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解答

1.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后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持良好的师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还有利于建立教师长效激励机制和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有利于激发教师潜心教学、加强学习研究,又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摸清教师队伍底数,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2.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定期注册吗?

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注册对象。

3.如何理解“在岗教师”

“在岗教师”指学校中所有教师岗位人员,除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外,还包括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至少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4.我市的定期注册是如何安排的

5.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的证书会失效吗

6.首次注册合格条件是什么

①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④初聘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已聘教师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⑤身心条件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⑥上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国家和市级规定的学时或等量学分。

7.首次注册合格后,5年后的定期注册的合格条件是什么?

①首次注册合格的所有条件;

②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8.尚在试用期的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试用期未结束人员不需要参加注册,由学校统一登记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初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

9.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证书信息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10.教师资格种类、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岗位不一致,注册时怎么填写?

申请人用于申请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岗位不一致的,在网报注册页面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项;在填写现任教情况内容时,须填写实际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

11.教师资格证的“任教学科”信息项没有填写,该怎么注册?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的申请人,在网报注册页面填写教师资格证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也可以选填当前任教学科。

12.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信息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应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任教学科”栏目中没有相应选项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统计汇总,上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由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处理。

13.持有两本及以上的教师资格证书,到底需要注册那一本证书?

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只能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本教师资格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如果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下一个周期再对另外的证书进行注册。

14.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如,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书,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给予首次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否则,原则上将限期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证高聘”。

15.首次注册需要进行体检吗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16.首次注册时在外地进修、借调或挂职等,注册结论是什么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7.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并且尚未解除的人员,注册结论是什么

该类人员的注册结论一般为暂缓注册。

18.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注册结论是什么?

19.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是否就失效了?

20.哪些情况的结论为暂缓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①上年度或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②上年度或定期注册周期内,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短期离岗情形除外;

③上年度或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市级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④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受处分期间的。

21.哪些情况的结论为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②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③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④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22.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的人员,如何申请再次注册

答: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①补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或等量学分的培训;

②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③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④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23.申请定期注册应提交哪些材料?

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④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违反师德规范受到行政处分的应提交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⑤首次注册上年度或定期注册周期内各年度的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初聘教师提交新任教师培训合格证明;

⑦所在学校出具的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状况证明;

⑧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假证明;

⑨定期注册周期内跨校流动的,应提交所任教学校的证明材料。

24.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市教委直属学校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25.定期注册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对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基本流程为: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动员、组织专项培训——开展调查摸底完成补证、换证或证书更正——组织网上申报——对学校确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材料初审并公示——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复核——根据市教委终审并登记注册结论——盖章、返还证书并做好材料归档。

26.中小学教师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证书持有人应尽可能选择与当前任教学段、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证书是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按照向下融通的原则,该证书属于“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7.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28.申请定期注册后,多久可以得到注册结论?

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

29.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给予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30.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该如何处理?

31.申请人无普通话测试等级,网上进行填报时如何填写?

答: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果后期未再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32.首次注册后到下一个5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首次注册当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注册。

33.在市外已经首次注册,调到重庆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在外省(市)首次注册后调到重庆的教师,凡属于重庆市注册范围内的人员,不用参加重庆市首次注册,但应在首次注册期满后及时申请定期注册。

34.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先向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证书上已登记注册结论的,在取得新证书后,由定期注册机构补登。

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而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份,须为打印件;

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同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以及“与原件相符”印章;

③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小二寸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用于制作证书);

⑤因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换发证书的,需将损毁证书上缴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⑥证书上已登有注册结论的,在取得新证书后,由定期注册机构补登。

36.2008年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中存在信息填写错误问题,该如何处理?

持证人需在信息更正后按正确的信息进行注册。

37.2008年以后的教师资格证如果信息有误,如何处理?

2008年以后的证书中,如果存在信息变更,必须要经过“信息系统”修改历史数据。由原发证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在备注页加盖公章修改或重发证书。

38.手写的教师资格证书需要更换才能注册吗?

手写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是2008年之前办理的),只要信息没有错误,不需要更换新证书,不影响定期注册。

39.教师资格证书上身份证号码是15位,现在新的身份证号码为18位,需要更换新证吗?

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为15位,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为18位,正常升位不需要进行更正信息,注册时按二代身份证号码填写即可。如果因公安系统重号等原因发生了变化,则需要进行更正。

40.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有误,现在该到哪里申请补办和更正?

按照正确的认定权限,高中、中职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市教委认定,初中及以下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区县教育部门认定。如果是原企业子弟校或原直属学校,初中及以下的教师资格证书直接向市教委申请认定的,现在由企业或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部门进行办理。

41.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发生变更,怎么处理?

如认定机构因为更名、撤销、合并或调整了认定权限,更正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发、换发、重发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职能由现接替机构负责。接替机构在更正教师资格证信息、补发、换发、重发证书时,还需在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原认定机构名称。

42.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网上申报时如何选择?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更名,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或与“信息系统”不一致的,由区县教育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由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

43.定期注册在网上填写信息时,“最高学历毕业学校”的选项中没有我毕业的学校,该怎么办?

可以点击“添加”按钮,手工录入。

44.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15位,网上申请时如何填报?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如果证书信息没有错误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即可。

45.定期注册结论如何体现?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重庆市教委的终审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申请表将装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上登记注册结论,并加盖注册机构公章。

46.定期注册的结果如何运用?

①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②暂缓注册的,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但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③注册不合格者,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47.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48.定期注册合格并且张贴了注册帖之后,发现证书信息有错误,如何处理?

第一步到原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历史数据变更,第二步到原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历史数据变更。

49.民办学校教师什么时候纳入定期注册?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民办学校定期注册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实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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