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农业技师,是在农业行业高级技能型人才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农业技师的职务名称,依据国家规定的农业行业中可设置技师岗位的职业(工种)名称确定。
第三条农业技师管理,包括农业技师的考核、评审、聘用。农业部负责指导全行业技师的考评与聘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农垦、渔业、农机、饲料工业厅(局)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本行业农业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并按规程要求组建农业技师考评委员会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农业技师评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部有关直属单位农业技师的评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厅(局)的农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的评审管理;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农业技师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农业技师的聘用管理。
第四条农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成员,由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事劳动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国家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等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1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五条评聘技师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按照农业技师任职资格和技师岗位设置方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评聘技师。(二)农业技师的考评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凡是符合农业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都可以参加考评。(三)考核鉴定与评审分开。(四)非国有农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可不受技师岗位职数的限制,由受理的考评委员会,按照考评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考评。(五)确保考评质量,有利于高技艺、技能人才的培养与成长。
第八条《技师合格证书》国家统一印制,由农业部验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九条技师岗位设置(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可设置技师岗位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技师岗位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农业技师岗位设置中要处理好主系列职业(工种)与非主系列职业(工种)关系,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本单位的主系列职业(工种)技师岗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技师岗位职责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正式下达技师岗位设置方案。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对已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要在主管部门下达的技师岗位内进行聘用。被聘者,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农业技师聘用合同。(合同书式样见附件四)。农业技师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聘期一般为四年)、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及解聘、辞聘办法等项内容。签订农业技师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向签约人员发放由主管领导签署的《技师职务聘用书》(见附件五),并与“申报审批表”一并存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技师聘用期满,如生产、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对其进行续聘并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技师可以提出辞聘:1.用人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2.用人单位违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3.用人单位使用不当而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4.因本人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聘用的技师职务,仅在本单位本职业(工种)范围内有效。变更职业(工种)或调动工作,仍需聘用为技师的,要按拟聘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重新考评聘用或确认,并重新办理聘用手续。解聘或辞聘技师职务后,应当重新确定其所在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技师被聘用后,须按有关技师工资标准,从办理技师聘用手续的下月起兑现计发相应的工资。解聘、辞聘后重新确定岗位技术等级的人员,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岗位技术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并从确定岗位技术等级的下月起兑现计发相应的工资。
第十六条技师在聘任期间,可享受本单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技师在聘任期间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本职业(工种)的生产、工作岗位上发挥技术专长,完成一定额度的生产工作任务。(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三)在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四)参与本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工作,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当好指导老师,完成传、帮、带任务。
第十八条技师在生产、工作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的操作。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鼓励、支持农业技师事生产工作需要,参加有关先进技术的短期脱产、半脱产的培训、研讨,在培训经费上予以支持。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在实际生产中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制定日常和定期技师考核制度,建立农业技师考核成绩档案。相应的人事劳资部门应负责对农业技师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一)考核农业技师,可以用定性考核或定量考核的办法,重点考核农业技师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解决生产工艺、工作中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核成绩档案,为技师的奖励、续聘、解聘提供依据。(二)单位应建立健全农业技师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安排所聘用的农业技师到本职业(工种)关键性岗位上,行使一定的技术职权。(三)合理安排其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有重大技术革新成果,重大发明创造和为职业培训、传授技艺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师,应验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业技师一般不得调离本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如必须调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师考核与评审的收费标准,要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办理农业技师聘用手续的人员,凡在批准的技师岗位设置方案的,经有关的行业评审委员会复核认定后,继续执行原农业技师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