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香蕉又不是我种的,你们怎么不去找批发市场的麻烦?”
2019年,河南驻马店一水果商在批发市场以25元购进了17斤香蕉,却被市场检查局抽检出了有农药残留,勒令其罚款5.5万元。
本来是一场再简单不过食品安全事件,却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讲述】
生活在河南驻马店的贾某是一个本本分分的生意人,平日里就靠着自己租借的小商铺卖水果为生。
贾某为人友善,尤其是他水果铺中卖出的水果既新鲜又美味,相较于其他水果铺而言更是便宜得没话说。不少乡亲们都慕名前来贾某的水果铺中进行采购,其中的许多人甚至成为了贾某水果铺的忠实客户。
铺子里的生意越发的红火,这进货的频率也得增加了。虽然有时候一周要来回跑许多次批发市场,可贾某是苦在身上,乐在心里,能够赚钱提高生活质量,还能给乡亲们提供优质的水果,他的干劲是越发足了起来。
这天,贾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农民们的批发市场进行进货,但这次却有些不同,他常常联系的一个批发商并没有如期到达市场。
可水果铺的水果供应不能因为交好的批发商没来就给断了呀。于是他在市场中精挑细选了老半天,最终选中了一家香蕉看起来又大又鲜润的批发铺子,以25元就购进了17斤的香蕉,比他平常去批发的那一家还要便宜许多。
贾某是别提有多高兴了,载着这17斤成色极佳,香甜可口的香蕉就风风火火赶回了店铺开张。果然不出他所料,这漂亮的大香蕉不仅能够吸引他的目光,更能够吸引他客户的目光。不出半日,香蕉已经被卖出了大半。
贾某见着大家纷纷来抢购香蕉,笑的嘴都合不拢了,正决心下次再去这家批发商进货呢,几个身穿制服的检察人员的到来,却将贾某的香蕉致富梦彻底打碎了。
当日下午,河南市场监管局的检查人员按例对该街道的各大食品商铺进行取样抽检。贾某也并不是第一次被抽检到了,他又没有做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更没有买卖不健康的食品,便十分磊落地将自己新进的货递给他们进行送检。
可不检测不知道,一检测吓一跳。结果一出,警方就立即派人将贾某进行了抓捕,把正围着水果摊采购的客户全都给吓跑了,当事人贾某也是一头雾水不清不楚地就进了审讯厅。
原来,在他卖出的香蕉中,竟然检测出了有毒的农药残留物!这可是水果商贩的大忌,一旦水果上染了这东西,罚款倒是小事,害出了人命可就是大事了。
贾某也是一位有良心的水果商贩,在审问过程中积极配合了调查方办案,将从哪进货,卖给了谁,卖了多少一五一十地讲述给了警方,并且还在之后主动在店外打出了公告,联系了认识的购买过该香蕉的顾客,提醒他们不要进行食用。
贾某事后的处理方式虽然十分得当,但市场监察局仍旧依法对贾某的水果铺罚款5.5万元。
要说赔个小数目,贾某也就认栽了,下次再也不贪图便宜和好看去别的批发商处进货了。可这一张口就是5.5万,得抵他将近一年的营业额了啊,而且他又不是明知故犯,只凭肉眼凡胎怎么看得出来有没有农药残留?
不去惩罚批发商反而要对他治罪,贾某也不干了,将监察局告到了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的帮助。
这件事情一经曝光,便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一部分网友认为市场监察局的罚款太过于无理,贾某只是一个中间贩卖商,又并没有农药残留的检测装备,为什么不罚批发商反倒罚他的钱,难道批发市场就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范围了吗?
也有一小部分的网友支持市场监管局的做法,认为无论如何贾某还是出售了有农药残留的香蕉,给公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威胁,理应受到惩罚。
【以案释法】
1.贾某售卖有农药残留的香蕉犯了什么法,为什么要罚款5.5万元?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贾某售卖的香蕉中含有农药残留,已经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
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市场监管局对贾某处以5.5万元的罚款也是有法可依的。
2.法院为什么将贾某的罚款改判为2000元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但这是在经营者明知故犯的情况下进行的处罚。本案中贾某对自己贩卖的香蕉有农药残留的事情并不知情,没有主观上的犯罪动机;其次,贾某在监察局抽检发现问题后也积极配合调查,采取了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