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公告
申报人应按照《农业技术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参评条件》(见附件1)规定,根据自身条件申报所从事专业的相应级别职称。
1.个人网上申报(8月11日—8月23日)
2.单位审核公示推荐(8月11日—9月6日)
3.评审机构审核(8月—9月)
职称评审机构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所补正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公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4.个人网上缴费(9月)
根据京发改〔2013〕2512号文件规定,北京市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高级(含正高级)每人700元,中级每人500元,初级每人200元。
提醒:受银行业务处理周期影响,如果申报人缴费支付成功后,申报系统提示“您的职称评审费还没有在网上支付成功”,请在24小时后的工作日再进行查询,切记不要重复支付。
5.答辩评审(9月-12月)
6.结果公示
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将分批次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示,初级、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示。公示期间,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经查证属实影响评审结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电子职称证书获取
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可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个人办事”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模块下载使用。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系统填报信息要求
1.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等信息应与申报专业一致,且必须是参加工作以后取得的。
2.毕业院校、业绩成果等信息均须填写全称,与上传的证明材料表述一致。
4.“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中级职称的填报不少于3项,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的填报不少于5项,需明确表述本人在每个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取得的业绩。
6.现职称证书为非北京地区评审取得的,申报人除上传现职称证书原件外,还要上传与该证书对应的职称评审存档材料(如《职称申报信息表》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存档部门印章。
7.发表论文没有期刊原件的,需上传检索证明原件。
(二)答辩代表作要求
1.申报人须提交1项用于答辩的最能体现本人能力水平的代表性业绩成果。代表作须为取得现职称后,或从事本专业工作后做出的业绩成果。
2.代表作类型包括:在农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的获奖成果、标准规范、论文著作、专利成果、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技术研究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农民培训教材教案等。代表作的专业内容须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
3.申报人须为代表作的独立完成人或主要完成人。其中代表作类型为专业论文的,应为申报人独立撰写,书写格式参照学术论文格式,对发表与否不做要求;其他类型代表作,需附代表作说明(包括代表作背景、难点与创新点、应用情况及申报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内容,应充分体现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成果),并加盖申报人社保所在单位的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三、委托评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中央在京单位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委托本市代为职称评审。委托评审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于8月11日前统一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委托评审函(模板见附件2),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四、其他事项
3.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记入职称评审“黑名单”;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五、咨询联系方式
北京市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委会
2022年8月8日
附件1
农业技术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参评条件
一、专业设置
1.农学:从事粮食、油料等大田作物栽培、育种技术的应用、研究与推广等专业工作。
2.园艺:从事蔬菜、瓜类等其他经济作物栽培、育种技术的应用、研究与推广等专业工作。
3.植物保护: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药研制与使用等专业工作。
4.土壤肥料:从事土壤肥料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等专业工作。
5.畜牧:从事动物品种改良、繁殖、饲养,饲料的研制与使用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等专业工作。
6.兽医:从事动物疫病防控、疫情监测、疾病诊断治疗,兽药研制与使用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等专业工作。
7.果树:从事果树栽培、种苗培育、果品储藏等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及病虫害防治等专业工作。
8.水产:从事水产养殖技术的应用、研究与推广等专业工作。
9.农机推广:从事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示范推广、试验鉴定、安全监理、信息化等专业工作。
10.农业资源环境:从事农业环境监测、检测技术的应用、研究与推广等专业工作。
11.农业信息技术:从事利用信息技术对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递、处理和分析等专业工作。
12.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从事农产品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研究及推广等专业工作。
二、参评条件
申报人在北京地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本评委会职称评审。
(一)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以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评审当年年底。
(二)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6)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上述条件要求的学历或职称后,取得以下范围内的成果累计2项及以上:
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专业获奖、标准规范、专著译著、专利等;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工作单位(项目单位)承担或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技术研究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农民培训教材教案等;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三)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取得上述条件要求的学历或职称后,取得以下范围内的成果累计3项及以上:
获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奖项;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排名前六)、行业标准(排名前六)、地方标准(排名前三);取得发明专利(排名前六)、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专著译著;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完成工作单位(项目单位)承担或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技术研究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农民培训教材教案等;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或相同级别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重要期刊、国内核心期刊、国际或全国性农业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四)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须在乡镇及以下农业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取得上述条件要求的职称后,取得以下范围内的成果累计3项及以上:
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专业获奖(省部级及以上)、标准规范、专著译著、专利;作为主持人完成工作单位(项目单位)承担或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技术研究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农民培训教材教案等;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三、其他情况说明
1.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北京市职称评审的,必须是申报人所在单位不具备评审权限的,且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职称评审委托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2.对于我市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对口支援的申报人员,可在对口支援期间免除答辩要求,直接申报并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3.以下情况不接受申报:
(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退休人员。
(2)全日制在校生、档案存放在学校的非全日制在校生。
(3)档案未存放在现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专门管理机构的人员。
(4)失业或毕业后未就业,档案存放在街道或学校的人员。
(5)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近3年有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