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二、严格执行转移计划报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有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或利用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原则上每年报批一次。
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
各企业须严格按照《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切实执行台账制度,对危险废物进行统一贮存、分类存放,对每批次出入暂存场所的废物进行清点称重,及时做好台账记录,每半年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上报我局。
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
【关键词】宁夏;十二五;危险废物防治
一、国家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
(一)“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开展方向。一是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运输必须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开展对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例行监测,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二是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要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审查环评文件时,应特别注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大对现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泥和电子废物环境管理。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三是完善监管机制。推行考核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区域和多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四是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探索电子监管,推行信息公开。
二、宁夏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三、宁夏“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三)全面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普及工作。在宁夏全区普及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真实记录危险废物和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定期汇总,同时要规范企业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宁夏区内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运行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加大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等违规经营单位的查处。
【关键词】危险废物;现状及问题;规范管理
一、危险废物现状及特点
为了促进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及规范处置工作,为危险废物提供一个妥善、安全的去向,我市于2003年在“非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下,专门成立了合肥市吴山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及工业危险废物,并被环保部纳入全国31个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规划,现已全面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目前合肥市产生的绝大多数危险废物都是交由吴山公司进行规范处置的。
据实际所掌握的情况,当前我市危险废物现状的特点如下:
(一)危险废物产生数量激增,危险废物类别范围扩大
(二)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意识不高,管理工作薄弱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认识度不够高,甚至某些单位认为就是随便找一个愿意接收的单位把垃圾拉走就了事了,导致产废单位未能设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从而出现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度不高,主要体现在:
1、危险废物未能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规范处置,擅自交由无证单位随意处理;
3、无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规范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我市县、区一级环保部门尚未设置专门的危废管理机构,也无危废管理的专职人员,仅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但是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与实际需要配备的监管能力严重不符。
(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处置手段相对单一
我市有一家综合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年处理能力2.1万吨,处置手段包括焚烧、物化、固化和填埋,另有三家小型单项危废经营单位及一家配套处置单位。目前,危险废物还是以最终处置手段为主,处置手段相对单一,危险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率不高。
二、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监管能力薄弱,急待提升监管能力及监管力度
从我市的危险废物管理现状来分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数量庞大,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意识较低,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基础薄弱,需要相适宜数量的管理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及指导力度,督促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从而提高整市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但目前县、区一级环保部门无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市一级环保部门固废管理人员仅几人,监管范围及深度有限,不利于危险废物的全面、全过程监管,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建议如下:
2、市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培训,辅助县、区一级环保部门的危废管理工作,并通过专项督查促进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由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起步晚,县、区一级之前基本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有限。所以首先要对这一级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让他们充分了解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省(部)级环保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及最新工作要求和布置。在县、区一级环保部门工作中遇到疑难点时,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如固体废物危险属性的明确、剧毒化学品的处置、进口废物企业的管理等等。积极配合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升他们的监管能力。同时,市级环保部门可通过专项行动的形式对所有县、区级企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开展优秀的县、区级环保部门予以肯定,同时对此项工作开展落后的环保部门给予进一步指导,通过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联动,共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此外,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纳入对环保部门的考核,以此促进此项工作的积极开展。
(二)危险废物处置手段单一,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有待提升
通过环保管理部门的全面、深入监管及企业的规范管理后,其中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理处置这项工作是需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来完成的,所以处置单位的处理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来说极为重要。目前合肥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处置手段都尚有提升空间,建议如下:
摸清我区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排放、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状况,整合各类固体废物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动态数据库,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资料申报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为建立长效、动态监管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固体废物调查
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一般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城镇、园区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调查
依托《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年报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调查。主要内容为10个主要行业二噁英排放情况。
(三)汞污染源排放源调查
依托《全国主要行业汞污染排放源信息动态更新系统》开展调查。主要内容为2012年全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的14个行业的汞排放情况。
(四)企业已生产化学品环境调查。
三、调查方法与步骤
(一)调查方法
采取定期填报、动态统计的办法,由企业自报,我局审核上报。
(二)调查步骤
1、成立固体废物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2、汇总本辖区内的专项调查统计数据,并撰写固体废物专项调查技术报告,上报市固体废物调查领导小组。
(一)固体废物调查
1、每年3月初制定调查计划,将调查工作落实到辖区内产生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企业。各企业应在3月底前完成数据申报工作,上报区环保局。
2、每年4月份,区环保局汇总有关报表及调查报告并上报市环保局。
(二)POPs调查
每年4月份,根据省厅、市局的安排以及《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布置我区调查工作,于7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POPs数据统计和工作报告,并上报市固体废物调查领导小组。
(三)汞污染源调查
每年8月份,根据省厅、市局的安排布置本辖区上年度汞污染排放源数据核查更新上作,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更新,撰写汞污染排放源观状分析报告和汞污染防治实施与考核方案并上报市局。
