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新通过《农药管理条例》的26处重大修订20xx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农药将与人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4.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6.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7.完善假农药定义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8.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删除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9.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10.规范委托生产行为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11.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13.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有效期:5年;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15.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自愿减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16.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18.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19.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21.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组织机关:农业部;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22.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23.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农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吊证。
24.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25.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6.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xx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提高农药效果⒈、观察温度:使用细菌农药的适宜温度是在25℃以上。温度低到一定程度,则完全失去杀虫作用。在25~30℃时使用细菌农药,防效比在lO一15℃时要高出l~2倍。因此,温度低于20℃时最好不使用细菌农药。
⒉、观察湿度:环境湿度越大,细菌农药的药效发挥得越好。因此,使用细菌农药宜在早晚有露水时进行,以利于菌剂粘附在茎叶上,并促进芽孢繁殖,增加与害虫接触的机会。此外,较湿润的土壤有助于菌剂的吸附,从而提高杀虫效果。
⒊、观察阳光:为了减弱阳光中紫外线对细菌芽孢的破坏作用,使用细菌农药最好是在阴天或下午4时以后进行,如能在粉状细菌农药中加入粗糖蜜或玉米糖浆,会对过滤紫外线有一定的效果。
⒋、观察雨水:中到大雨会冲刷喷在植株茎叶上的细菌农药,降低防效。如果在喷后5小时下毛毛雨,有增加防效的作用。为保证药效,应在施药后l至2天内无中到大雨的前提下,选择阴天或微雨天施药。施药后如遇中到大雨,雨后应立即补施,此时杀虫效果最好。
⒌观察风:大风天施细菌农药浪费大,尤其是粉剂,飘失更多。同时,大风天也不利于芽孢的萌发。故应在无风或微风天施细菌农药。
提高利用率
低容量喷雾法
单位面积上在施药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农药原液稍加水稀释后喷雾。添加水量相当于常规喷雾技术的1/5~1/10。具体方法是将常规喷雾机具的大孔径喷片换成孔径0.3毫米的小孔径喷片即可。这样可减少农药流失,节约大量用水,显著提高防治效果。
静电喷雾法
在喷药机具上安装高压静电发生装置,使带电喷施的药液雾滴在作物叶片表面沉积量大幅增加,农药的有效利用率可达90%~95%。
关键词:现状;问题;对策
0前言
1我国农药生产现状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企业属于重要的支农企业之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救灾物资,在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障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及农产品贮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农药是多学科集成的高新技术产业,涉及农业、林业、化学、化工、生物工程、昆虫、植物病理、植物生理生化、卫生毒理、环境保护及计算机科学等学科。农药的应用及普及程度与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及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成为现代经济尤其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农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农药生产企业1800多家,其中原药生产企业500多家,全行业从业人员19.2万人。植物生产调节剂等其它农药品种繁多,农药出口已达61.3万吨之多。农药生产产品结构的不断改善,生物农药发展步伐加快,创制品种比例的不断提高,给农药生产安全问题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2目前农药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3解决农药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
一、整治目标
全县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质量安全检测范围,严禁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配制剂产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假、劣农药及无证经营和擅自修改农药标签的行为,确保无公害蔬菜生产良性循环。
1、动员部署阶段(月日—月日)
2、集中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针对本区域、本局重点工作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月日—月日)
认真总结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监管经验,建立监管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整治重点
加强对高毒、高残留和禁、限用农药的监控,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农药产品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为无公害生产服务,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1、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进一步做好农药经营管理和农药市场监督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与乡镇一道,会同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大高毒高残留农药整治力度,通过细化工作措施,以辖区内较大的农药批发市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等作为重点区域,严厉查处假冒、伪劣、无证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积极在无公害蔬菜产区开展抽检活动,对在低毒农药特别是在蔬菜用药中掺杂高毒农药和国家禁、限用农药的,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查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由农业综合执法队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推行标准化生产。对全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生产者实行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3、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测。
严格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和我县明令禁止农业投入产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4、分工负责、疏堵结合、齐抓共管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及行政许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农药批发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及市场供求实际需要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拟招投标的农药批发企业数量在招投标前须报省政府批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全省农药销售网络布局规划,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农药零售经营者。拟招投标的农药零售经营者数量在招投标前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农药零售经营应当从本经济特区的批发企业购进农药。除运输农药批发企业采购的农药,以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科研与推广示范的农药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
