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7月10日!这些农药经营规定有变动!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面向全国征集意见。该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7月10日。

本次修订草案对农药经营者从业条件和要求都有较大的变动,几乎对农药经营重新提了要求,将原来的6章31条,增改为7章43条,单从数量来说本次修订草案就比原来的增加了12条,其它条款也有一定的修订。

1.农药店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修订草案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原来面积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毗邻饮用水源或学校等其他特殊敏感场所。针对之前热议的外贸企业经营场所的问题,本次修订草案也考虑到了,其第二章第九条指出:从事农药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者,其营业场所可以是其住所,仓储场所可以租用农药生产企业仓库或港口中转仓库等。

2.开店无需五十六学时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样式也或将有所变动,修订草案第三章第十六条指出: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这较老版的经营许可证新增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也意味着专业技术人员与门店的关系将更加紧密,如果更换技术人员意味着门店可能需要重新换证。

3.网销农药不但有证还要有设备

修订草案第九条指出:利用网络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线下实体店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具有支撑线上产品展示和病虫害诊断咨询的设施设备;并具备线上销售电子记录追溯系统。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要求:利用网络销售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电子台账,能查询网络销售的农药数据。台账应当完整真实,主要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及其手机号码、使用范围、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与销售行为相符,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指出: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这其中包括利用网络销售农药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披露公布农药产品标签和实物照片,或者所公布的标签与所销售的产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

除对农药经营者要求为,对第三方平台也有了要求。修订法案第二十九条指出:提供农药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农药经营者做到实名登记,提交其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农药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农药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捆绑销售或将面临高额罚款

第五章:经营者的义务,是本次新增的章节,共计7条,对农药经营场所证件摆放、专业技术人员的着装佩戴以及行为规范都有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一条为:农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适宜农药经营服务的着装,佩戴服务胸牌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便于农药购买人识别;销售农药前应当向购买人了解病虫害发生情况和购药需求,科学合理推荐农药产品,并告知安全用药注意事项。不得违规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人、不得违反农药减量原则捆绑销售。

按照修订法案第三十七条要求,农药经营者违规推荐农药、误导购买人或违反农药减量原则捆绑销售农药的,将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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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权发布:农药管理条例新闻频道(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https://news.cctv.com/2017/04/01/ARTIaSoq9cbPs8DQvAJtmuT8170401_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