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总体要求
二、职能分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畜禽养殖设施日常管理及监督、养殖设施记载技术资料审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
三、记载范围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猪、牛、羊、兔、禽等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圈舍,以及饲料储存与生产配制车间、粪污处置设施、防疫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暂不记载特种畜禽养殖设施。
四、操作流程
①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申请书(附件1)。
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
3.农业农村部门技术人员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勘验情况据实审核,出具的《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作为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依据(附件4)。
4.暂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地籍调查成果、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首次登记。
5.已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不动产权证书、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6.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权利人申请审查要件材料,将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于附记栏,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1.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仅作为现状客观描述,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进行记载,随不动产登记证失效自动作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不对记载信息作价值判断、不承担担保责任。
2.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在附记栏中客观记载,不得随意增加事项内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