购买农药应当到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商店购买。
严禁农药零售企业及农药使用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
第六条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建立满足就近服务需要的区域配送中心,区域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从事农药批发企业配送业务,不得从事批发及零售经营。
第七条申请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与经营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六)应当建立农药采购招投标信息系统、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第八条申请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配送能力。仓库应当配备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申请农药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农药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资格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参加农药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的招投标。
(三)公开招标。农药批发及零售经营许可招投标分别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投标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T对中标企业依据招投标条件查验合格后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药市场监管网络系统,并与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农药采购招投标信息系统及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一条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发。
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农药购销台账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三条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制作本企业经营农药产品的专营标识。专营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防水、防潮、防伪、易识别等特点,不得影响农药品种原有包装标识。
专营标识应当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执法人员,维护农药市场秩序稳定,严格执行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奖励制度,其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市农资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农资市场的现状
**市辖15个县(市、区),除**风景管理区外,其他14个县(市、区)的经济对农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依存,其中**、**、**等地是农业大县,**的棉花,**的桑蚕是该县的支柱产业。全市共有农资经营户1822户,以个体工商户、农资连锁店、供销合作社、乡镇农技推广站等多种形式经营。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农业的活跃度逐步提高,全市对农资的需求量进一步加大。据调查统计,2010年农业生产所需农资产品化肥46.9万吨,农药3.33万吨,种子2503吨,且销售价格呈上涨趋势。
(二)农资市场呈现的特点
1、农资销售旺季不旺。与去年相比,今年上半年农资销售除2月份至3月中旬增长外,其它几个月呈下滑趋势,主要原因是气候影响。今年从3月中旬开始,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一直是多雨少晴,气温长期偏低,是近几年来少见的“倒春寒”天气,使一度旺销的种子和化肥市场陷入了低迷,出现农资商品滞销现象。
2、农资市场放开导致竞争异常激烈。农资市场营销渠道拓宽后,经营门槛降低,在乡镇上涌现了大量的农资经营小店。例如**县磨溪乡人口不足2万,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农资经营户就有12户,农资店不仅开在村里还开在组里。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各经营主体之间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相互杀价,形成了恶性竞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也开始出现,使农资市场监管难度加大。
3、农资经营资金短缺矛盾更为突出。由于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以降低价格和赊帐来争夺市场,造成大量农资商品资金沉淀,形成“三角债”,购买者欠经营户,经营户欠生产厂家,使农资经营户只有借款或贷款来维持经营。
(三)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情况
1、为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今年以来,我局对全市化肥、种子、农药市场进行了多次专项检查,共检查农资经营户1770户,取缔无照农资经营户35户。监测重点以新闻媒体披露的、农民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企业为主。共抽检农资720批次,合格514批次,合格率为71.39%。其中,抽检化肥636批次,合格466批次,合格率为73.27%,抽检农药84批次,合格48批次,合格率为57.14%,对于不合格的农资产品我局均已依法处理。
(四)农民反映最突出的问题
一是农资经营者对如何使用农药、用药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没有告知农民或告知不全,售后指导服务不到位;二是流通领域农资市场存在工商、农业、质检等多头执法的现象,增加经营户负担。
二、农资市场监管情况
(一)农资市场监管的做法
1、抓市场准入,确保农资经营主体合格。我局积极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结合农资市场专项检查和企业登记注册及年检工作,对农资经营单位和经营户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不具备前置审批文件或证明的,坚决不予登记;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从而达到净化农资市场秩序的目的。
2、抓流通领域监测,保障上市农资商品质量。为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坑农害农,我局加大对农资商品的监测和抽查力度,实行农资商品售前报检制,即农资经营户每进一批货主动向县市区工商局报检,经县市区局检验许可后再进入市场销售,各基层分局对已售前报检的该批农资销售到零售网点的不再抽检。此外,市局与县级局、县级局与基层分局层层签订了农资市场监管目标责任状,同时基层分局与每个经营户签订了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要求每一个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两票一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农资经营户自律。
3、抓维权,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局充分发挥红盾护农12315维权进村执法体系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建立健全红盾护农“三级执法、四级维权”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村级维权点联络员作用,快速调解或及时反映涉农纠纷,及时解决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2010年共受理有关农资投诉26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92万元。
(二)对查处的农资商品案件情况分析
截止目前,今年**工商系统共办理农资案件264件,案值125.43万元,罚没款140.65万元。从我局办理的农资商品案件情况来看,具有普遍性的案件是未建立建全农资进销货台帐案件,大案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如:**县今年查处了69件农资案件,其中53件为未建立建全进销货台帐案件,其余的16件为产品质量案件,最大的一件是化肥质量不合格案件,案值达42950元;**县今年共查处农资案件42起,未建立建全农资进销货台帐案件就达36起,共处罚金额9.08万元。
