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农资店被群众举报!都是同一个原因农药兽药农药管理条例经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6月23日上午8时34分,山西省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前往潞州区故县黄碾镇魏村一家农资门店,检查未经许可经营农药。

执法人员进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农资门店货架上明显摆放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要求门店经营者王某某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其未能当场提供。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辛硫磷、2,4-滴异辛酯、草甘膦异丙胺盐等12个品种农药,共200余袋(瓶)。

为有效保护证据不被转移、灭失,执法人员现场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经营门店的农药产品进行了证据异地登记保存。

案例二: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农资门店货架上摆放有千屠·啶虫脒、亮叶·宁南霉素农药和三箱已经拆封的农药产品。现场共发现5个品种,200余袋(瓶)的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要求门店店主张某某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其未能当场提供。

案例三:

6月2日,八师石河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师市范围内某农资店在未取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农药,执法人员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现场涉案的30余箱农药予以清点和查封。

经初步查明,该农资店负责人刘某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违法销售农药金额为13万余元,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

为了规范师市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师市农业农村局已将此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月12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上半年农资打假“春雷”行动查处案件结果,其中也包含一起群众举报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件:

2020年4月2日上午9时许,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位于某村的威县某农资门市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威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经查,威县某农资门市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年底将购买的名称为高效氯氟氰菊酯、吡虫啉、阿维菌素的农药私自摆放在货架上准备销售。因疫情和种植季节原因,农药未销售。

威县某农资门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京津冀地区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之规定,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罚款500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附:河北省农资打假其他案例

01

故城县邵某某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故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邵某某经营的玉米种子(品种名称:某某338,审定证号:某审玉2014004号,生产商: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遂立案处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衡水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属于轻微程度规定,故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4000元。

02

香河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0年3月16日,香河县农业农村局在对香河县某农资门市部检查中发现标称某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2,4-滴丁酯乳油(100克/瓶)产品共计27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6日,保质期已过。该局立即立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廊坊市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版)》的规定,香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27瓶;

2.罚款2000元。

03

迁西县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0年4月中旬,迁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迁西县某村某分社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分社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内容较少、且与店内所经营的种子品种不匹配。迁西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和河北省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之规定,2020年4月25日迁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00元。

04

黄骅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0年3月27日,黄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黄骅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标称“生根防腐增产灵”产品,通过执法系统查询该肥料登记证号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存在标签内容与执法系统显示的不一致的情况。黄骅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立案处理。

经查,某农资经销处共购进6桶“生根防腐增产灵”产品,每桶净重1kg,销售价格为每桶40元,经当事人和企业提供的各种手续,确认该农资经销处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05

丰润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0年3月13日,丰润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举报,反映当事人任某某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丰润区农业农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0年1月20日购进“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10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60袋进行销售,“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售价为100元/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售价为20元/袋,货值金额合计2200元。截至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销售1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销售34袋,违法所得合计780元。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河北省兽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丰润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9袋和“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26袋;

THE END
1.压实政府责任减轻企业负担——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的来看,农业农村部拟对5部规章作出的一系列修改体现出管理理念和执法手段的进步,正式实施后有望解决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难题。但笔者认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还未完全明确到位,个别条款或http://img.pesticidenews.cn/zgny/zcfg/content/4f46669b-3830-4e6b-aaf8-76e6ab3311a7.html
2.农资店铺农药经营许可证56学时培训办理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约有几十万家农药经销店,超过60%都是小户经营,设施条件、人员素质都不高,很少具备指导农民科学用药的知识。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制定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中华境内销售农药的农药http://nanchang.11467.com/info/20734359.htm
3.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下载安装登录方法(一)重要提示:如果商户在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上注册资料信息有误,请找当地农业审批部门把注册信息删掉,重新注册! 一、【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 下载 1、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s://www.icama.cn/portal/homepage/index.do 进入“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网站 https://www.meipian.cn/1hdoog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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