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保证金新规保护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3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日前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2003年我区《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旧政策”)相比,《通知》有何新规定?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建设、劳动部门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交存

【旧政策】: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通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l亿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可一次性交存120万元;

2.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80万元;

3.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60万元;

4.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20万元。

如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恢复执行本规定2%额度的规定。

解读:去年广西提前动用69户单位的工资保证金2296万元,用于直接支付8240名农民工的工资。旧的政策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对象的规定比较泛,《通知》则细化了交存对象,不但建设单位要交,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也要交。同时,《通知》明确了各级资质建筑企业的交存金额,更能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通知》还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施工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加强了对劳务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承诺

【旧政策】: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

《通知》: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三)自行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解读:以前,一些建设单位在交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工程后期的工程款往往不能及时跟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承诺必须让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进度一致,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再“杨白劳”。《通知》还规定,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如果没有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关键词退还申请

《通知》: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按建设项目存入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在符合条件按规定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也可申请退还按工程项目2%标准交存的保证金。

(二)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该市及所辖县的所有工程竣工,且决定退出该市建筑市场时,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关键词问责

【旧政策】: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由发包企业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建筑业企业的拖欠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或抄报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解读: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旧政策只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问责措施没有细化。《通知》则明确“通报”和“清出”问责制。同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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