要求;
(5)批复该配合比用于混凝土施工。
2.7精细化管理试验室精细化管理,是运用系统论观点,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过程管理,形成一环扣一环的管理链,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隐患,确保整体工程质量。
2.7.1及时掌握检测资料信息确保工程质量通过及时掌握检测资料信息,在东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对砼抗压强度数据分析发现,砼强度有慢慢下滑的趋势,由于我们发文及时提醒,承包人找到发生问题的原因,是砼拌和站长期没有保养维护,称量系统被水泥凝结物包裹,灵敏度下降所致,从而避免了砼不合格情况的发生;穿黄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对进场原材料人工砂的细度和石粉含量的变化,提前通知承包人做好调整准备,由于及时调整了粗细砂的配比保证了盾构壁后注浆施工质量。
2.7.2利用信息系统建立检测资料和审批报告台帐通过建立各种检测资料详细台帐,可以随时统计分析各种检测数据,,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监理试验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一般监理部试验室建立的台帐有:砼台帐、水泥砂浆台帐、钢筋原材台帐、焊接(链接)钢筋台帐、砼外加剂、水泥试验台帐、砂子试验台帐、石子试验台帐、砼配合比台帐、原材料进场报验台帐、土方填筑压实度台帐、击实试验台帐等。
2.7.3监理部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协调一致要发挥监理试验室的作用,为工程建设监管提供及时准确、科学、规范的服务。首先,保证监理部各部门信息的畅通;第二,要相互配合,有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切忌推诿。
3结束语
摘要:通过对宁波市及其周边地区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关于电器质量检验岗位的需求分析,提出了一种基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与瑞典PROOVE公司校企合作平台下的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型人才培养机制,并介绍了该机制的具体实施方法和过程。
关键词:电器产品;质量检验;PROOVE;服务型人才
作者简介:钟晓强,男,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子信息与自动控制技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浙江省电器质量检验岗位的需求分析
浙江是一个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省份,有很多企业从事电器类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如温州乐清柳市是我国最大的低压电器产品的生产基地,著名品牌有正泰集团、德力西集团、中国人民电器集团等。宁波的慈溪和余姚两地是民用电器产品的生产基地,较大品牌有方太厨电、帅康厨电等。据调查,宁波大部分家用电器制造企业主要是做出口产品的,产品又以销往欧洲和美洲为主。由于欧盟和美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要求非常高,因此,企业在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都在不断完善。随着企业质量管理措施提升和制度跟进,要求企业必须增设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或部门,同时增加产品质量检验人员数量。[1]
目前,宁波市对产品质量检验人才的需求一直在呈上升趋势,通过对宁波市人才网的数据统计,质量检验员这一工作岗位,即便在如今就业市场不是很景气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较高的需求,这就充分说明了对产品质量的重视。
二、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型人才培养机制实施过程及内容
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型人才培养机制实施过程及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能力分析
(二)基于服务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电器产品质量检验课程包建设
2.电子资源库建设。电子资源库包括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视频、教学案例、试题库等。电子资源库内容丰富与否将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建设内容丰富的电子资源库既能满足学校教学需要,并且也可以为企业检验人员自主学习服务。[6]电子资源库建设内容结构,如图3所示。
(三)基于PROOVE平台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培训方式研究
当前,PROOVE电器检测中心已拥有光谱检测系统、电器负载测试、EMC测试、防水防振测试等设备,设有光电与电器性能测试室、灯具老化测试室、防水测试室和测试样品保管与陈列室等。
基于PROOVE检测中心现有条件,结合“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课程教学任务要求和社会服务需要,可以开展检测仪表、设备使用培训;电器类产品安全检验培训;照明类产品电气性能检测培训。具体合作包括: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检验人员培训制度制定、检验人员培训纲要制定以及检验人员考核方案制定等。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该检测中心进行专业教师技能培训,由此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具体校企合作人才培训方式,如图4所示。
(四)基于岗位能力的课程教学机制研究
针对服务型人才培养的标准要求,组织有效的课程教学形式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7]在本研究中以“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课程为例,说明应如何进行课程教学机制研究。
1.课程教学方法研究。课程教学方式应满足在校生教学和企业培训需要。对于在校生教学可以采用项目化教学的方式和小课堂教学方式,组织学生分批分层次学习。对于企业检验人员培训教学应避免与企业生产进度相冲突。因此,在课程教学方面可以采用网络教学、在线教学和教师下企业、进车间到一线岗位进行教学。教学方法应灵活多变,追求实效性,不能拘泥于传统教学模式。[5]课程教学方法组织结构,如图5所示。
2.课程考核方式研究。对于课程的考核方式应过程化,采取项目考核形式,对教学/培训的每一个项目实行考核。项目考核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其中,理论考核可以采取卷面形式或产品检验项目报告形式,实践考核则是利用PROOVE检测中心检验设备进行产品现场检验操作。课程考核方式,如图6所示。
综上所述,通过对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型人才培养机制的分析,提出了一种基于“PROOVE”平台下的服务型人才培养方法理论,针对校企合作共建课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分析,并形成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对高职院校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成效和实施方法展开研究,创造性的阐述了专业课程如何提高其社会服务能力的思路和方式,突破了传统教学领域中专业课程局限于校园的局面。
[1]李欣.浅析如何做好电器产品质量检验管理[J].科技与企业,2014(6):57.
[2]谢飞,桂芳,张伟.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人才培养与课程建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137.
[3]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培训系列教材[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35.
[4]谢飞,刘新生.家用电器3C认证检验实训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42.
[5]郝夕军.浅谈如何加强产品质量检验[J].中国西部科技,2010(9):59.
[6]王玉溪.如何对质检报告实施质量控制[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