三、农资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资经营多渠道化、品种繁杂,市场监管难度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资市场原有的经营格局已被打破,并初步形成了生产企业直销、供销社企业、私营批发企业、农技站、个体经营户等多渠道经营的格局。由于农资经营单位数量多,而多数规模偏小,例如,**县共有147家农资经营单位,而年销售化肥超过千吨的仅有6家,绝大部分个体经营户年销售只有几十吨。加之农资品种多,进货渠道复杂,造成市场管理难度增大。
2、农资商品包装标准不够规范。农资商品具有特殊性,对它的生产要求和使用特别严格,在说明书或包装袋上必须注明使用地区及范围(地域和气候的差异,使用地区及范围的不同)、使用方法及使用条件等,而我们在检查时,却发现相当部分农资商品说明标准含糊不清,更有少数经营者擅自经营更改标签内容和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资产品。这一点在农药市场上较为突出,集中表现为擅自更改农药的商品名、不标注农药中文通用名及有效成分、擅自扩大适用作物品种和防治对象。再加上少数经营户对农资商品知识缺乏,造成农民消费者使用不当,利益受损。
3、缺乏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或检测手段落后。目前,**市及各县区还没有建立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室,工商部门缺乏种子产品质量抽检硬件设施,而送检检验周期长、费用高,检测手段仅停留在手摸、眼观上,加之我们专业知识水平有限,限制了我们对种子市场的监管水平。
4、农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落实不够彻底。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是农资商品监管和质量追溯的基本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没有得到一以贯之的坚持。部分农资经营者没有建立农资进销台账或者台账不完善,进销票证不完整。主要原因:一是一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认为做生意很忙,登记台账费时费力,不愿坚持,还有少数经营者文化素质低,不会登记台账;二是这项工作始终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导,除部分正规经营企业主动开展此项工作外,其余经营户是在工商部门的强力要求下进行,缺乏主观能动性,所有的台账资料全由工商局印刷好送上门。而基层工商部门在这一块工作大多没有得到其它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响应,印刷经费自筹,无偿给农资经营户,长久以来,积极性有所影响。
四、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为农资监管提供服务
(二)持之以恒,抓好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等农资监管基础性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克服厌烦情绪,坚持不懈抓好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等农资监管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没有抓实,其它制度如:不合格农资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农资经营者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各级工商部门要舍得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上级部门的资料印制经费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逐步使经营户认识到这项工作是自身规范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动员他们自行出资开展此项工作,不能由工商部门唱“独角戏”。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机构
我乡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监管工作、创新观念,不拘形式、不等不靠、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食品安全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深入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大检查。从生产、销售、消费等渠道堵塞食品安全漏洞,确保我乡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良好。食品经济健康发展,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今年来,我乡定期不定期组织食安办、派出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摊点、商店、市场、学校等重点区域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1、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销售假冒食品的违法行为。针对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开展重点检查,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强化监督。
2、把好农产品生产安全关。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涉农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农药、兽药经营点进行了政治。此外还经常对蔬菜基地进行检测,杜绝农药残留现象。我们还加强对菜农进行农药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保证了蔬菜安全。
3、开展包装食品重要农产品加工的安全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烟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进行“六查六看”,查处非法使用有害化学品的水果水产品农产品等。在检查市场的肉类和禽类产品时,要求出售的猪肉全部经过防疫检疫,家禽类无病鸡鸭上市。在“端午”期间,乡政府分别对全乡的食品经销店和餐饮点进行了检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积极宣传了《食品安全法》。
关键词:科学规划;采伐管理;造林机制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森林经营的核心内容,不仅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持续发挥的重要手段,也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同时也是森林经营者实施经营行为、获得经营收益的重要途径,是保持和扩大森林再生产的关键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如何利用林业采伐限额制度管好、经营好、利用好宝贵的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林业工作者思索的问题。因此科学规划林业采伐限额,创新造林机制,对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推进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充分调动各种社会主体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以生态建设为主体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林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林业采伐管理工作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森林资源总体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距较远。因此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业采伐管理工作,对于实现林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林业采伐管理工作是当前林业工作者丞待解决的问题。
(一)确定林业采伐限额
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按照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按照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总原则制定,根据森林资源消长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以5a为一个计划期进行调整。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采伐限额,在限额内尽量满足生产需要。实际生产上制定的采伐限额大大低于林木生长量,木材生产计划又大大低于采伐限额。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农对山地和林木拥有自主经营权,加之木材的价格大幅提升和林业税费的减轻,如我们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对林农木材采伐减免一切税费,使全省林农减轻2亿元税费负担。对木材的生产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如果分配计划过少,容易导致乱砍滥伐等问题的产生,进而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林木采伐限额必须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在采伐限额内,除在省政府批准的采伐限额内预留部分森林灾害和征占用林地的采伐指标外,林木生产计划应全额下达,最大限度地满足林农对木材采伐的需求,落实林农的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
