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4年上半年
新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聚焦农资质量等重点领域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现选取6起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姚某某销售伪劣化肥案
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某种子经销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4月8日,博乐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博乐市某种子经销部库房内存放4袋(25公斤/袋)种子无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种子进货台账、票据及备案登记表。经立案调查,该种子属假种子。鉴于涉案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博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种子,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喀什地区伽师县某农资经销店无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29日,伽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伽师县某农资经销店2箱农药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其中苯磺隆1箱50包,共1500克;二甲四氯钠1箱50包,共1500克。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喀什农博城购进4箱2个品种农药(货值金额600元),已销售2箱(货值金额300元),现场查获2箱。该农资经销店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伽师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箱2个品种100包(3000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巩留县农业农村局在东买里镇农资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克孜勒布拉克村阿某家门口微型车辆装卸的是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的玉米品种尚玉288。经现场询问,阿某承认计划销售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的尚玉288玉米品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巩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种子17袋(5kg装),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马某某未履行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责任案
六、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金某某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案
2024年4月29日,根据轮台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轮台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金某某种植的棉花地附近,存在大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且未按规定回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轮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金某某依法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