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丨最高法改判152万余元!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侵权行为被判惩罚性赔偿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得不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种子市场,为种子法所明确禁止。本案中,金禾公司属于故意侵权,且其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依法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关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二审法院从“金禾880”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金禾公司生产经营“金禾880”的利润、品种权的贡献率三方面进行分析,但金禾公司拒不提交其掌握的相应账簿及财务资料,导致无法计算金禾公司上述期间生产、销售“金禾880”的营业利润,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按照雅玉公司的主张确定“金禾880”的利润为每公斤20元。在此基础上,考虑雅玉公司“YA8201”品种权对“金禾880”的贡献率,可以计算出金禾公司截止到2021年3月25日因生产经营的“金禾880”侵害雅玉公司“YA8201”品种权的侵权获利为761495元。金禾公司应就上述侵权获利向雅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金禾公司还应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赔偿雅玉公司1522990元。瑞禾公司作为帮助侵权人,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上诉人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玉公司)、上诉人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禾公司)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1)云01知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2日、9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雅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上诉人金禾公司和被上诉人瑞禾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雄参加了2022年7月12日和9月16日的询问,上诉人雅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学爱参加了2022年7月12日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玉公司上诉称
雅玉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金禾公司赔偿雅玉公司侵权损失2284485元,瑞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金禾公司支付雅玉公司惩罚性赔偿2284485元,瑞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禾公司、瑞禾公司承担。
金禾公司及被上诉人辩称
瑞禾公司针对雅玉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瑞禾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雅玉公司的上诉请求。
金禾公司上诉称
金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雅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雅玉公司承担。
雅玉公司及被上诉人辩称
雅玉公司针对金禾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请求驳回金禾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雅玉公司的上诉请求。
瑞禾公司述称:同意金禾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雅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雅玉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金禾公司、瑞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品种名称为“金禾880”的玉米种子;2.判令金禾公司、瑞禾公司立即销毁品种名称为“金禾880”的玉米种子的繁殖材料“YA8201”;3.判令金禾公司、瑞禾公司立即向雅玉公司支付因其侵犯“YA8201”植物新品种权的惩罚性赔偿金4568970元(计算方式:30元/公斤×76149.5公斤×2倍,该公斤数量统计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禾公司、瑞禾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瑞禾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关于雅玉公司是否是玉米品种“YA8201”的植物新品种权人,以及“金禾880”是否使用该“YA8201”作为亲本的观点同金禾公司的意见。(二)“金禾880”由垦丰公司实际生产、销售,本案应追加垦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三)瑞禾公司仅在2020年向金禾公司提供种子经营备案资质,仅收取6万元费用,没有共同获利。瑞禾公司提供资质前审核了金禾公司关于“金禾880”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不构成共同侵权。(四)瑞禾公司在接到告知函后,立即停止了与金禾公司的合作,并无侵权故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瑞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雅玉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注册成立,原名称为四川雅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6月22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子研究、开发、服务;销售种子。四川雅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名称为“YA8201”、品种权号为CNA20060204.7的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权申请日为2006年3月30日,保护期限15年。
瑞禾公司于2014年4月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杂交玉米、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生产、包装、批发、零售。云南省农业厅于2017年5月31日向瑞禾公司核发BCD(滇)农种许字(2014)第0016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于2020年12月14日核发副本,该副本所列作物的品种包含“金禾880”。
(二)被诉侵权行为
(三)原审审理期间情况
根据金禾公司庭后提交的照片,其仓库内还存放有大量的“金禾880”种子。
雅玉公司以金禾公司、瑞禾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两个诉讼,即针对“金禾880”的本案和针对“金禾玉618”的(2021)云01知民初136号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雅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证据:1.2022年1月8日临沧市永德县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及“金禾880”玉米种子照片一张;2.(2022)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0022号公证书及其中的云南鼎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程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共同用于证明原审判决后金禾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借用鼎程公司生产资质,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31日新增“金禾880”玉米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数量为39226公斤。金禾公司、瑞禾公司质证认为:“金禾880”不构成侵权,金禾公司有权继续生产、销售。本院经审核认为,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金禾公司借用瑞禾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截至2021年3月25日生产、销售“金禾880”的行为,鼎程公司的行为可以证明金禾公司在原审判决后是否继续以商业目的使用“YA8201”生产、销售“金禾880”玉米种子,与确定金禾公司的主观状态具有关联。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金禾公司多次明确向本院陈述:作为玉米杂交品种,每一次获得“金禾880”的繁殖材料都需要使用“YA8201”。
本院另查明:“金禾880”品种审定证书中记载的母本“LSC107”也受品种权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
(一)金禾公司、瑞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二)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雅玉公司主张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需要考察是否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1.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2.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
雅玉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金禾公司截止2021年3月25日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金禾公司上述期间的侵权获利,本案中采用侵权获利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具有可行性,本院对雅玉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是指侵权人因生产经营侵权种子侵害他人品种权所获得的营业利润。根据在案证据情况,本院对雅玉公司主张的侵权获利进行如下计算:
(1)关于“金禾880”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
(2)关于金禾公司生产经营“金禾880”的利润
(3)关于品种权的贡献率
“金禾880”为玉米杂交品种,其他亲本的持有者对于该品种的培育也作出了一定贡献。经审查,“金禾880”的母本“LSC107”也受品种权保护,考虑本案情况,本院确定“YA8201”对于“金禾880”玉米杂交品种的贡献率为50%。
综合上述“金禾880”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金禾公司生产经营“金禾880”的利润、品种权的贡献率三方面的分析,考虑种业大数据平台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金禾880”的备案数量并结合雅玉公司的主张,可以计算出上述期间金禾公司生产经营“金禾880”产生的销售收入。金禾公司拒不提交其掌握的相应账簿及财务资料,导致无法计算金禾公司上述期间生产、销售“金禾880”的营业利润,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举证妨碍的相应后果,本院按照雅玉公司的主张确定“金禾880”的利润为每公斤20元。在此基础上,考虑雅玉公司“YA8201”品种权对“金禾880”的贡献率,可以计算出金禾公司截止到2021年3月25日因生产经营的“金禾880”侵害雅玉公司“YA8201”品种权的侵权获利为761495元。金禾公司应就上述侵权获利向雅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金禾公司还应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赔偿雅玉公司1522990元。瑞禾公司作为帮助侵权人,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雅玉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原审是否存在程序问题
关于瑞禾公司原审期间申请追加垦丰公司为共同被告的问题,由于雅玉公司作为品种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原审法院出于尊重原告诉权的考虑,对瑞禾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即使如瑞禾公司所称,垦丰公司作为“金禾880”的实际生产者,为共同侵权人,本案也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雅玉公司有权选择对共同侵权中的全部或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并不影响共同侵权的各行为人单独就全部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因此,瑞禾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原审存在程序问题,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雅玉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金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用于繁殖“金禾880”品种的“YA8201”的繁殖材料;
四、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22990元,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51.8元,由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51.8元,由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1元,由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0.1元,由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负担3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