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行农资监管职责,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协调,聚焦农业生产必需、使用量大的农资产品中存在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利用包装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案件,切实维护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柳江区***农资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钙镁磷肥产品
【基本案情】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标识为“贵州**新型肥料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镁磷肥”和“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含钾)钙镁磷肥”产品进行质量执法抽查。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上述2批次产品“有效五氧化二磷”项目不符合包装标识的“一等品”技术含量指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办情况】案件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核实上述产品购进10吨,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已经销售1.425吨的违法事实,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9.575吨,并处罚没882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进行申诉,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及时回复。以质量等级低冒充质量等级高的产品,属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质量欺诈行为,本案销售者未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应当承担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责任。
柳江区**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案
【基本案情】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农资执法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标识为“***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粒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办情况】案件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核实了上述产品购进1吨,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已经销售完毕的违法事实,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于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没2220元的行政处罚。
柳江区**农资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案
【基本案情】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农资执法专项行动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标识为“***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氧化钾”“总养分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办情况】案件于2023年3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核实了上述产品购进1.3吨,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已经销售0.7吨的违法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0.6吨,并处罚款27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钾元素是农作物需要最多的营养元素,主要营养元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是伪劣产品牟取非法利润的重要表现形式,本案销售者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应当承担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责任。
融安县大良镇***化肥门市涉嫌销售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化肥案
【查办情况】案件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核实了上述产品在包装标识上,未按照GB18382-202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分别标注微量元素锌、硼的含量,以及共购进2.975吨的违法事实。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该批化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351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