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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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6]中绿函字第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3-21

施行日期:1996-03-21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的申请

第三章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的管理

第四章附则

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

为了在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中更好地贯彻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保障规程要求的生产资料的有效供给,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质量,中心决定对符合规程要求的生产资料进行认定,并推荐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用。

现将《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绿色食品推荐农药暂行办法》及《绿色食品推荐肥料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

附件二:绿色食品推荐农药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三:绿色食品推荐肥料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绿色食品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为了确保生产绿色食品所用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品质。

二、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三、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三条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包括:

一、肥料

1、有机肥料2、腐殖酸类肥料

3、微生物肥料4、半有机肥料

5、无机(矿质)肥料6、叶面肥料

二、农药

1、生物农药2、非化学合成的其它农药

三、食品添加剂

1、乳化、增稠、膨松剂2、着色、护色、漂白剂

3、调味增香剂4、抗氧化、防腐、保存剂

5、营养强化剂

四、其它生产资料

第四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单位,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是: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产品;

三、其有效成份为非化学合成产品、添加剂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企业状况及产品按标准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者,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该产品抽样检测,并将检验结果报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综合审查。合格者,由中心与申请单位签定合同,颁发推荐证书,并公告于众。

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推荐的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SZ-XX-XXXXXXXX

生产资料推荐编号产品分类批准年份国家代号地区代号产品序号

不合格的产品,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应改进前,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上,要标明统一编号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推荐许可使用”字样,并加贴中心统一珠防伪标签。

第七条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联营、合营企业和他人产品享用该证书及推荐资格。

第八条凡变更成分、剂型的产品,由生产单位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另行申请,重新检验审核。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备案。

第九条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第三年到期要求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不得再继续使用原包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收回推荐证书,并公告于众。

第十条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单位在有效使用期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检测单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的申请表格,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食品推荐农药”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绿色食品特定的质量要求和生产规程的要求严格审查,予以推荐的。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准许,任何农药生产企业、个人都无权在其产品上使绿色食品推荐农药“称谓。

第三条《办法》规定的各类农药具体是指:

一、生物农药是指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农、林、牧、渔业病、虫、草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包括:

1、植物源农药2、动物源农药3、微生物源农药

二、非化学合成的其它农药是指硫制剂、铜制剂和矿物汕乳剂等矿物源农药。

第四条绿色食品推荐农药的有效成份应是非化学合成产品、添加剂也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的要求。

第五条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推荐农药的产品,必须在农业部药检所办理检验登记(临时或正式)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须填写绿色食品推荐农药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药登记证(临时、正式或补充);

二、田间药效试验报告。我国两年、两个以上有代表性耕作地区田间药效试验,并由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的农艺师或同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红印章)的报告;

三、毒性试验报告。必须具备急性毒性(经口、经皮)试验和致突变试验报告(报告要由通过农业部、卫生部认证的单位出具);

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质检报告);

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生产许可证(包括环保合格证明)及营业执照;

七、已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还须提供残留试验及对环境生态影响报告(省级以上单位提供的我国两年两地的残留试验报告);

八、如是科研成果或专利,须提供成果鉴定材料、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

九、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有关权威单位对申报材料齐全、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八条综合审查合格的产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与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定协议,推荐期为三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中心将根据产品质量状况及市场情况,每年对推荐产品资格进行一次确认,即年审。

第九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除例行抽检和年审外,若发现推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接到用户对推荐产品安全性及有效性提出的投诉,将指定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复核检验,确认该产品对环境、人、畜、作物有害或效果不明显时,根据其性质和程度,责其限期改进或撤消其推荐产品的资格,并公布。复核检验使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因各种原因农药登记证被取消者,推荐使用资格也随之取消。

第十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推荐产品统一编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推荐使用”字样及中心统一的防伪标签,擅自使用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申请时,每个品种交纳手续费500元;检验按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交付检测单位;签定协议的同时,交纳8000元审查费,增加一个品种加1000元。推荐服务费按协议的数额逐年交纳,第一年于领证时交清,以后每年于年审时交付。

第二条“绿色食品推荐肥料”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其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推荐肥料”称谓。

第三条《办法》规定的各类肥料具体是指:

一、有机肥料:以大量生物物质、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物等物质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商品肥料。

二、腐殖酸类肥料:由泥炭(草炭)、褐煤、风化煤等制成的含腐殖酸类物质的肥料。

三、微生物农药:指用特定微生物菌种培养生产具有活性的微生物制剂。它无毒无害、不污染环境,通过特定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能改善植物的营养,或产生植物生物激素,促进植物生长。包括各种类型根瘤菌肥料、固氮微生物肥料、解磷化物微生物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

四、半有机肥料(有机复合肥):由有机和无机物质(微量元素及有益元素)混合制成的肥料。

五、无机矿质肥料:由矿物处理制成,养分呈无机盐形成的肥料。例煅烧磷酸盐等。

六、叶面肥料:喷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但不得含有化学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四条绿色食品推荐肥料的有效成份应是非化学合成产品、添加剂也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单位须填写绿色食品推荐肥料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肥料登记证(临时、正式或补充);

二、田间肥效试验报告。两年以上、三个不同地区田间肥效试验,并由省(0)市、自治区以上的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的农艺师或同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并加盖公章()红印章的报告;

三、毒性试验报告。(由通过农业部、卫生部认证的单位出具报告);

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七、已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还须提供残留试验及对环境生态影响报告(省级以上单位提供的我国两年两地的残留试验报告);

第七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有关权威单位对申报对申报材料齐全、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因各种原因肥料登记证被取消者,推荐使用资格也随之取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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