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发挥大数据在新旧动能转换、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数字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培育先进计算、新型智能终端、高端软件等特色产业,布局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发展集成电路、基础电子元器件等基础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发展。
产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对农业、工业、服务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推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发展。
数字经济园区、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经济平台建设,支持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培育特定行业、区域平台;推进数字经济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便捷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融合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减少纸质材料;在政务服务中能够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数字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数字机关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山东通”平台推动机关办文、办会、办事实现网上办理,提升机关运行效能和数字化水平。
政务信息系统的开发、购买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投资补助的,依照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
辅助决策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展示、分析、调度、指挥平台,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态势感知、综合分析、预警预测等方面,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和创新应用,提高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
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推进大数据与公共服务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科技、教育、医疗、健康、就业、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
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发大数据应用产品和场景解决方案,提供特色化、个性化服务。
数字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社会信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推行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智慧城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数据收集、应用、共享、服务体系,推进大数据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的应用,提升乡村治理和生产生活数字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