(四)企业生产化学品环境调查
按环保部《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技术指南》开展调查工作。
五、调查工作注意事项
(一)调查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以2010年环境保护部总量司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产排污手册》)为准。
(二)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类别代码以国标(CB/T4754—2011)表为准。
(三)危险废物的名称及类别代码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本)为准。
(四)各产废单位填报的数据必须是上一年度发生的数据。
六、工作要求
关键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
该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还规定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1.1危险废物转移程序和要求
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档案管理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査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査单位应当接受检査,如实汇报情况。
1.3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惩罚措施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査的。
1.4联单格式和形式
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实施情况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经过在上海等地的试验后,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可大大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些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实施得较好,取得了一些经验。
我们以重庆、江苏省、天津市为例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简要概述。
2.1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
重庆市直辖区县较多(多达40个),无地区级行政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重庆市环保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委托各区(县、市)对各自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监督管理权。具体操作为:市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和产生类别,每年公布“重庆市危险废物重点控制单位”名单,凡属于该名单中的企业,或需向重庆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由市环保局直接管理,其他情况则委托所在区(县、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上报各自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
2.2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
截至1999年12月底,江苏省共办理了危险废物跨省、市交换、转移审批手续41家,通过审批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共15类、计46000余t,共涉及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等10个市62家单位(其中跨省转移的8家),绝大多数危险废物得到了资源化利用。江苏省通过办理审批手续,对企业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行为进行规范,使企业提高了环境意识;通过填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使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全过程都得到有效监督,大大减少了二次污染的可能性。
2.3天津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天津市工业废物交换中心具体负责联单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下一年度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在每年年底前作出审批决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得擅自转移未经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危险废弃物;现状;处理
前言
危险废物的防治是一个涉及到环境、化学、物理、生物、工程和计算机等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因此,所用方法和技术种类多样,除了利用已有的工艺技术以外,还应充分利用新的理论成果和技术手段,如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危险废物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的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
1、国内危险废物管理与治理技术
1.1污染现状
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汽车生产、化学和制药生产、通信技术、信息技术),伴随着污染问题的加重。面对这种情形,应快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就要求在不久的将来,迅速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对环境保护进行投资。
到2003年,全国共产生危险废物1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427万吨,贮存量为423万吨,处置量为375万吨,排放0.3万吨。从1986一2003年期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状况,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逐年递增的,其综合利用率从1986年的24.2%递增到2003年的54.8%。从污染治理完成投资额度来看,从2001年起对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投资额度增幅较大,每年完成的投资额度都在16亿元以上,但占其总投资额度的比例还是远远低于废水与废气的污染治理。但随着大气污染与废水污染技术的成熟以及控制效果的日益稳定,这两个方面的投资估计会慢慢稳定并降低,而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尤其是危险废物安全填埋与污染控制,己经引起高度重视,投资额度将会逐年增加。
另外,全国每年都出现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纠纷时有发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日益加剧,据报道,2002年我国受工业废渣污染的农田己达25万亩。
虽然我国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无论是法规建设、管理制度还是硬件设施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现在,国家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某些沿海发达城市,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他们模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初步形成了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体系,建立了适合当地的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法规,危险废物的处置与运营也走上了专业化、市场化的道路。
1.2国内治理技术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包括企业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研发活动,其中国家支持的研发活动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国家863计划。该计划从世界高技术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某些领域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重点,力争达到下列目标:在几个最重要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同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的领域有所突破,为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创造条件;培养新一代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2、国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我国虽然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而言,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体系。为了杜绝危险废物的无控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市场运行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大力推动在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划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在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对于新建设施严格按标准进行审定,淘汰己有的不符合要求的设施,或限期进行整改。只有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危险废物对人类的健康风险和对环境的影响。
3、我国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2)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布局分散,造成污染物产生量大,污染严重;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置是以企业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并处置自己产生的废物为主,仅有极少量设施对外提供部分有偿服务。由于没有规范的价格体系和管理体系,这种服务多以自发为主。由于缺乏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运营许可制度,大部分设施存在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环境风险很大。
(3)排放量大、存在二次污染或潜在的二次污染、处置设施落后、产生情况不甚清楚、存在随意收集、运输与处理现象、破坏企业遗留危险出路问题。
(4)废物的储存不能达到危险废物存储的要求。经常存放在没有铺设的地面上;没有针对下雨和恶劣气候的防护措施;没有针对溢漏的防护措施:缺少标签,没有对危险废物进行说明;没有使用五联单。任何一条达不到要求都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5)危险废物焚烧单位趋于小型化并很少有环境控制。中国规范要求排放前要在1100℃至少停留2秒以上,很少有符合这个要求的单位。比较典型的是只达到800℃到900℃的温度,且排放系统只控制粉尘(过滤器,旋风除尘,水喷淋),没有控制酸性气体,二恶英等。
结语
建立切实有效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运行机制是下一步工作的基础。危险废物交换处置运行机制,体现的是危险废物物流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交换处置运行机制可分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企业两个部分。加强两部分的交流合作,将大大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效率,减少环境危害。
参考文献:
[1]隋延婷.孙胜龙.汤红岩.浅析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及管理[J].中国环境管理,2003.22.72-74.
