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称:浚县盛达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通讯地址:浚县东关三角市场

邮政编码:456250

法定代表人姓名:郭玉珍

市级主管部门:鹤壁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浚县农业局

联系人:李秀玲联系人:赵宏喜

填报日期: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全称

浚县盛达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详细通讯地址

浚县东关三角市场

邮政编码

456250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郭玉珍

0392-2225553

法定代表人身份

农民

手机号码

13939261051

成员人数

125

带动农户数量

361

是否为市级示范

合作社

是否获得过财政资金扶持

注册登记部门

浚县工商局

产品商标名称

爱心牌

2009.4

主要经营产品

中草药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280

主要服务内容

购买√销售√加工√运输√

贮藏√技术、信息√其他√

主要组织形式

从事何种

产品加工

农民兴办√村集体兴办农技服务组织兴办

龙头企业带动兴办供销合作组织兴办

分类√包装√加工贮藏√运输√

产品主要

销往地区

本县本地市本省√省外√境外

基地、产品获得

何种认证

获得哪级

名牌产品

是否制定实施

生产质量标准

是否从事

营销活动

2010年底

资产总额(万元)

1287

出资情况

出资人数

9

2010年经营服务总收入(万元)

1680

货币出资

金额(元)

2800000

2010年可分配

盈余总额(万元)

918

非货币出资金额(元)

2010年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万元)

563

2010年出资分红总额(万元)

218

成员人均增收(元)

30300

带动农户户均

增收(元)

50800

出资数量前3名成员的出资额(万元)

55

50

45

申报单位所在地

县级主管部门名称

浚县农业局

联系人

赵宏喜

0392-5583189

说明:表中有符号的项目,请在上打√。

二、审核意见

三、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开户许可证

浚县盛达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9年3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郭玉珍等八人发起,于2009年3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浚县盛达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郭玉珍。

本社住所:浚县东关三角市场,邮政编码:45625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中草药产品交易额比例返还。第四条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组织成员进行中草药种植,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中草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引进中草药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促进生产市场化、经营规模化、农业产业化。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中草药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及监事;(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长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长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长提出的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及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监事和部分成员代表组成,监事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方能生效。某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在1个月内缴清。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八条监事长或者监事长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国家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他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浚县盛达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7、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监事会工作制度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监事会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议事规则制度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社员管理联系制度一、入社管理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2、社员比例规定。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四、资料的分类与归档。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五、档案的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成员审批;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六、档案的销毁。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浚县盛达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文件

浚盛社〔2009〕1号

关于任命理事长、理事等职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章程规定,经本社全体成员选举,一致通过了第一届本社组织机构名单,任命郭玉珍为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社参与民事活动,负责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职权,李存才为副理事长,李春雷、李晶、缑国红为理事,任期三年。任命周学庆为监事长,李恒、周继利为监事,任期三年。

机构成立后,希望理事、监事人员各负其责,统一安排工作,团结一致,严格按本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履行职责。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理事会组织机构名单

理事长:郭玉珍副理事长:李存才

理事:李春雷理事:李晶理事:缑国红

监事会组织机构名单

监事长:周学庆

监事:李恒监事:周继利

成立

和发

展情

国家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每个种植品种制定了严格的技术规程。对农药、化肥、种子按要求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对社员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生产计划、统一供应良种和农资、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回收中草药产品,从根本上保证了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对每个工序制定了规章制度,严格遵章行事。并设专人对每个中草药品种从整地、育苗、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到收获等整个生长过程详细记载制成生产记录,存档备查。并定期对收获的中草药在销售之前进行检测本社遵循市场诚信的原则,竭诚与各地客商合作,建立了较稳定的营销网络体系,经济效益大幅增长,有力地拉动了当地农村经济快速向前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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