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4-07-08施行日期:2004-07-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白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08

施行日期2004-07-08

发布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正文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市直50个部门报送的369项许可项目重新进行了全面清理、核查和审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保留233项,再次取消82项,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对未经公布保留或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今后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执行。

附:

一、白城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33项)

二、白城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82项)

本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33)项

一、市司法局(1项)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初审

二、市安全局(1项)

(一)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三、市人事局(6项)

(一)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审批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发证

(三)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

(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

(六)录用(吸收)公务员(干部)的审批

四、市卫生局(7项)

(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和复核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中止妊娠手术的医学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发证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五)职业医师证书的发放、注册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七)护士执业证书的发放和执业注册

五、市经贸委(4项)

(一)经肉品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二)设立生猪屠宰厂的审核和定点屠宰厂标志牌的发放

(三)经肉品检验合格的(生猪以外)畜禽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设立(生猪以外)畜禽屠宰厂的审批和发牌

六、市民委(2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确定

七、市计生委(4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批准、发证

(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及其方案的审核批准

(三)再生育的审核发证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

八、市畜牧局(12项)

(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依法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所有权证、草原承包权证及改变草原权属的登记

(三)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同意

(四)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批准

(五)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同意

(六)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审核同意

(七)兽药经营企业的审批发证

(八)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审批发证(含核发从事畜禽人工授精证书)

(九)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十)对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及检疫

(十一)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二)发放《兽医从业资格证》

九、市药监局(2项)

(一)核发《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检验

十、市公安局(21项)

(一)发放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二)核发枪支运输许可证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开通运行前场地安全审核

(五)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

(六)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

(七)典当业开业审批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

(八)刻字业的审查同意和核发公章准刻手续

(九)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

(十)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

(十一)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审验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审验

(十三)户口登记

(十四)厂矿企业爆破员的考核和发放作业证

(十五)发放《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度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十七)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十八)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十九)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变更核准

(二十)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二十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审批

十一、市气象局(3项)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审批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工程分段检测及竣工验收审批

(三)防雷安全设施的技术检测

十二、市文化局(7项)

(一)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印刷企业年检

(二)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的批准及组台演出活动的审批

(三)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及其营业性演出的核准

(四)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连锁)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六)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

(七)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和批发业务的事前备案

十三、市民政局(8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年检

(二)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五)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年检

(六)设置墓地、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审核(审批)

(七)对革命烈士报批前的审查

(八)对革命伤残军人等级报批前的审查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项)

(一)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审查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

(三)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发放许可证

(四)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职工工伤认定

(六)设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审批

(七)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

(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

(九)跨地区调动工人的审批

(十)工资总额计划的核准

(十一)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

(十二)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十五、市广电局(6项)

(一)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及年检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的审批

(三)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点火烧荒的同意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讯和电力线路、埋设电缆或管道、修建电气铁路、高压变电所的同意

(五)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收音和放音设备的批准

(六)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搬迁或者涉及广电设施的同意

十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一)中外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批准

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9项)

(一)发放《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租赁柜台的登记

(三)企业的设立、变更、设立分支机构、注销的登记

(四)企业名称的核定

(八)私营企业开办、分立、合并、转让、歇业、注销的重新登记

(九)个体工商户开业、停业、歇业、变更、注销登记和重新登记

十八、市交通局(13项)

(一)运输车辆超限行驶的批准

(二)在公路用地以及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

(三)利用公路桥涵、添设闸门、渡槽、管线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同意

(四)公路用地范围内更新采伐树木的同意

(五)发放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的上岗证

(六)核发商品汽车发送证

(七)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

(八)道路运输经营者开业、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停业或者更名和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的批准

(九)道路运输经营的年度审验

(十)客运班车营运线路、班次、停靠站点的批准

(十一)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作业范围的核准

(十二)《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注销和变更

(十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十九、市建设委员会(15项)

(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城市地下水计划的同意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的审查和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城市房屋权属及他项权利的登记

(六)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

(七)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发证

(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

(九)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资质证书的检验

(十一)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单位资质的审查

(十二)办理开工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三)自建供水设施的审核同意

(十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三级企业资质审批

(十五)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

二十、市水利局(6项)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同意

(三)放全民所有自然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发放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许可证

(五)渔业船舶的登记

(六)渔业船舶检验

二十一、市林业局(11项)

(一)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审核同意

(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核发木材运输证明

(四)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生产性用火的批准、发证

(五)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勘察、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六)设立集体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的审核、发证

(七)生产、经营、运输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发证

(八)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批、发证

(九)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省重点、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发证

(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批准、发证

(十一)发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许可证

二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项)

(一)工业产品质量的检验

(二)特种设备使用的注册登记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四)对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人员的资格考核

(五)发放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六)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

(七)发放计量检定证

(八)发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九)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制定、审批、发布

二十三、市农委(8项)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核发

(三)农机驾驶员驾驶证的发放、审验

(四)发放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证书、核发牌证照及安全技术检验

(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同意

(八)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审批

二十五、市国土资源局(6项)

(一)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登记

(二)开垦未利用土地的批准

(三)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

(四)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五)需要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

(六)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抵押、终止的登记

二十六、市环保局(17项)

(一)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

(二)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三)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批准

(四)排放污染物的登记

(五)排放污染物变更的审核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八)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验收

(九)闲置或者拆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十)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批准

(十一)收集、运输、处理、处置有害废物的许可和发证

(十二)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和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作业的批准

(十三)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批准

(十四)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批准

(十五)改变自然保护区内耕地、林地用途的同意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的验收

(十七)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同意

二十七、市信息产业局(1项)

(一)审批台站、指配频率、核发电台执照

二十八、市财政局(5项)

(一)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四)发放《代理记帐许可证》

(五)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资格审批及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项)

(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发放《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十、市规划局(12项)

(一)改变规划设计要求的同意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批准

(三)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的报验

(四)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在临时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查同意

(八)对城市规划区部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九)建设工程开工前定位验线

(十)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符合规划的认可

(十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批准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新申领

三十一、市地震局(3项)

(一)地震安全性评审结果的批准

(二)地震监测台网搬迁、撤销的同意

(三)对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验证

三十二、市人防办(3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地下室设计的审批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竣工验收

(三)迁移防空警报设施和战备通信电缆的批准

三十三、市统计局(5项)

(一)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登记

(二)发放统计人员岗位证书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和调查提纲的审批、备案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到国家统计范围的开工、竣工登记

(五)使用未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的批准

三十四、市教育局(2项)

(一)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十五、市发展计划委员会(3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

(二)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报告的审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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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这些危货道路运输有特殊“豁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一条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https://www.shaanxilongrun.com/index.php?a=show&catid=52&id=107
10.农药经营许可证代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全程代办《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能够指导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农药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班内容涉及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规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农药http://95712471.b2b.11467.com/m/news/3641800.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