[2]张国平.周恭明.危险废物管理及其焚烧处理综述[J].能源研究与信息,2003.19(3).172-179.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监督管理,切实执行《**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软硬件技术力量和配备
(一)完善技术人员配备。
(二)加快实验室和自我监测能力建设。
持证单位应按照《**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实施计划的要求,加快完善实验室建设,**年1月1日前配备完善的危险废物分析及废水、废气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分析能力应与从事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等条件相符合。持证单位应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分析,并按《**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定期对废水、废气排放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控制处置效果。
(三)不断提高企业自动化控制程度和自动监测监控能力。
持证单位应不断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程度,并根据污染物控制需要配备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可按照处置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进料和传送系统控制、主体处置设施控制、废水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在线监测应涵盖确保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安全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等有关参数。**年换证时,所有焚烧处置设施应安装相应的在线监测系统。此外,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主体处置设施等重要环节,还应逐步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加强现场监控。
(四)提升危险废物运输环保标准和安全运输要求。
持证单位应使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进行危险废物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做好和运输单位的衔接和管理工作,所用车辆应符合申请许可证时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变更备案。
二、加强各项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核实验收所收运的危险废物,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沟通,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接收危险废物后,应按规定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转移联单;同时,协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施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经营活动的季度报告制度。
(三)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度。
(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五)行政许可内容变更申请制度。
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变更或者重新申领许可证。涉及工艺改变、生产设施增加、厂区布局调整等的,还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到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改扩建环保手续。在未经批准前,持证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生产设施,不得超经营许可证范围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
三、其他污染物处理的规定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等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以及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加强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大力推进生态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和水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
1.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和媒体报道的环境污染问题列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恶意偷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一律取缔。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从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对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检查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督促企业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水泥企业和重点燃煤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治污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产、投产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溶洞、矿井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通过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倾倒废水废液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定期向辖区环保、住建等主管部门报告制度。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集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检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建企业环保“三同时”、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农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工业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农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农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废水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四)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或处置企业。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处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工商局、住建局、安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各镇街、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细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
(二)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全面整治。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和服务等工作,加强与监察、司法机关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调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上旬)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对排查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9月10日前,公布环保违法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全面排查整治医药农药行业的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底)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点整治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迎接各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十报告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区为依托,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使辖区内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产排的各类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切实改善全区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打好基础。
二、检查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录见附件),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进行污染控制的单位要求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组织领导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负责工作方案的制订,督办工作方案中的各类事项,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实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定期向领导汇报实施进展情况,保证方案的有效顺利执行。
四、责任分工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牵头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工作方案、撰写总结、开展现场检查、下达文书、组织整改验收等;组织召开工作联系会,协调解决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定期向领导汇报实施进展情况等。
环境监测站负责为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环境管理办负责将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污染控制办负责机动车清洗、维修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和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处置情况的验收。
五、整治目标