(二)合理公平分配林木采~伐指标
(三)加强采伐监督管理
首先是由发证机关和护林员进行伐中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超砍滥伐行为。其次要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和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抽查。再次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情况、伐区作业设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后要不断加强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检查,形成生产、流通,山上、山下齐抓共管的森林资源管理格局,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三凭证”制度,不断规范“三证”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通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来具体实施的。“三证”管理得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为此我们不断规范“三证”的内容、格式,堵塞“三证”管理上的漏洞;不断健全“三证”审批、核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不断完善“三证”验证领证、交旧领新制度和办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科学调整,做好造林工程
(一)完善创新造林机制
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要求,以减政、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放手搞活商品林经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面貌全新的造林机制。主要抓住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这个核心,强调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经营要求,以放活商品林经营为主要对象,以减政、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全新的造林机制为改革目标,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进一步明晰林地经营权,实行谁造谁有,使林农真正掌握经营自,壮大民间造林,搞活林地流转。二是减免税费负担,让经营者多得实惠。农民不愿造林,是因以前木竹税费过重,种树不划算。因此,只有把农民负担降下来,才能使农民提高造林积极性。经营权落实后,林业规费和地方各级税费将全面减免。三是放宽采伐限制,实行依法自主采伐。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在确保生长量大于采伐量的前提下,实行依法自主采伐销售,经营大户享受林木采伐计划单列;“四旁”零星商品林自主采伐。
(二)施行多元化造林机制
坚持贯彻“谁地、谁造、谁管、谁有”的原则,做到自产自销,自由流通,打破区域封锁,激发企业、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打造多种形式的造林机制:一是企业投资,农户造林。由于放活了政策,规范了管理,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和广大群众的造林积极性;二是干部带头,典型示范。要求市、县、乡三级政府主要领导都要建立示范点,并鼓励机关干部带头栽树,带领群众栽树,通过抓点示范和“双带活动”;三是流转林地,个人承包。由承包户通过竞标拍卖、租赁获得土地承包权,经营者自己承担整地、购苗、栽苗及管理等费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大户牵头,股份合作,统一管理,收益分成。由造林大户统一提供树苗、农药、化肥,组织农户在房前屋后统一栽适宜树种、统一防病灭虫、统一施肥,并制定保护价与村民签定木材收购合同,林木成材后统一收购,所得利益按比例分成;五是村组统一规划,分户造林,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由村、组统一进行规划,分给农户进行造林,由农户自己管理和经营。
三、结语
参考文献
[1]吕月良,施季森,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6).
[2]何美成.对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试点的几点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06,(1).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要求,现就全县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农用生产资料集中经营总体要求,城镇内现有的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进入县农资大市场,实行集中经营管理。今后凡从事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经营业户也一律进驻县农资大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有挂靠县农委、各乡镇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挂靠县供销联社,由县供销联社进行统一管理。要从源头上查处农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非法经营主体,严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经营化肥、农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安监部门资格审查和经营许可,符合主体经营资格,对不具备条件的,工商部门坚决不予发证和备案。农委、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
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切实加强对农资商品市场准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退出市场和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农资市场管理
建立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制度,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农委、工商、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办案,集中力量对全县各类农资销售市场进行逐一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以及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资产品;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以及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二、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制度
(一)健全监管机制。健全落实了“监管岗位责任制度”、“专项整治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监管举报投诉制度”、“违法企业记录及曝光制度”、“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承诺制度和台帐记录制度”等整规工作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了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落实监管制度。1、落实农资经营诚信制度及承诺制度。印发了“农资经营管理制度”“农资商品进货制度”、“农资商品销售制度”、“商品撤柜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农资经营诚信制度及“农资经营公开承诺”、“农资经营服务公约”等农资经营承诺制度到区内农资经营门市,并要求其在显著位置张贴,进一步推动了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2、落实农资生产、经营可追溯制度。一是印发了农资产品进销档案到区内农资经营门市,强调了严格落实进销台帐登记等可追溯制度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其进一步完善农资进销台账,并切实加强了对进销台账记载情况的督促检查。二是结合日常和集中整规监管检查,向全区7个农资生产企业(全部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强调了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及产品留样观察等可追溯制度的重要性。
三、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监管
(三)加强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市场整规工作。一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重点对农资市场是否有生产、经营高毒、高残留、违禁、假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初级农产品市场是否有非法经营病害、病死畜禽、水产品、逃避检疫等违法违规情况开展了执法监管,进一步推动了重大节日期间农资及初级农产品市场规范化管理。二是制定了《世博会期间食品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完善了世博会期间农资及初级农产品市场整规措施,进一步推动了重大活动期间农资及初级农产品市场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