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办〔2013〕16号)中的《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条件》《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江苏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和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办〔2003〕2号)中的《江苏省农艺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