1.检查辖区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开工建设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
2.在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检查噪声、大气、水、固废污染防治等方面,是否分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建设。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的或试运行的,以及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处罚未履行的,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施工”。
3.对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分类别、分重点检查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100%投入使用、是否正常运转,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及时依法处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投产使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4.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HW08)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立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设置符合标准、防雨防渗的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与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机动车维修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3日——6月30日)
通过工商部门调取机动车修理、清洗行业名录,结合2014年排污申报登记信息,确定整治名录。
(二)开展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专项检查(7月1日——10月30日)
1、7月1日-7月30日,开展第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环评制度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2、8月1日-8月30日,开展第二次专项检查,主要对前一阶段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立案处罚。
3、9月1日-9月30日,开展第三次专项检查,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4、10月10日-10月30日,开展第四次专项检查,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关键词:汽车维修废机油处理处置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
一、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数量日益增加,各种规模的汽车维修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由此而产生的废机油也相应迅速增多,成为该行业的主要特征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汽修废机油被列为HW08类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私自收集贮存和提炼废机油以及私自将废机油卖给地下经营者都是违法行为,必须按照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化、无害化处理。随着市南区汽修行业的日益扩大,其危废处置情况已成为本辖区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二、开展调查摸底
首先通过积极协调市交通委运管局,获取了全区登记在册准予从业的汽修企业名录。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全区所有产生废矿物油和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汽修单位,包括汽车专项修理、三类、二类、一类共209家汽车维护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开展试点工作。
调查及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并根据汽修厂分布情况绘制地图,按照区域划成4片逐片进行检查。对辖区内汽车维修单位逐一检查并登记造册,对未办理环保许可手续和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二阶段是根据阶段性检查情况,确定3―5家基础好,管理比较规范的汽修单位作为规范化管理试点单位,分局根据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重点指导,全面推行汽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第三阶段是对第一阶段下达限期整改的单位进行复查,对仍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下达行政处罚。并推行试点单位探索出的值得推广的规范化管理经验和做法。
三、调查结果及存在问题
共检查汽修厂72家,其中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有6家。通过调查发现,所调查的汽修企业中办理环保审批的仅为48.6%,废机油合法处置量仅占8.6%,有处置合同的企业仅占36%,有暂存场所的企业仅占41.7%。另外,还可以推断出,部分企业即使签订了处置合同,合法处置量也远远不及产生量,仍有大量废机油从其他渠道流失。这些单位废机油主要流向如下几个地方:一是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了地下加工厂进行非法冶炼、非法炼油;二是在建筑工地被当做预制板脱模油;三是有少量被随意倒在马路边、下水道或者水沟里,被雨水带入海域。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摸底调查中,很多汽修厂业主对此认识不足,不知道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和含油废物,甚至有部分企业还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对产生的危险废物不了解,不能正确认识其危害性,大多作为一般废品进行处理。
(二)合法处置渠道不畅。目前我市有资质处置废机油的单位仅有3家,而且距离市区都很远。对一些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汽修厂,处于经济成本考虑,他们不愿意上门签署合同、不能按时拉运处置。在检查中,查处一家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汽修厂,在下达限期整改后,该单位与处置公司进行联系,要在环保部门限期整改到期之前签订处置协议,但该公司却以路程太远不方便为由回绝。联系另外几家处置公司亦是如此,均以产生量太小或路程太远,不愿意专程来签署合同进行处置。一来二去,汽修单位逐渐失去耐心,环保法规的权威也受到了质疑。
(三)追求经济利益。执法人员多次与这3家有资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进行沟通,他们称,之所以不愿意与汽修厂签约是因为有的汽修厂虽然与他们签订了处置合同,但是只将少部分废机油交给他们,暗地里却以更高价将大部分废油卖给“游击队”。目前,一桶废机油的市面上的价格是每桶六七百元左右,但是作为有资质的公司,正规处置成本要比“游击队”高很多,因此在收购价格上也比“游击队”低。这样一来,汽修厂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总是私下将废机油卖给价格更高的一方。
(四)执法力量有限,监督力度不够。由于汽修厂数量多,分布广,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管理部门人数有限,管理起来也有些力不从心。最主要的是对各汽修厂产生的废油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缺乏有效的核定手段,因此难以对其具体流向进行跟踪管理。
五、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状况,分局下一步将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为了减少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随意丢弃、非法买卖、无序流动等现象,分局将在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召集存在问题较多的汽修厂举行专项整治会议,宣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岛市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办法、程序,并提出具体管理要求。譬如,要求各汽修厂建立收集、贮存、处置、转移台帐,规范贮存场所,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并在汽修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比较成功的单位举行现场观摩会,加强行业间的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共同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做好、做细。
(二)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改正、行政代处置、罚款等法律手段,重点查处未办理环保手续的、非法收集、违法转移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清理和打击辖区内地下土炼油厂、黑窝点,对不遵守法律法规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废机油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保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良好的效果。从而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代价,保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在分局即将开始的第二阶段工作中,将选择试点数家企业,督促企业建造符合标准、防雨防渗的危险废物暂存设施,要求其必须同定点收集单位签订统一内容的废机油委托收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废机油管理、处置,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凭该单实施废机油转移或处置。按规定要求建好废机油定点收集台帐,不得弄虚作假。定期检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建立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充分发挥环保部门一票否决权。将环保部门处罚情况移交交通委运管部门,协调该部门将该项工作列入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项目和全市文明企业评选内容,并对废机油定点回收工作不力、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维修企业进行公开曝光,达到发动公众参与、震慑违法企业的目的。
另外,建议调研学习浙江宁波、金华等市作法,联合交通委对市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实施定点收集,明确废机油定点回收指导价,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收集处置较混乱及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