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根据《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免加工包装情况: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如根、茎、枝、叶、芽、细胞等)、苗和苗木(如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等)以及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售卖假种子,有什么后果?
《种子法》第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什么是劣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哪些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根据《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如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必须经过加工、包装后才能销售。(如小麦种、玉米种、水稻种、大豆种、油菜种、蔬菜种等)
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有哪些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