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池州市自家园家庭农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章**、被上诉人包西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诉称
双方当事人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上诉人池州市自家园家庭农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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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